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1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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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
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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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安泰
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
修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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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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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
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
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以此类推。年度对日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
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
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
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
期结束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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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
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担任登记机构
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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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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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基金合同生效后,采取封闭期与开放期滚动
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为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
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年
度对日不存在的,则该年度对日为该年度对应月度的最后一日。年度对日为非
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
日,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
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
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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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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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份额数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提交认购申请并交纳认购基金份额的款项
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完毕基金募集的备案手续,基金
合同生效;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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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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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
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履行清算程
序: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交易申请确认的净申购金额(申购确认净金额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确认净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确认金额)
申万菱信安泰增利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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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起止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
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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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待未来条件成熟,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
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份额余额,则赎回申请成立,否则所提交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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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申请不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T日的赎回申请经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确认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
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