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2017年6月9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77号
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合同于2017年09月0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
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由于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
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
的投资价值,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
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
中长期持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
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
殊要求,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
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故投资者可能面临上述估值调整或暂
停赎回及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
性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
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当本 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份额1%的部分)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招
募说明书本次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相关
内容进行了更新。除前述事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
10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09月30日。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39
七、基金的募集 ......................................................................................................... 41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0
十八、风险揭示 .......................................................................................................... 8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9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现金管家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康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
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
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
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照各
自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C、D类份额不参与份额升级
59、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C、D类份额不参与份额降级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
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F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号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组织形式: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0.5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精算师协会会长,亚布力中国企业
家论坛理事长,楚商联合会会长,武汉大学校友企业家联谊会创始理事长,是武
汉大学杰出校友。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国际经贸研究所发达国家研究
室助理研究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中国嘉德
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
行官等职务。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统计学学士。现
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道德
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处长,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副行长,泰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泰康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
委员会委员,法学博士。现任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创始合伙人暨管委会
主任,兼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员(兼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
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ICC仲裁委员会委员(兼金融工作
小组委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及金融服务争议仲裁员),新加坡国际仲
裁中心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厦门国际金融仲裁中心仲
裁员(兼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仲裁协会(台湾)仲裁员,海峡两岸仲裁中心
仲裁员,吉隆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
(中国)和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和法律专家,中国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专家成员,全国律师协
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
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致同国际董事会成员、致同国际治理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成员,兼
任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副会长、战略与财务委员会委员,财政部注册会计
师考试委员会委员,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商务联合会副会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席,董事会提名薪酬委
员会委员,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经济
与管理学院院长。宋敏先生曾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港政府中央政策
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海试验区咨询委
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委员,国际金融
论坛学术执行委员,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等职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周国端先生在美国期间,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回台湾后,曾
先后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教授寿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课程,同时兼
任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财
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并兼任国
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授;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曾
先后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兼首席风
险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泰康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数学副教授、应
用经济学研究员(教授)。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首席投
资官;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产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泰康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泰康海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泰康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的副董事长;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理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武
汉大学兼职教授,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金融硕士导师;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届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委员代
表;中国经济50人论坛企业家理事会成员;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常务理事。
苗力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康健康产业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苗力女士曾在郑州大学、交通
银行郑州分行、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行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CEO办
公室主任、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
席人力资源官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办公室主任、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