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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3月31日。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3年5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因此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
二、会议费用明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律师费4万元,公证费1万元,合计为5万元。
三、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3月31日。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根据《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有关约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表决意见以及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表决意见或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表决意见、授权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大会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3、本基金的目标ETF即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目标ETF”)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鉴于本基金和目标ETF的相关性,在2023年3月31日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已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其已参与的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依然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