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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31号注册募集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10-66521539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1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方APP(APP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3年5月1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4月1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净值波动风险及运作方式差异。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5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转换运作方式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一年定期开放变更为一年持有期
(三)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行变更登记,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选择期内,基金费用仍按照《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计提和支付。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锁定期自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或原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原申购份额而言)起算,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由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封闭期内申购赎回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申购、赎回业务状态或调整申购、赎回的方式及限额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投资范围增加金融衍生品并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调整相关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
(五)增加可转债投资、信用债投资相关比例限制
1、增加“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增加“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20%”。
(六)调整与定期开放运作模式相关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调整投资限制第(2)、(9)、(18)条中封闭期、开放期比例限制相关内容。
2、删除“开放期投资策略”相关内容。
(七)调整自动清盘条款
自动清盘条款由“《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增加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管理费与托管费保持不变,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九)调整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调整为:本基金单笔锁定一年,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十)调整基金估值方法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完善各类资产的估值方法相关表述。
(十一)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二)调整争议处理方式
调整后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运作方式
单笔锁定一年(指日历年,下同)。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一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5、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E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6、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60%/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5%/年;
(3)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0.60%/年,E类基金份额0.30%/年;
(4)基金的申购费:
1)A类份额申购费
2)C类和E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单笔锁定一年,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7)、(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11、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2、摆动定价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五)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换运作方式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实施规则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3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期限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有关的会计处理、份额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换运作方式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的风险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对照表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条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条款
一、订立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三
四
六
变更注册前原文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
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
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
为准。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以 下 简 称“《运 作 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 督 管 理 办 法》(以 下 简 称“《销 售 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 理 办 法》(以 下 简 称“《信 息 披 露 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荣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本基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
资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一年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
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可能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
风险对冲为目的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
衍生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
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
相关说明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 据 法 规 变 更
修 改 ,增 加 把
《民法典》作为
合 同 订 立 依 据
的文字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第 五 部 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五、基金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金额
六、基金份
额 面 值 和
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
额类别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荣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
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
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
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
额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
放期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
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
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
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20%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
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
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
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
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
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
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
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
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
端认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
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
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
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
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
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
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
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
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
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
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
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
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
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
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
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
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3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9、《证券法》: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
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
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2019年12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
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
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荣年一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原《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存续期:指《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
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
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
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
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
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一年(指日历年,下
同)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
36、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
历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
日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
在该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方可赎回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
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
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
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
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
一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
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
算基准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
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
年,在一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
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
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
份额申购申请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
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或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其他条件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
中 A 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
前端申购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和 E 类
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
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
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
国 证 监 会 2016 年 11 月 24 日 证 监 许 可
[2016]2831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7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
日正式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 20XX 年 XX 月 XX 日
《关于准予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南方荣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XX 年
XX月XX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
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换运作方式、选择期安排、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调整自动清盘条款、
增加E类份额以及授权基金管理人相应修
订《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更注册后基
金更名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起,《南方荣
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原《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法 规 变 化
调整
根 据 法 规 变 化
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信 披 新 规
修改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增加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二、申购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三、申购与
赎 回 的 原
则
六、申购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七、拒绝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八、暂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九、巨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一、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托
管人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一、召开事
由
六、表决
二、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
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
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
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
据相关业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
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
则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
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
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
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
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
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
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
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4、7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
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
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而暂停申购
的时间相应延长。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
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
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
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
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
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
份额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
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但若在开放
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的,超过部分将
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
封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
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
等表决权。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
该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方可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
额提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
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
额相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
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投资人在锁定期内提出的赎
回申请,视为无效申请。
4、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
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
分,登记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
认为失败;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 类、E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
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
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
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届时将提前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5、8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 8 项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
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
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
赎回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
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
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
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只接受其基金总份
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对该部分
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
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
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年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
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
进行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
额有同等表决权。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
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
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
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
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增加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第 十 一 部
分 基金份
额的登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四、基金登
记 机 构 的
义务
二、投资范
围
三、投资策
略
四、投资限
制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
十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
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
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30%。开放期内,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
济、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
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
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
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
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
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
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流动性相对较
差,且整体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
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
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
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
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
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充分考
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特
征,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
策略、获利保护策略、杠杆策略、双向权证
策略、价差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
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
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
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
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
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
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
动性风险。
6、开放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
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开放期内,基金
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而不断变化。因此本基金在开放
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付当时
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
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30%;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内本基
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
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8)开放期内,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140%;封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9)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除上述第(2)、(9)、(10)、(15)项另有约定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
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
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
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
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
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
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
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
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
济、资金面动向、发行人情况和投资人行
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
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
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
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
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
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选择个券,选择被价
格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
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信
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主
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 AAA 级及以上的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
券资产的 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
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
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
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
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20%。基金持
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导致
不再符合前述标准,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调整至符合约
定;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依
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项信用评级,对于不
存在债项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其信用评
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其
中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
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将综合
参考国内依法成立并拥有证券评级资质
的评级机构所出具的信用评级,信用评级
应主要参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信用评
级。如出现多家评级机构所出具信用评
级不同的情况,基金管理人还需结合自身
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独立判断与认定。
4、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含可交债,下
同)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主要目
标是发挥可转债“进可攻、退可守”的属
性,一方面可转债具有债券的价值底线,
能够降低基金净值的下行风险;另一方
面,正股上涨会显著提升可转债的投资价
值,为组合带来超额收益。本基金投资可
转债,将首先判断权益类市场的投资机会
并采用南方基金可转债量化监测体系进
行评估,判断可转债市场总体的风险和机
会。其次对正股所处行业、成长性、估值
情况等进行分析,结合可转债估值指标
(包括转股溢价率、纯债溢价率、隐含波动
率、到期收益率、Delta系数、转债条款等),
选择基本面和估值均处于有利水平的可
转债券进行重点投资。此外,本基金还将
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
测算其上市溢价水平,积极参与可转债新
券的申购。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
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
生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
融产品,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
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
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
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以达到降
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
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
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
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
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
套期保值操作。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
考虑股票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股票期权投资。
(4)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将按照风险
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通过对
信用债市场的整体运行趋势情况、信用衍
生品标的主体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深
入研究分析,结合信用衍生品定价模型,
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
等。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对信用衍生
品交易对手方、创始机构的风险管理,合
理分散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
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
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
严格的准入管理。
本基金将关注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的
推出情况,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
金投资前述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按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制定与本基金投资目标相适
应的投资策略和估值政策,在充分评估衍
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
行投资。
1、(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
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
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
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
制;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
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
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
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
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
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
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
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
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
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不得持
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
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40%;
除上述第(2)、(6)、(7)、(18)、(19)项另有
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完善表
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增加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
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金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二、估值对
象
三、估值原
则
四、估值方
法
四、估值程
序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八、特殊情
况的处理
一、基金费
用种类
二、基金费
用 计 提 方
法、计提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三、基金收
益 分 配 原
则
五、收益分
配 方 案 的
确定、公告
与实施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其
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
产及负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
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
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
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
种,按成本估值。
4、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
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6%。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
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
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
生品)和其它投资等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
的金融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
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
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
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
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
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
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
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
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
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
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
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
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
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
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
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
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
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
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
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
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
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
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
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
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
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
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
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
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
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市场交易的,按该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
本估值。
6、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
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
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
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但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
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
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
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
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方法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
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布。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
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会计师费、律师费、审计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信用衍生
品交易费用;
3、从C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60%,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3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
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30%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
费率÷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
销售服务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
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
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
介公告。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调整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九 部
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第 二 十 一
部分 争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第 二 十 二
部分 基金
合 同 的 效
力
第 二 十 四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五、公开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
六、信息披
露 事 务 管
理
五、基金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配
七、基金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保存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
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
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
和信用风险,并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一)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
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
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
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充分揭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
(七)临时报告
3、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8、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9、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
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
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
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
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24、连续10、20、2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
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发生时各自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
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
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
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
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
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
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一)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内容及编制等具体要求,按照招募说明
书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后,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净值信息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和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
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
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
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等文件中详细披露
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
……
(五)临时报告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
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
行估值;
22、连续30、40、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情形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
《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
要求的最低年限。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
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
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
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
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
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
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表签字或签章,经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基金管
理人公布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南方荣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同日起失效。
根 据 信 披 新 规
修改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删除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 据 本 基 金 特
点调整
详 情 见 基 金 合
同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