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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 9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六、基金备案 .................................................................................................................................... 1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5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3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4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1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5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2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63
二十四、其他事项 ............................................................................................................................ 6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
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
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期限。本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费率差异、不同份额类别间是否
可升降级等,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
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该
类基金份额不能升/降级为A/B类基金份额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
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6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6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等费率差异、不同份额类别间是否可升降级等,将基
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
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金份额的升降级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
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
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
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
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
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
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
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原则上在T+3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
最晚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划款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
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已
受理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
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已受理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按照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事先选择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区别处
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
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包括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
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
行大楼9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时间: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
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依据《基金法》等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
在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或
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
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而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方式开会应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日内依法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
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
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行政等强制检查情形除
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
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越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8.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在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人创造稳定的收益。同时,通过对国
内外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研究,结合对货币市场利率变动的预
期,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1)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
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2)根据前述判断形成的利率
预期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预期分析
通过对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策
取向等跟踪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结合微观层面研究,主要考
察指标包括: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
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互动等,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据此决
定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2)动态调整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结合利率预期分析,合理运用量化模型,动态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在120天以内,以规避较长期限债券的利率风险。当市场利率看涨时,适度
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即减持剩余期限较长投资品种增持剩余期限较短品
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当市场看跌时,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限,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投资品种,获取超额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组合在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
融资券以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作为现金管理工具,货币市场基金
类属配置策略主要实现两个目标:一是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二是
通过类属配置获得投资收益。从流动性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需对市场资金面、
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以确定本基金的流动性目标。在此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平衡,以满足组
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从收益性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各类属的相对
收益、利差变化、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寻找具有
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
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借
以取得较高的总回报。
3. 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首先从安全性角度出发,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
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信用违约风险。对于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
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本基金也可以进行配
置。除考虑安全性因素外,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
率曲线的基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
的原因。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
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行重点关注。此外,鉴于收益率曲线可以判断出
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相对价值投资,这也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选
择投资于定价低估的短期债券品种。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
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对投资组合的现
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将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下,综合平衡基
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
性券种、正向回购、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
持续滚动投资方法,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
金资产变现需求。
5.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
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本基金通过分
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
包括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出现的跨市场套利机会、在充分论证套利可行性的基础
上的跨期限套利等。无风险套利主要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的跨市场套利
和同一交易市场中不同品种的跨品种套利。基金管理人将在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和
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当参与市场的套利,捕捉和把握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跨市
场、跨品种操作,以期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权重比例,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调整或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
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
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1)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2)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9)、(14)、(15)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
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7.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
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
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
购债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
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
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
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错误。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7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基
金份额的升降级规则。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为基础,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
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
量避免基金已实现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
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基金合同第十九章。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不一致或有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77?????R???i
1+1100%????7日年化收益率(%)=? ????
10000??????i=1??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
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或仲裁;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
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直
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
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
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
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