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为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必要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修订对照表》《修订对照表》,《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涉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变动处一并修改。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修改内容自2019年12月9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查询或者致电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风险揭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基金合同》修改前条款 《基金合同》修改后条款 修订说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最新
修订情况修订法规名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实
施时间
第二部分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删除招募说明书需定期更新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释
义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最新
修订情况修订法规名称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
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
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变更的
信息披露方式。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
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决定决定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在发生合
同约定的暂停申购和赎回情况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
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将“半年度”修订为“中期”,基
金合同中其他相关内容同作上
述改动,下文不再赘述。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完善表述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分
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
定。
第十七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
求
删除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补充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
信息披露的出发点和要求。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法》调
整相关用语表述。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根据新《信息披露办法》调整相
关表述。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
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
等重大事项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
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4、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
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
标。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
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修订基金招募说明书并补
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披露
的规定
修订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
规定
新增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作
为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披
露媒介之一
修订基金定期报告信息披
露的规定
明确基金年度报告中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机构的资质
删除基金定期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规定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临时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规定。
修订基金管理人应当临时
报告的情形
补充基金清算报告信息披
露规定。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
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
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补充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未公开披露信息管理的
规定
在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中
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清算
报告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只需选择一家报刊进行信
息披露
补充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向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
定网报送披露的基金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
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明确所有依法需披露的信
息都应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公司场所
附件2:《修订对照表》
(斜体字为新增或修改后的内容)
章节 《托管协议》修改前条款 《托管协议》修改后条款 其他说明
八、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据信息披露新规,调整相
关表述,将“半年度”修订为
“中期”,将“60 日”修订为“2 个
月”,将“90 日”修订为“3 个月”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删除基金管理人将收益分配
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规
定。
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
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
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在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
中补充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清
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