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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31号注册募集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10-66521539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1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方APP(APP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3年5月1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4月1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净值波动风险及运作方式差异。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4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转换运作方式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一年定期开放变更为一年持有期
(三)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行变更登记,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选择期内,基金费用仍按照《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计提和支付。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锁定期自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或原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原申购份额而言)起算,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由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封闭期内申购赎回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申购、赎回业务状态或调整申购、赎回的方式及限额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投资范围增加金融衍生品并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调整相关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
(五)增加可转债投资、信用债投资相关比例限制
1、增加“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增加“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20%”。
(六)调整与定期开放运作模式相关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调整投资限制第(2)、(9)、(18)条中封闭期、开放期比例限制相关内容。
2、删除“开放期投资策略”相关内容。
(七)调整自动清盘条款
自动清盘条款由“《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增加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管理费与托管费保持不变,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九)调整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调整为:本基金单笔锁定一年,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十)调整基金估值方法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完善各类资产的估值方法相关表述。
(十一)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二)调整争议处理方式
调整后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运作方式
单笔锁定一年(指日历年,下同)。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一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5、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E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6、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60%/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5%/年;
(3)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0.60%/年,E类基金份额0.30%/年;
(4)基金的申购费:
1)A类份额申购费
购买金额(M)
M<100万
100万≤M<500万
500万≤M<1000万
M≥1000万
前端申购费率
0.6%
0.4%
0.2%
每笔1,000元
2)C类和E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单笔锁定一年,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7)、(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11、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2、摆动定价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五)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换运作方式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实施规则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3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期限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有关的会计处理、份额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换运作方式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的风险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对照表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条文对照表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条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条款
一 、订 立 本
基金合同的
目 的 、依 据
和原则
三 四 六 三
、基 金 的
运作方式
五 、基 金 的
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和金
额 六
、基 金 份
额面值和认
购费用
八 、基 金 份
额类别
变更注册前原文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
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
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荣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
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
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
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
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
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
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
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
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
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
制。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
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
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
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注册而来,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本基金的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者
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锁定
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
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六、本基金可能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
对冲为目的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
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
动风险。
9、《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
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
正,并经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
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南
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存续期:指《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原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日一年(指日历年,下同)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
日
36、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年
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该日
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通常
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份额锁定期届
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赎回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
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
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
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
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
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
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
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额,
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
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一年
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合
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
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
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一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或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A 类基金份
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
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
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
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16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16]2831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自 2017 年 5 月 23 日至 2017 年 7 月 7 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7 月 13 日正式生
效。
经中国证监会20XX年XX月XX日《关
于准予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南方荣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选择期安
排、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调
整自动清盘条款、增加E类份额以及授权基
金管理人相应修订《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
更注册后基金更名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南方荣年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相关说明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法规变更修
改,增加把《民法
典》作为合同订立
依据的文字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法规变化调
整
根据法规变化调
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信披新规修
改
根据本基金特点
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第 五 部 分
基金备案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 和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三 、申 购 与
赎回的原则
六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用途
七 、拒 绝 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八 、暂 停 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九 、巨 额 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
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
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
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
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3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申
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
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该
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
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或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
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
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
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4、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
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
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4、7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
长。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
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
应延长。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
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
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
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
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
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
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基金份
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办理
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持有期起
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资人在锁定期
内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4、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赎回
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机构对
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E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
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
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开展费
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5、8 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
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
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
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
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
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
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
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一 、基 金 管
理人
二 、基 金 托
管人
三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
一 、召 开 事
由 六
、表决
二 、基 金 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四 、基 金 登
记机构的义
务 二
、投 资 范
围 三
、投 资 策
略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
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
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
调整;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
决权。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
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
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范围为0-30%。开放期内,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
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
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
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
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
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且整体
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
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
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
面,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
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
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
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征,主要考虑运用的
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价差策略、买入保护性的
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
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
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
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
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
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
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
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
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规模将随着投
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
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
流动性,以应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
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年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
表决权。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
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
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
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
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
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
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
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
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
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
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
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
择被价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主体
或债项信用评级为 AA 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
(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主体或债项信
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
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
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
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
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 20%。基金持
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导致不再
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定;本基金投资
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
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
用债券,其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
信用评级,其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
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
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
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的评
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应主要参
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级。如出现多
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级不同的情况,基金
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
立判断与认定。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可交债,下同)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主要目标是发挥
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属性,一方面可转
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能够降低基金净值的
下行风险;另一方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
转债的投资价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本基
金投资可转债,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资
机会并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量化监测体系进
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机会。
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情况等进
行分析,结合可转债估值指标(包括转股溢价
率、纯债溢价率、隐含波动率、到期收益率、Del?
ta系数、转债条款等),选择基本面和估值均处
于有利水平的可转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此外,
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
型定价测算其上市溢价水平,积极参与可转债
新券的申购。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和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本基金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
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
的交易成本,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
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
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
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
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票
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
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适度
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管理
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通过对信用债市
场的整体运行趋势情况、信用衍生品标的主体
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结合信
用衍生品定价模型,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
资金额、期限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对信
用衍生品交易对手方、创始机构的风险管理,
合理分散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
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
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
管理。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
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前
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制定与
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
策,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
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四 、投 资 限
制 二
、估 值 对
象 三
、估 值 原
则 四
、估 值 方
法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30%;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
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
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总资
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它投
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
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
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
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
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
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
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
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
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
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
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
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
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
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
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
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
面值的 100%,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
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
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6)、(7)、(18)、(19)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包括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和
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
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
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
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
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
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
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
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
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
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
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
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
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
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
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
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
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
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
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
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
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
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
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
定。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一部
分 争 议 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第二十二部
分 基 金 合
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部
分 基 金 合
同内容摘要
四 、估 值 程
序 六
、暂 停 估
值的情形
七 、基 金 净
值的确认
八 、特 殊 情
况的处理
一 、基 金 费
用种类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和支付方
式 三
、基 金 收
益分配原则
五 、收 益 分
配方案的确
定 、公 告 与
实施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六、信息披
露 事 务 管
理 五
、基 金 财
产清算剩余
资产的分配
七 、基 金 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
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6%。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
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
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
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一)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
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
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充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
(七)临时报告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2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
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4、连续 10、20、2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
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
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
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
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3、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
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品交
易费用;
3、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
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
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情
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
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和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
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
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一)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内容及编制等具
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执行。基
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
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
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
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
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
(五)临时报告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
估值;
22、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
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要求的最
低年限。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
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
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
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
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
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签章,经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自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起
生效,《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调整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信披新规修
改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删除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详情见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