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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2年4月20日(含)起对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和《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进行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10%。
修改后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0%。
2、调低管理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由1.5%/年调整为1.0%/年。
3、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变更
本基金原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为: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修改后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为: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2个封闭期数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2个封闭期数但小于3个封闭期数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法律文件的修改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法律文件中涉及上述内容、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的相关内容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信息进行修改,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具体修改详见附件《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及《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修改对照表》。
5、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于2022年4月19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于2022年4月20日在规定媒介披露。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9日
附件1: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十、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
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
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8次
主席办公会议于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
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称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
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
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第二部分
释义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
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人、 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
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
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字[2010]518号
……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10]518号
……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
复字(1986)175号文、银复(1987)86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
益率×10%。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7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
率×1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
率×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
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10%。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30%+恒生指数收益率
(经汇率估值调整)×1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
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
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
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五部
分 基 金
费用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第十七部
分 基 金
的会计 与
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合同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二
部 分 基
金合同 的
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附件2:东方红智逸沪港深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1、37、
39、40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0]
518号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7
层-11层
邮政编码:200010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
号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 )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
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
银行” )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
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五、 基金
财产的保
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
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
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八、 基金
资产净值
计 算 、 估
值和会计
核算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
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
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
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
规定为准。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十、 基金
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澄清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开始申购、赎回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 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 基金
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在指定网站
公开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
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十 二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
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十 三 、 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 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十 三 、 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 的
保存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
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附件3: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安排修改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持有封闭期数(N) 赎回费率
N≤1 2.00%
N=2 1.00%
N≥3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份额持有时间小于30日
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
30日但小于3个月的,赎回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
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50%归基
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时间大于等于6个月的,赎回费用的25%归
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持有封闭期数(N) 赎回费率
N≤1 2.00%
N=2 1.00%
N≥3 0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对份额持有时间小
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
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2个封闭期数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 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2个封
闭期数但小于3个封闭期数的, 赎回费用的50%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