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八月
重要提示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1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004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12月16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
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
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在不改变基金投
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了解本基金
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
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其他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
等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在
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一般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
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更新对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
人部分进行了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7月28日。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1年1月15日。如无特殊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余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9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未经审计)截止日为 2020 年6月30
日。
目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4
七、基金的募集 .......................................................................................................................36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8
十、基金的投资 .......................................................................................................................47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3
十七、风险揭示 .......................................................................................................................80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2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0
一、绪言
《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设计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对前
述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
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类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数量,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
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
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
类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
类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合计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合计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数。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
民币1.00元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
(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年7月3日
(八)电话:0755-82510235
(九)传真:0755-82530305
(十)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十一)联系人:陈瑾
(十二)管理基金情况:目前公司旗下管理多只公募基金:包括金信行业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信转型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智能中国2025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
深圳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量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金信多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消费升级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金信民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三)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6.5%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张彦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
验,曾任安徽经济干部管理学院研究室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经理、副总经理,安徽国元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副总裁、监事长,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长,现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中信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产品经理、上海浦发发展银行深
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
卓越金融控股集团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总监、
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金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1993年7月加入厦门大学工作,
先后曾在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
授等职务,并从1999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现任
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鲁炜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曾任安徽蚌埠手表
厂副科长、安徽蚌埠职工大学教师、安徽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现任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
院统计金融学副教授、院长助理。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民主党派成员,10余年
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
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0余年审计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南
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理,现任卓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瑾女士,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1996年7月到2004年7月担任广东省
建设银行中山市分行职员,2004年8月到2008年7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
办事处副经理 ,2008年8月到2016年3月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现任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权益及固定收益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副总经理,学士。历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
公关总监、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
王几高先生,督察长,博士。历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控经理、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风控专员、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与风
控部总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总监、歌斐国际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中心高级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朱斌先生,首席信息官,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近10年信息技术从
业经验,曾任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杨杰先生,华中科技大学金融学硕士。2009 年 2 月起历任金元证券股票研究员、
固定收益研究员,金信基金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专户投资经理。现任金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金信民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8 年 5 月至今任金信民兴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雨卉女士,南京大学数学学士,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富安达基金任债
券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11月加入金信基金,任信用债研究员。2021年5月起任金信
民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周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
账,进行证券投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