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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三月
重要提示
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6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908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7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
[2017]1937号文延期募集备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
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
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
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理论上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
票型和混合型基金。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其未来的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摘要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3月
1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5
七、基金的募集......................................................................................................................26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2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十、基金的投资......................................................................................................................39
十一、基金的财产..................................................................................................................54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5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6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5
十七、风险揭示......................................................................................................................7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9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6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8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120
一、绪言
《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任
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
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或有不同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一)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2603
(三)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
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四)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五)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六)注册资本:壹亿元
(六)设立日期:2015年7月3日
(八)电话:0755-82510235
(九)传真:0755-82530305
(十)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十一)联系人:陈瑾
(十二)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
深圳市卓越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4%
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31%
深圳市巨财汇投资有限公司 28.5%
殷克胜 4.5%
刘吉云 1.5%
汇巨未来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 0.2%
宋思颖 0.1%
孔学兵 0.1%
杨超 0.1%
合计 10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许斌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国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金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殷克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王德先生,董事,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南山支行综合部经理、深圳市不动产融
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卓越置业集团金控小组主任助理。现任深圳市卓越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执行总经理。
宋思颖女士,董事,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经理、金鹰基
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金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李常青先生,独立董事,厦门大学会计学博士,于厦门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教育中心、
管理学院财务学系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职务,并从1999年起兼任工商管理教育
中心副主任、主任、财务学系主任,2018年起兼任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现任厦门大学管理
学院教授、高级经理教育中心主任。
胡国杰先生,独立董事,安徽大学法律硕士、高级律师,历任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策法
律研究室干事、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等职务,2002
年起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现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合伙人。
王苏生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国际金融法法学博士,历任君安证券项目经理、特区证
券营业部经理、英大证券营业部经理、中瑞创业基金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科技大学教
授、深圳市公共管理学会会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吕才志先生,监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历任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项目经
理。现任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管理部副总经理。
陈瑾女士,监事,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殷克胜先生,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余年资本市场从业经验。曾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宋思颖女士,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任北京普天太力通讯公司市场部主管、搜狐公司公关
经理、金鹰基金管理公司品牌电商部总监、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
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王几高先生,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博士。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
控经理、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风控专员、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
与风控部总监、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总监、歌斐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管理中心高级董事。现任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
朱斌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中共党员,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恒生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现任金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作保障部总监。
(二)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宇飞先生,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广发银行、前海开源基金、博远基金。
现任金信基金基金经理兼高级固收研究员。
历任基金经理的基金 任职时间 离任时间
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02-16 -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周余,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30
日。杨杰,管理时间为2019年3月5日至2022年1月19日。杨超,管理时间为2022
年1月5日至2024年3月13日。
(三)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刘榕俊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孔学兵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投资官(权益)、基金经理。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殷克胜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经理。
杨杰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刘榕俊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基金经理。
(四)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四)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六)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七)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八)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九)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十)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十一)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十二)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十四)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十五)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六)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十七)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
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十九)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二十)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二十一)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二十二)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二十三)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二十五)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二十六)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十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二)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四)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
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
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二)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
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三)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
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
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
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
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
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
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
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
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
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
本职能为:
(1)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2)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3)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4)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5)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6)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
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7)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8)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9)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
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
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
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1)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2)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3)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5)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
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1)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
后审查方案;
(2)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3)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4)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公司各部门
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达到:
(1)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2)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
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077987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
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
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106,680.09亿元人民币,高
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8%,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4.48%。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
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
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204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
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
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
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
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
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
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
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
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
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
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
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
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
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
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
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
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
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
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
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
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
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月荣获
《证券时报》“2022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度银行间本币市
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年4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
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年9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
奖“公募基金25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
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1965年12月出生,本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
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历任
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
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
月至2019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本行财务负责
人,2021年8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2023年4月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公司秘书及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2022年5月19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本行行长。兼任中国支付
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本行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
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本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
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
总经理,本行行长助理,202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
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
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
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
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32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
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
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
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
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
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
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
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
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
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
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
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
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
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
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
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
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
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
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
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
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
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
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
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
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
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
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02;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
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7月3日
电话:0755-82510220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邓唯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网站:www.jxfunds.com.cn
(二)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0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2603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7月3日
电话:0755-82510235
传真:0755-82510305
联系人:陈瑾
客户服务电话:400-900-833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颜学海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联系人: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查路凡
联系人:蔡正轩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收取认(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
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申)购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
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电话
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与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A、C类
基金份额相关业务。
在不违法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履行适当程序,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募集。经2016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6]2908号文注册募集,并于2017年8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机构部函[2017]1937号文延期
募集备案。募集期自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止,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27,758,581.63,利息结转份额3,763.29,合计227,762,344.92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220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八、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的对应日,若基金规模低于2亿元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即可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一)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7年12月12日开放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四)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五)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
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二)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
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三)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
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自2018年12月7日起,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
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均
为1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A类或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为人
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每笔最低金额均为10,000元。已在直销中心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也不得存在变相规避50%比例要求的情形(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份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一)本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
独计算。
本基金份额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具体如下:
1、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8% 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5%
200万元(含)-500万元 0.3%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2、特定申购费率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32% 0%
100万元(含)-200万元 0.2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12%
500万元以上(含) 每笔1000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
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如未来出现经养老
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
户范围。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 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 0.1% 7日(含)-30日 0.1%
1年(含)-2年 0.05% 30日(含)以上 0%
2年(含)以上 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日开始计算)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1、A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等于或长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五)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一)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
为0.8%,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49,603.17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其可得到47,241.1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0份
即:投资人投资5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619,047.60份基金份额。
(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个月,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日,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12,500,0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10%=12,5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000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20日,假设赎回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0元。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四)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五)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七)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八)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一)、(二)、(三)、(五)、(六)、(八)、(九)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二)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三)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四)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五)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六)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四)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2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三)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在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
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及质押和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转让业务,并制定
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
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具体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
告。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主动管理债券组合,同时适当投资于具备良好盈利能力的上市公司所发行
的股票,力争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长基础上为投资者取得高于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同时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健收益基础上,适当进行股票投资,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作
为债券投资的辅助和补充,以本金安全为最重要因素。本基金管理人力求综合发挥固定收益、股
票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
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根据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
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
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估值水平和债市收益率情况及风险分析,进行灵活的大类
资产配置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
应的风险水平。具体来说,本基金的资产配置具体流程如下:
1、根据各项重要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2、进行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确定中、短期的市场变化方向;
3、计算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估值水平及风险分析,评价不同市场的估值优势;
4、对不同调整方案的风险、收益进行模拟,确定最终资产配置方案。
(二)债券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
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
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
理。
(1)久期调整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确
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
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
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资产间
的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的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
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
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
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
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
等。
2、个券选择策略: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
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
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3)在信用评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高债息的债券;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
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有
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
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
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自下而上的精选个股为主,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投资以成
长型股票为主。
1、定量筛选:定量的方法主要通过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质量、成长能力、估值水平等
方面的综合评估,选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的公司。
(1)财务状况:评估公司在应对不同宏观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阶段的财务的能力,主要
考察指标为资产负债率、资产周转率、流动比率等;
(2)盈利质量:评估公司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考察近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平均
投资资本回报率(ROIC)等;
(3)成长能力:评估公司未来发展趋势与发展速度,成长能力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企业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市场占有率持续增长的能力,反映了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主要考
察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
(4)估值分析: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选择价格低于价值的上市公
司,或是比较企业动态市盈率等指标,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值合理的以及未来预期
估值较低的上市公司,主要考察指标为市盈率(P/E)、市净率(P/B)、PEG、EV/EBITDA等。
2、定性筛选:作为定量筛选的重要补充,本基金还将通过基金经理和研究员定性研究分
析,选择具备投资潜力的个股,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备选股票库。
(1)行业地位突出、有市场定价能力。属于行业龙头,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对产品
定价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具有核心竞争力。在管理、品牌、资源、技术、创新能力中的某一方面或多个方面
具有竞争对手在短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着优势,从而能够获得超越行业平均的盈利水平和增长
速度。
(3)主营业务突出,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盈利能力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未来盈利具有可持续性。
(4)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能力强。已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
管理层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明确的方向和清晰的思路。
(四)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
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
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并持有。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
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票面利率较高、信用风险较大、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将运用基本
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
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
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
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6、11、13、16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9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0%
本基金选择该业绩基准,是基于以下因素: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
中投资于债券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实际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债券投资比例
均值约为90%,故本基金采取90%作为复合业绩比较基准中衡量债券投资业绩的权重,相应将
10%作为衡量权益类投资业绩的权重。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
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
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
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
样本的综合性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因此,本基金权益类证券品种的业绩比较基准选
择沪深300指数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和
混合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一)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三)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四)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任何不
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下文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
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86,912.00 2.30
其中:股票 286,912.00 2.3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506,413.55 92.19
其中:债券 11,506,413.55 92.1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4,314.58 4.04
8 其他资产 183,271.50 1.47
9 合计 12,480,911.6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4,172.00 1.7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8,900.00 0.4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63,840.00 0.6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86,912.00 2.8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1988 中国银行 16,000 63,840.00 0.63
2 603995 甬金股份 3,000 57,690.00 0.57
3 601669 中国电建 10,000 48,900.00 0.48
4 300487 蓝晓科技 800 42,448.00 0.42
5 600585 海螺水泥 1,800 40,608.00 0.40
6 300503 昊志机电 1,800 33,426.00 0.33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636,912.88 25.8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05,897.42 4.9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8,363,603.25 81.9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506,413.55 112.80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9703 23国债10 26,000 2,636,912.88 25.85
2 188701 国电投11 5,000 505,897.42 4.96
3 111003 聚合转债 3,600 423,376.27 4.15
4 113043 财通转债 3,600 401,321.59 3.93
5 127056 中特转债 3,800 392,546.77 3.85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36.3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6,570.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4,964.7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83,271.5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1003 聚合转债 423,376.27 4.15
2 113043 财通转债 401,321.59 3.93
3 127056 中特转债 392,546.77 3.85
4 113565 宏辉转债 363,287.67 3.56
5 128076 金轮转债 344,556.35 3.38
6 123152 润禾转债 342,375.31 3.36
7 113060 浙22转债 337,786.79 3.31
8 127079 华亚转债 336,665.81 3.30
9 113526 联泰转债 330,596.65 3.24
10 113643 风语转债 316,272.60 3.10
11 113641 华友转债 311,797.97 3.06
12 118019 金盘转债 297,774.70 2.92
13 123052 飞鹿转债 289,821.10 2.84
14 113662 豪能转债 286,355.61 2.81
15 123182 广联转债 261,849.01 2.57
16 110073 国投转债 251,855.29 2.47
17 123153 英力转债 239,627.06 2.35
18 113577 春秋转债 230,539.33 2.26
19 123076 强力转债 229,482.74 2.25
20 128072 翔鹭转债 227,814.79 2.23
21 113593 沪工转债 218,867.25 2.15
22 110067 华安转债 216,062.79 2.12
23 118035 国力转债 209,955.92 2.06
24 118033 华特转债 204,132.69 2.00
25 123176 精测转2 144,903.33 1.42
26 128122 兴森转债 133,228.65 1.31
27 113667 春23转债 92,841.48 0.91
28 128049 华源转债 65,455.07 0.64
29 128143 锋龙转债 42,480.48 0.42
30 123114 三角转债 24,664.88 0.24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金信民旺债券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1)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7.12.4(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12.31 -10.53% 0.64% 2.81% 0.14% -13.34% 0.50%
2019.1.1-2019.12.31 5.45% 0.99% 4.33% 0.12% 1.12% 0.87%
2020.1.1-2020.12.31 17.18% 1.45% 2.54% 0.16% 14.64% 1.29%
2021.1.1-2021.12.31 9.75% 0.91% 1.66% 0.14% 8.09% 0.77%
2022.1.1-2022.12.31 -3.35% 0.56% -2.06% 0.14% -1.29% 0.42%
2023.1.1-2023.12.31 -3.08% 0.57% 0.36% 0.09% -3.44% 0.48%
2017.12.4(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12.31 13.67% 0.90% 9.91% 0.13% 3.76% 0.77%
金信民旺债券C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1)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17.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18.12.31 -11.28% 0.64% 2.81% 0.14% -14.09% 0.50%
2019.1.1-2019.12.31 5.00% 0.99% 4.33% 0.12% 0.67% 0.87%
2020.1.1-2020.12.31 16.72% 1.45% 2.54% 0.16% 14.18% 1.29%
2021.1.1-2021.12.31 9.32% 0.91% 1.66% 0.14% 7.66% 0.77%
2022.1.1-2022.12.31 -3.72% 0.56% -2.06% 0.14% -1.66% 0.42%
2023.1.1-2023.12.31 -3.47% 0.57% 0.36% 0.09% -3.83% 0.48%
2017.12.4(基金合同生效日)-2023.12.31 10.48% 0.90% 9.91% 0.13% 0.57% 0.77%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
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
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
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二)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四)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五)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六)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七)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八)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九)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十)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十一)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十二)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十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每个工
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一)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二)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三)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四)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四)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十一)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二)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三)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七)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八)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九)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三)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
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二)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三)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五)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七)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一)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三)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
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
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
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
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中国证监会对特殊基金品种的净值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
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二)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
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基
金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持仓、估值调整、收益分配等与基金投
资运作相关的信息;2、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信息;3、其他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活动或影响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编报规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主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
作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移动客户端、社交平台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披露
服务,或通过月度报告等方式提高定期报告的披露频率,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公开性,不得为短期营销行为临时性、选择性披露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本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
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
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
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
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
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
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
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
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
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
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
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
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面临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
括: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二)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三)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
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获得的收益有时又被称做利息的利息,这一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
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给定投资策略下再投资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五)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目的是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
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由于交易对手或债务人无法按照约定交割资产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主
要指违约风险。本基金的信用风险分析主要针对债券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引起的损失;
(二)交易对手出现违约或违规投资操作而引起的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金融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一些情况下,市场无法有效执行交易头寸需要,
将使得金融资产无法在价格平稳变动的基础上被购入或者卖出。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来自
两个方面:
(一)巨额赎回: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在交易过程中,有发生巨额赎回的可能
性。巨额赎回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难度加剧,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甚至可能由于大额出售
个券引致个券价格出现大幅波动,从而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
(二)特殊的市场情形:在特殊市场情形下,如市场资金紧张时,市场整体流动性降低,
将可能导致个券的变现能力减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四、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
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
机构、其他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五、模型风险
模型风险指投资估值模型的参数错误或模型运用不当带来的基金资产损失风险。在利用定
价模型对金融资产,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定价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模型风险。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指物价水平上升导致本基金的名义收益率在剔除通货膨胀因素影响后降低的
风险。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通货膨胀风险也表现为物价水平上升导致中、短期固定收益证券
或者回购交易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名义收益率的情况。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如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
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此外,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首次发行以及增发新股投资,如果新
股发行方式发生改变,也会对本基金的投资效果产成一定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
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
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外部评级机构一般
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
场流动性。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经营的波动性较大,且各类材料不公开发
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
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的收益波
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
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类证券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
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
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
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
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
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提
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
险。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
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十一、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
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
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
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
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
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份额A类、C类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
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4)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范围内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6)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履行适当程序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
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
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5、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若监督员和基金托管人或管理人授权代表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
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
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
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
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履行适当程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
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6)、(11)、(13)、(16)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
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证监会
报备解决方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A类份额、C类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名称: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5层02单元
邮政编码:518038
法定代表人:殷克胜
成立时间:2015年7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15]131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廖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
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
(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6)、(11)、(13)、(16)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则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金将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5、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3、本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
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
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
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
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基
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
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
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
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门
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
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划
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
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鉴
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
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
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
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体
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
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
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
“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
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
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
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督
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
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于
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
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基
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
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款
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即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
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
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
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基
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
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
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
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令
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
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
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
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
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
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托管账
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
“××基金(产品名称)”,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
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
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
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管理人保证
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
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
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
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与基
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复印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及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
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定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旗下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未及时更新相关
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
除外。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
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1、24小时自动语音应答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基金净值查询、基金账户查询、基金信息查
询等服务。
2、工作时间由专门客服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面业务咨询(包括公司信息、基金信息、基
金投资指南等)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x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
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
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五、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900-8336,传真:(0755)
82510305。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x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jxfunds.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文件》
2、《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信民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