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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252
号文核准募集。2019年11月19日,本基金在原基金份额基础之上对基金份额进
行分类,原有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归为C类、E类份额(以下
简称“利丰C类”、“利丰E类”),并增设A类份额(以下简称“利丰A类”)。
C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E类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应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
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其中基金管
理人章节的信息截止日为2023年11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5
二、释义...........................................................................................................................................6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1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5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5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8
九、基金的投资..............................................................................................................................72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81
十一、基金的业绩..........................................................................................................................85
十二、基金的财产..........................................................................................................................88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8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95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9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101
十八、侧袋机制............................................................................................................................107
十九、风险揭示............................................................................................................................11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6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9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54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9
二十六、备查文件........................................................................................................................16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基金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基金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分别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或发售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常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日常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年5月9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元瑞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万元 4.54%
总计 16500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刘元瑞 董事长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董事。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副总裁。
任晓威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董秘,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华海欣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州苏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及营运总监、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中国新城
镇发展有限公司(HK1278)执行董事、副总裁兼上海公司(上海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为履行总裁职责)等职。
李 钊 非独立董事 男 硕士,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运营管理总监,历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财务部协理及管理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管理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经理及高级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兼任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宝资本有限公司监事、央企信用保障基金理事。
覃 波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EMBA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合伙人。
刘 斐 独立董事 女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旗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国和现代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始合伙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银安盛创始人),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发银行与新鸿基合资组建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银行办公室负责人。
闫立 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民警,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主任科员,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赵雍 监事会主席 男 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审计师、管理咨询师,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巡视办、审计部 巡视工作(综合管理)处长。历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审计管理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管理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专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派出子公司监事管理处长。目前兼任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中联先进钢铁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李世英 监事 女 民革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咨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第十六届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教育中心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司财务部出纳、会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会计兼行政岗,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财务管理岗,重庆营业部财务经理岗,财务总部财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总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王鹏 监事 男 工学博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师(FRM),湖南省湖湘青年英才。现任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集团风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任湖南省征信有限公司监事、湖南财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主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评估室经理助理,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评估室副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兼信用评估室经理等职。
李毅 监事 女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行政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零售服务部总监。
孙红辉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魏明东 监事 男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曾任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局(现为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科员、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中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燕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彭刘杨路营业部总经理兼自治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事业部副总经理,北方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产品推广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局、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长信基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总经理助理。
邓 挺 副总经理 男 经济学、法学双学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高级渠道经理、华东营销中心渠道总监、华中营销中心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保险业务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李家春 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今 香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于2006年12月至2011年6月担任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年3月至2014年8月担任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8月21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8月至2014年8月担任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月月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东方红信
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东方红战略精选沪港深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东方红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东方红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东方红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10月至2018年6月担任东方红领先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担任长信中证可转债及可交换债券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2月至2023年3月担任长信利尚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2023年5月担任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2018年12月至今担任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今担任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今担任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至今担任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健均衡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吴晖 基金经理 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今 清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担任长信先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担任长信先利半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担任长信先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至今担任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担任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担任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担任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6月至今担任长信利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至今担任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健均衡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3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健
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6月至今担任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李小羽 基金经理 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2日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家春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均衡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高远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张文琍 固收多策略部副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陆莹 现金理财部副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币市场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叶松 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部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养老FOF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成长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先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傅瑶纯 国际业务部总监、长信美国标准普尔100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全球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左金保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汇智量化选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蔡军华 固收研究部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宋海岸 量化研究部总监、长信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冯彬 固收多策略部总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9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固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飞燕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委员会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量化投资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股票交易部、债券交易部、基金事务部、营销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战略与产品研发部、电子商务部、财务管理部、专户投资部、固收专户投资部、量化专户投资部、绝对收益部、养老FOF投资部、券商业务部、培训部、固收多策略部、现金理财部、集团业务部、量化研究部、固收研究部、营销服务部、资产配置研究部、机构服务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沈阳分公司
员工总数 244人(截至2023年11月29日)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
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以下不同层面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
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
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
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
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
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
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
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
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
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
管行”奖;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
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
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
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831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销售机构:
1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37楼、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顾洵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1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0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2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22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2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24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5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站: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2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2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2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29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3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1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32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3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4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38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39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40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41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2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销售机构:
1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37楼、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顾洵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实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刘文霞
电话:010-665963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罗菲菲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2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13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波 联系人:张晓欢
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7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萍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9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2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2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2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期货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5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3-6层,12层,13层,22层,25-27层,29层,32层,36层,38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 6130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2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1555 网址: www.dwjq.com.cn
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8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部 网址:www.gf.com.cn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传真:0791-86281443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3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959号B1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9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0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4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46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7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5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1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50295432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2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5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或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5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6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400-88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6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6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63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线: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6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6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7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7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7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73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7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6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7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7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80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81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楼20层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6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正吉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站:www.hx-sales.com
82 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8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8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8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8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400-860-8866 网站:www.kysec.cn
8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站: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8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105号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分机号转810) 传真:025-5308696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站:www.huilinbd.com
8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9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91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9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93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94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95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9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9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98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22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9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2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103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funds.cn
104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10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06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E类销售机构:
1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37楼、38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顾洵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网址:www.htsec.com 95553
8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6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18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1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21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95017(拨通后转1转8) 网站:www.tenganxinxi.com、www.txfund.com
2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2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24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2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26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11街18号京东大厦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 邹保威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27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32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97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33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5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与本基金有关的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信息类型 利丰A类、E类注册登记机构 利丰C类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元瑞 周明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联系电话 021-61009999 010-59378856 021-51150298 021-22282551
传真 021-61009800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22280071
联系人 孙红辉 崔巍 廖海、刘佳 王珊珊(王珊珊、夏秉雯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证监许
可【2008】1252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08年12月3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08年12月23日结束募集。
经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基金募集期共募集
819,356,829.46份,有效认购户数为6,266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符合基金合
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8
年12月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合同从该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
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
更营业场所。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的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本
基金已于2009年1月23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并于2009年2月
27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
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
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盘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截至到当日最
后一次指数熔断发生时止,即对当日交易所提前停止交易时至15:00间提交的申
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申请,将无法按照当日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申请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参见届时我公司网站发布的公告。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因熔断规则导致收市时间不一致的,将按照熟早原则执行。认购
和分红方式变更都不受上述开放时间调整的影响。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
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
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
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元
(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1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
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注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
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
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1份的整数
倍。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时,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
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种。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
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
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
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单笔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元 0.80% 0.04%
100万元≤M<500万元 0.50% 0.025%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E类基金份额
注:M为申购金额
2、赎回费用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在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该类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除此之外,C类、E类赎回费率相同,具体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Y<7天 1.50%
7天≤Y<3个月 0.30%
3个月≤Y<12个月 0.10%
1年≤Y 0
C类、E类基金份额 Y<7天 1.50%
7天≤Y 0.10%
注:Y为持有期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
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
基金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5、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
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
基金投资者。
2、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
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定T日的基金C类份额净值为1.100元,申购金额为1万元,则得到
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1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1.100=9090.90份,截位保留整位数为9090份
即:基金投资者投资1万元在场外申购本基金C类份额,可得到9090.90份
基金份额;如在场内申购本基金,则可得到9090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余额。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以上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基金投资者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个月,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
额为:
赎回份额 赎回费率 赎回总额 赎回费用 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
10,000 份 0.1% 11,000 元 11元 1.100元 10,989元
即: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989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金投
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
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
金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
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
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利丰债券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519989)与长信利
息收益货币基金A、B级份额(A级代码:519999;B级代码:519998)(非直销
渠道)、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A类前端份额(A类前端代码:519997)、长信低
碳环保量化股票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004925)、长信增利动态混合基金(前
端代码:519993)、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A类前端份额(A类前端代码:519995)、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85)、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91)、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A类份额(A类代码:519983)、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
519979)、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
基金、长信新利混合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67)、
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65)、长信利盈混合基金、
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多利混合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59)、
长信睿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47)、长信利
泰混合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51)、长信利泰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
代码:007863)、长信先锐混合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37)、长信利发
债券基金、长信电子信息量化混合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29)、长信利
信混合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519949)、长信先优债券基金A类份额(A类
代码:004885)、长信中证500指数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004945)、长信
乐信混合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基金、长信利率债债券基金、长
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004805)(非直销渠道)、长信价
值优选混合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和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开债券
基金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利丰债券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005991)、长信利
丰债券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4651)与长信长金通货币基金A、B级份额
(A类代码:005134;B类代码:005135)、长信沪深300指数基金、长信国防
军工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利信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7293)、长信利
信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7294)、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基金、长信稳势
纯债债券基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220)、长信乐
信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221)、
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004805)(直销渠道)、长信
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4858)、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6396)、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E类份额(E类代码:006397)、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A、B级份额(A级代码:
519999;B级代码:519998)(直销渠道)、长信易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
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08176)、长信利泰混合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
008071)、长信利广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基金、长信稳
健精选混合基金、长信消费升级混合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合基金、长信内需均
衡混合基金、长信稳健均衡6个月持有期混合基金、长信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
券基金、长信稳丰债券基金、长信稳惠债券基金、长信低碳环保量化股票基金C
类份额(C类代码:013151)、长信中证500指数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
013881)、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13152)、长信电
子信息量化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13153)、长信医疗保健混合(LOF)
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13154)、长信多利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
013488)、长信利富债券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13558)、长信银利精选混
合基金C类份额(C类代码:014572)、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C类份额(C类
代码:015039)、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混合基金、长信企业优选一年持有混
合基金、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基金、长信稳航30天持有中短债债券基金、长信稳
恒债券基金、长信中证科创创业50指数增强基金、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混合
基金、长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基金、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基金、长信90天滚动持
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
公司公告。
投资人可将长信利丰债券基金A类份额(A类代码:005991)、长信利丰债
券基金E类份额(E类代码:004651)转换至长信企业成长三年持有混合基金、
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混合基金、长信稳固60天滚动持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没有赎回费)
(3)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补差费为零)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
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
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
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和严格的风险控制,在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严格
控制基金资产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增长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银
行定期存单、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公司债、
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
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经济和债券市场的展望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运用各种价值增值策略提高潜在的总收益和控制基金风险,为投资者提
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多种价值增值策略关注于分析宏观经济的长期变化趋势、利率及其波动性分
析、固定收益类别资产的选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分析,注重基金持续稳健的投资
业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投资于以
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并通过投资国债、金融债和
资产支持证券等,增加企业债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分为战略性策略和战术性
策略两个层面,结合对各市场上不同投资品种的具体分析,共同构成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结构。
自上而下
风险可控策略
图9-1:本基金投资策略体系
1、债券类资产投资策略
A、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利率影响因素的分析判断,合理确
定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提高投资组合的盈利潜力。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上升,则
适当降低投资组合的修正久期;如果预测利率趋于下降,则适当增加投资组合的
修正久期。
B、收益率曲线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
和对利率走势变化情况的判断,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并从相对
变化中获利。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率
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C、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标,
包括预期收益指标、预期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
配置比例,实现既定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D、久期控制策略
久期作为衡量债券利率风险的指标,反映了债券价格对收益率变动的敏感度。
本基金通过建立量化模型,把握久期与债券价格波动之间的关系,根据未来利率
变化预期,以久期和收益率变化评估为核心,严格控制组合的目标久期。根据对
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
风险。通过久期控制,合理配置债券类别和品种。
E、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设定基金投
资的各项比例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分析工
具,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预算,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规避潜在风险。
F、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
因素,使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修正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G、对冲性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采用息差交易、价差交易等方式,在
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
性,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
小的趋势,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这两只债券进行置换,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
低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2、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
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
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可以
转换为股票。
3、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
资于这类金融工具。在具体品种和分支的选择上,本基金主要从资产池信用状况、
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度等
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根据基金投资组合管
理的目标选择合适的分支进行投资。
4、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本基金将研究股票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
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
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
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
有或者卖出。
5、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个股选择策略。在“自
上而下”的分析中,本基金将在经济运行周期的分析框架下,通过国家分析和行
业分析进行深度的研究和预测,具体包括长期和短期的国家经济周期、行业特征、
行业运行趋势、行业周期、产业政策等多因素的分析和预测,确定各经济变量和
其他影响因素的变动对各行业的潜在影响,寻找出最具投资价值的行业。基于行
业的分析选取,再对其中具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自下而上”的分
析中,本基金将在相对投资价值和投资时机分析的基础上,挑选具有投资价值和
发展潜力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长信品质分析模型、估值模型和风险收益分析
三个方面。
(1)长信基金的品质评估模型包括:财务品质评估、经营品质评估,从多
个角度的对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在财务品质评估中,分析的因素包
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股本扩张能力、现金流量、营运能力、财务预警;在
经营品质评估中,分析的因素包括:经营环境、公司竞争力、管理能力、公司治
理结构。
(2)估值分析;个股的估值主要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
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
折现模型、剩余收入折现模型,Franchise P/E模型等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和个
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票估值的影响,
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3)风险因素分析;风险因素分析主要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
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
另一个是利用对风险的影响因素,利用线性回归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首先综合分析权证的
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对权证的合
理价值做出判断;其次基于权证的价值分析以及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
对权证进行单向投资;最后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
未来走势等因素的判断,将权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为债券型投资基金,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同时由于基金可能因申购新股、可转债转股以及二级市场购股等可能持少量股票,
故此本基金的比较基准为:
中证全债指数×90%+中证800指数×10%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
体走势;中证800指数能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和
股票市场走势;二者综合构成的复合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的反映基金投资组合
的状况。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
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产品中风险收益程度中等偏低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决策流程
1、固定收益部、研究发展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
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策;
3、根据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
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建议后,确
定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式下达执行;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自己
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情况、投资
组合和个股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
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投资
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反映;
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
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行为,并考察所有参与基金投资全过程管理及业务人员的职业操守;
9、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实
际交易情况及固定收益部、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
资组合;
10、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
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0)本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
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5)、(14)、(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11
月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9月30日(摘自本基金2023年3季
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4,019,105.96 16.77
其中:股票 124,019,105.96 16.7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93,262,621.54 80.21
其中:债券 593,262,621.54 80.2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688,779.87 1.72
8 其他资产 9,625,746.71 1.30
9 合计 739,596,254.0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403,533.00 0.52
B 采矿业 10,340,582.00 1.57
C 制造业 80,006,077.96 12.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874,408.00 1.2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08,730.00 1.1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36,762.00 0.25
J 金融业 13,549,013.00 2.0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019,105.96 18.8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1688 华泰证券 359,400 5,682,114.00 0.87
2 000801 四川九洲 591,200 4,658,656.00 0.71
3 300602 飞荣达 221,800 4,229,726.00 0.64
4 600674 川投能源 279,300 4,133,640.00 0.63
5 601088 中国神华 132,200 4,124,640.00 0.63
6 603985 恒润股份 146,600 4,006,578.00 0.61
7 600012 皖通高速 344,900 3,828,390.00 0.58
8 600900 长江电力 168,200 3,740,768.00 0.57
9 601628 中国人寿 96,100 3,484,586.00 0.53
10 603477 巨星农牧 123,900 3,403,533.00 0.52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5,062,775.84 9.9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324,917.81 1.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57,229,229.33 23.9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52,502,367.22 23.22
6 中期票据 144,357,015.99 21.98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3,786,315.35 9.7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93,262,621.54 90.35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2100183 21荆州城投MTN001 500,000 51,787,668.49 7.89
2 127061 美锦转债 317,083 32,105,852.58 4.89
3 019688 22国债23 307,000 31,172,838.88 4.75
4 149429 21广物01 300,000 30,687,435.62 4.67
5 188161 21紫金01 300,000 30,417,008.22 4.63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9,503.5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382,253.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990.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625,746.7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7061 美锦转债 32,105,852.58 4.89
2 127045 牧原转债 10,602,713.72 1.61
3 113056 重银转债 10,380,832.88 1.58
4 123107 温氏转债 6,715,776.82 1.02
5 127015 希望转债 431,687.60 0.07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长信利丰债券C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年12月29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74% 0.30% 6.46% 0.24% -2.72% 0.06%
2010年 10.81% 0.33% 2.29% 0.18% 8.52% 0.15%
2011年 -6.92% 0.35% 2.17% 0.18% -9.09% 0.17%
2012年 12.77% 0.34% 3.95% 0.14% 8.82% 0.20%
2013年 5.71% 0.49% -0.98% 0.17% 6.69% 0.32%
2014年 33.30% 0.54% 14.26% 0.14% 19.04% 0.40%
2015年 27.54% 0.08.05%4 % 104..1304%% 00..1286%% 31.79.34%4 % 00..5346%%
2016年 -4.68% 0.43% 0.62% 0.18% -5.30% 0.25%
2017年 1.08% 0.34% 1.16% 0.09% -0.08% 0.25%
2018年 -3.42% 0.50% 4.74% 0.14% -8.16% 0.36%
2019年 9.90% 0.34% 7.72% 0.12% 2.18% 0.22%
2020年 12.48% 0.44% 5.38% 0.14% 7.10% 0.30%
2021年 5.44% 0.35% 5.12% 0.12% 0.32% 0.23%
2022年 -5.47% 0.42% 0.87% 0.13% -6.34% 0.2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08% 0.22% 2.71% 0.08% -1.63% 0.14%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59% 0.18% 0.24% 0.08% -2.83% 0.10%
长信利丰债券E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5月19日-2017年12月31日 3.08% 0.40% 2.51% 0.08% 0.57% 0.32%
2018年 -3.35% 0.50% 4.74% 0.14% -8.09% 0.36%
2019年 9.84% 0.34% 7.72% 0.12% 2.12% 0.22%
2020年 12.93% 0.45% 5.38% 0.14% 7.55% 0.31%
2021年 5.42% 0.36% 5.12% 0.12% 0.30% 0.24%
2022年 -5.29% 0.41% 0.87% 0.13% -6.16% 0.28%
2023年1月1日至 1.39% 0.23% 2.71% 0.08% -1.32% 0.15%
2023年6月30日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55% 0.18% 0.24% 0.08% -2.79% 0.10%
长信利丰债券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0 -③ ②-④
2019年11月19日(份额增加日)-2019年12月31日 1.70% 0.15% 1.45% 0.07% 0.25% 0.08%
2020年 13.00% 0.44% 5.38% 0.14% 7.62% 0.30%
2021年 5.82% 0.35% 5.12% 0.12% 0.70% 0.23%
2022年 -5.10% 0.42% 0.87% 0.13% -5.97% 0.29%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1.33% 0.23% 2.71% 0.08% -1.38% 0.15%
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 -2.43% 0.18% 0.24% 0.08% -2.67% 0.10%
(二)自合同生效之日(2008年12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本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注:1、基金管理人自2017年5月19日起对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份额分类,
原有基金份额为C类份额,增设E类份额;基金管理人自2019年11月19日起增设了长信
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
2、长信利丰债券A图示日期为2019年11月19日(份额增加日)至2023年9月30
日,长信利丰债券C图示日期为2008年12月29日至2023年9月30日,长信利丰债券E
图示日期为2017年5月19日(份额增加日)至2023年9月30日。
3、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的估值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选
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6、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
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
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
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
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
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
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其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E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4%。本基金C、E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
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
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该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
基金销售机构等。
4、上述1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8、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
(2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
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长信
利丰债券+侧袋标识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
增加大写字母M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
名称中的M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
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
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
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
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
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
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
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
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
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
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
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
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
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
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
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
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
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
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
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
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
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
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基金投资者大额
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
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
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
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
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
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
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股个券选择
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
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
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
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
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
请。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上述具体措施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第(七)条
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当本基金启用侧袋
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
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
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
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基金管理小组着重加强对上述三大风险的管理。对于利率风险,主要在研究国家
的宏观经济、市场资金需求状况的基础上加强对利率走势的预测,根据利率的走
势,分析所持券种的久期、凸性,从而调整控制组合的利率风险;对于流动性风
险,根据所持债券资产的流动性和资金流动性的需求,分析基金持有人的特点和
市场券种的类别,灵活配置所持债券,使券种的收益与基金所需的资金流动性相
匹配,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增加收益;对信用风险,基金管理小组利用外部信
用评级的基础上,控制信用等级、投资比例限制,并加强对特定交易对手的信用
分析,从而避免因信用风险给基金带来的损失。
10、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2、存托凭证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
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
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
立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
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
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用标准。
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4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已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
通知的规定。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
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
行承担;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至少分配1次,
最多分配12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可分配收益的50%;
(7)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
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
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4、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
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其注册登记
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7%。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E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4%。
本基金C、E两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由该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上述第1条中(4)到(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7、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银
行定期存单、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
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0)本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
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
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
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5)、(14)、(15)项外,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内按下列方式估值: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按照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C为该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
值日当天)。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2、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
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
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37楼、38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邮政编码:100036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
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
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公司债
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回购、银
行定期存单、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有所修改,
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c)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
有所修改,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
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b)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c)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款项;
8)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9)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0)本基金投资于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以企业为主体发行的债
券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资产的2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总值的20%;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
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
述第7)、14)、15)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
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认购专户。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
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各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各注册登记机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
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
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2/11/8
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实施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2/11/30
3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2/11/30
4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2/12/16
5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0
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20
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3/13
8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3/31
9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3/31
1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4/20
11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4/21
1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4/21
13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5/25
14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7/21
15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7/21
16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11
17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14
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证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29
19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31
20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8/31
21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0/25
22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公司网站 2023/10/25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
二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
“公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
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
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一) 账户服务 对账单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对账单定制需求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二) 查询服务 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交易信息查询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T+2个工作日开始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银行柜台出具的新旧银行卡转换证明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三) 基金投资的服务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
方式对当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四)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每交易日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客户投诉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代销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信件、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六) 增值服务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告、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息。
个性化理财服务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组织投资者交流会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七) 投资者教育服务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八) 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披露公司信息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披露基金信息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露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其他信息的披露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
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九) 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专线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 13:00-17:00)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 021-61009865
公司网址 https://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