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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的约定,经征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05月11日起增加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05月11日起,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C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参考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用结构具体如下:
(一)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现有份额),基金代码:004260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客户申购金额(M)
M<100万元
100万元≤M<200万元
200万元≤M<500万元
M≥500万元
申购费率
1.5%
1.2%
0.6%
1000元/笔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Y<7日
7日≤Y<30日
30日≤Y<1年
Y≥1年
赎回费率
1.5%
0.75%
0.50%
0
注:1个月为30日,一年指365日。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1年的A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超过1年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中计入基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新增份额),基金代码:018463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Y)
Y<7日
7日≤Y<30日
Y≥30日
赎回费率
1.5%
0.5%
0
对C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50%。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二、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管理人直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州期货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具体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新增C类基金份额事宜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
四、重要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的《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b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1-778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五月十日
附件:《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章节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原文内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
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
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订后内容
49、销售服务费:指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等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
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
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转换规定请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其金额
限制、调低销售服务费率等,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
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该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或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
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德邦稳盈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章节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原文内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结算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
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修订后内容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配
十一、基金费用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
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承担。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
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
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
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
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承担。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
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分
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
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
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
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
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登记结算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