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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6月21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管理人与托管人相关信息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更新,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联系人:杨露露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黄凌
联系人:武菲菲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基金财产保管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开立后,证券经纪商选择指定营业网点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该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对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指令为合规有效指令。 (二)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或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应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经济损失。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