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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4月14日发布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831号注册募集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7楼
邮政编码:518017
联系电话:010-66521539
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对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附件四《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4月1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nf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2023年5月15日17:00止的期间内(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基金管理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官方微信(微信号:南方基金)、官方APP(APP名称:南方基金)和官方网站(http://www.nffund.com)通道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授权,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授权人的表决意见代为行使表决权。
网络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上述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5、授权的确定原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即2023年5月15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截止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4月14日。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丁青松、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5、(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案如获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议案安排后续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等均存在调整,请投资者注意可能相应产生的净值波动风险及运作方式差异。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17日
附件一: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转换运作方式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换运作方式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二: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审议事项
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请以打“√”方式选择表决意见;
3、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4、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5、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6、本表决票可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附件三: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授权人姓名/名称
授权人证件类型
授权人证件号码
授权人联系电话
授权事项
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因公证工作的需要,请您准确填写联系电话;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3、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先生/女士/机构(证件号码: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投票截止日为
2023年5月15日的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
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
继续有效。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 身份证/ □其他(请填写证件类型):
附件四:
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2、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需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本次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变更方案要点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转换运作方式
运作方式由一年定期开放变更为一年持有期
(三)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订后的《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至少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将进行变更登记,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基金份额。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不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选择期内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的,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支付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用和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费用。选择期内,基金费用仍按照《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计提和支付。
根据有关业务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后,其原基金份额持有期计入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锁定期自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或原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原申购份额而言)起算,红利再投资份额的持有期视作与原份额相同,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由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自动清盘条款、封闭期内申购赎回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调整申购、赎回业务状态或调整申购、赎回的方式及限额等。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投资范围增加金融衍生品并删除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调整相关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
(五)增加可转债投资、信用债投资相关比例限制
1、增加“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增加“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仅投资于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其中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低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50%;主体或债项信用评级为AA级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为不高于全部信用债券资产的20%”。
(六)调整与定期开放运作模式相关的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1、调整投资限制第(2)、(9)、(18)条中封闭期、开放期比例限制相关内容。
2、删除“开放期投资策略”相关内容。
(七)调整自动清盘条款
自动清盘条款由“《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3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增加E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管理费与托管费保持不变,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九)调整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调整为:本基金单笔锁定一年,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十)调整基金估值方法
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完善各类资产的估值方法相关表述。
(十一)增加摆动定价条款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二)调整争议处理方式
调整后的争议处理方式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四)变更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运作方式
单笔锁定一年(指日历年,下同)。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一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
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持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5、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或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其他条件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0.01元,E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
6、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0.60%/年;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0.15%/年;
(3)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0.60%/年,E类基金份额0.30%/年;
(4)基金的申购费:
1)A类份额申购费
2)C类和E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基金的赎回费:
本基金单笔锁定一年,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回申请,不收取赎回费。
7、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信用衍生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9、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含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本基金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8)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20)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6)、(7)、(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80%。
11、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12、摆动定价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其他修改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考虑到自《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准则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和实施,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变更后的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五)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和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和补充,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换运作方式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有关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正式实施的日期、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实施规则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831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生效。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定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换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设定最短期限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有关的会计处理、份额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换运作方式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的风险
1、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2、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开放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换运作方式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对转换运作方式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附:对照表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条文对照表
章节
全文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第 四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发售
条款
一、订立本
基 金 合 同
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三
四
六
三、基金的
运作方式
五、基金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金额
六、基金份
额 面 值 和
认购费用
八、基金份
额类别
变更注册前原文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
证券交易所、证券经纪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
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南方荣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
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
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
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
不定期期限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
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
作日或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
告为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
务规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
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
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39、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
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
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
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
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
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
规模的限制。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执行。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
购/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
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
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
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
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
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调整或增加或删除后表述
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经纪商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以及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者保证。
本基金主要运作方式设置为允许投资
者日常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定一年
锁定期,锁定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就该
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四、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六、本基金可能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
险对冲为目的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
品投资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
价格波动风险。
9、《证券法》: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经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
订,经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
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荣年一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原《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存续期:指《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
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锁定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从原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
下同)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申购申请日一年(指日历年,下同)后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
36、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日历
年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下一工作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在开放日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份额
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赎回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
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57、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
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于管理信用风
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58、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
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59、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
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0、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
笔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
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投资人
每笔申购的基金份额需至少持有满一年,在
一年锁定期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锁定期指从原基金
合同生效日(对原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
起,至原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在锁定
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锁
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可以提出赎
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或申购本基金的金额或其他条件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
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
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和E类基金份额为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且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
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
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中公告。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
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
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
监会2016年11月24日证监许可[2016]2831
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
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生
效。
经中国证监会20XX年XX月XX日《关
于准予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南方荣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XX年XX月XX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运作方式、选择期安
排、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调
整自动清盘条款、增加E类份额以及授权基
金管理人相应修订《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变
更注册后基金更名为“南方荣年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XX年XX月XX日起,《南方荣年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原《南方荣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相关说明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法规变更修
改,增加把《民法
典》作为合同订
立依据的文字表
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法规变化调
整
根据法规变化调
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信披新规修
改
根据本基金特点
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第 五 部 分
基金备案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申购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三、申购与
赎 回 的 原
则
六、申购和
赎 回 的 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七、拒绝或
暂 停 申 购
的情形
八、暂停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九、巨额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一、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托
管人
三、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一、召开事
由
六、表决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
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
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
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
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
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3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
无对应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期
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
作日,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开放期内,投资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
则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不含
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
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内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规则
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
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
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
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
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
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或通知。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
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除第4、7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
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
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
而暂停申购的时间相应延长。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
发生暂停赎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
力等原因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
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其余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
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对于
其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但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发生上述情形
的,超过部分将视为无效赎回申请。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
闭期与开放期的转换);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除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
表决权。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该基
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
可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开放日的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
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基金份额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作
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
出赎回申请,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期、持
有期起始日及到期日均视作与原份额相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
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投
资人在锁定期内提出的赎回申请,视为无效
申请。
4、登记机构只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下一个工
作日起办理对应的到期份额赎回。若提交
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登记
机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将确认为失败;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E类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
书。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
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
则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
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
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或通知。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
资人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发生上述除第5、8项外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
过基金总份额3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管理人
只接受其基金总份额30%部分作为当日有
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
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
式对该部分有效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分如选择取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
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
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
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和定投等业务规则;
2、(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2、(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年限;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2、(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1、(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并履行适当程序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等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5)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
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
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
同等表决权。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增加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根据本基金特点
调整
完善表述
完善表述
第 九 部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