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2 页 共 141 页
重要提示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
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000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9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定期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
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和中等预期收益产品。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发行人自身特点,存在
一定的违约风险。同时单只债券发行规模较小,且只能通过两大交易所特定渠道
进行转让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并且中长期持有。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发起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3 页 共 141 页
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
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三年后(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
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
年1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4 页 共 141 页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5 页 共 141 页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
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6 页 共 141 页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量化多因
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7 页 共 141 页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发起式基金:指基金管理人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募集
基金时,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民币,且持有期不
少于三年的证券投资基金
21、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8 页 共 141 页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由
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9 页 共 141 页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4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申购时收取认/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47、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申购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元:指人民币元
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 年第 1 号)
第 10 页 共 141 页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