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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6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7]1016号文准予募集注册,2017年8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
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3月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1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3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33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34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35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6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5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6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62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2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73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80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5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4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24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27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28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人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人保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
金对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3、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升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6、降级: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2、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7]107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16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
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
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集团,曾任中国
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
行董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裁等职。现任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董事长,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
才智伟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
员会委员,经济学、哲学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戴德梁行公司融资有限公
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裁,兼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
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公司党委书记、总裁(拟任),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管理
部、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首席
投资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
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生,高级
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曾任中国
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门副总经理、信用
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任中信天
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处主任科员,
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业务
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
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师事务
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
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公募基金事业部二级资深专家,工学硕士。曾任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总经理等
职。
3、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黄本尧先生,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裁(拟任),经济学博士。曾任中
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助理,财务会计部、组合
管理部、股票投资部总经理;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首席投资执行官、财务负责人等职。
贾鸣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会计与金融学专业,理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总
经理。曾任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部、稽核部科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法
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综合部(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工会
工作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等职。
郭乐琦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
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
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CIO办公室PE投
资管理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风控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同济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爱建证券、东兴证券、包商银行、邮
储银行上海分行、财通证券、方正富邦基金任职,2019年3月至2021年7月任方
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邦富利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惠
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恒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加入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
募基金事业部,2021年11月23日至2022年1月13日任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月13日已清盘)基金经理,2021年11
月23日起任人保货币市场基金、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2年7月7日起任人保福欣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11月2日起任人保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23年12月27日起任人保民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年1
月5日起任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魏瑄女士(2017年8月至2020年3月);
张玮女士(2017年9月至2020年7月);
田阳女士(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
张宇女士(2021年3月至2023年9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基
金经理;
聂曙光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基金经理;
徐良成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叶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
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1、内部控制目标
保证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
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基金、公司
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与
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面,任
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动都必须执
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
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
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
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
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
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客
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
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置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公司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防范是公司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决议机构;
公募基金设督察长、公募基金事业部下合规/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募基金业务内部
风险预防和控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事业部所管理基金投
资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募基金业务的经营风险、基金投资风险和其
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同时对基金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控制;负责检查涉及公
募基金业务的公司内外部审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募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募基金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合规/风险管理部是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的部门,在督察长的领导下,独立于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的其他部门,对公募基金事业部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防范是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
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募基金事业部各部门、公募基金相关支持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
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制衡。
4、内部控制的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
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按照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
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公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利
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组织结构按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
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
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募基金业务各
职能部门的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
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1)授权控制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公募基金事业部总经理、督察长应当充
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
行。
公募基金事业部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与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
职责。
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公募基金业务投资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
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
位应当进行物理隔离。
3)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沟通
公司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督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指规范内部控制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是内部控制的重
要组成部分。内部控制制度制订的基本依据为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
门有关文件的规定。内部控制制度分为四个层次:
(1)《公司章程》——指经股东批准的《公司章程》,是基金管理人制定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规章的指导性文件;
(2)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3)基本管理制度——是基金管理人在经营管理宏观方面进行内部控制的制
度依据。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
机处理制度等;
(4)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部门规章制度以及业务流程是在基本管
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募基金业务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它不仅是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管理、监督的需要,同时也是避
免工作中主管随意性的有效手段。部门制度及具体管理规章制定的依据包括法律法
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
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
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
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
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
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61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08只,QDII基金53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
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
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
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
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
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
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
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www.piccamc.com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https://www.boc.cn/
(2)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4)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5)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6)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7)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8)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0)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12)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3)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法人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4)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
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转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1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7)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20)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https://www.gjzq.com.cn
(2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http://www.gf.com.cn/web/
(23)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24)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1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2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26)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个人业务:95118
企业业务:400-088-8816
(27)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duxiaoman.com
(2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9)名称: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3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31)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32)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s://www.hcfunds.com
(33)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路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定发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3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021-6019520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35)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楼1203、1204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楼1203、1204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zwealth.cn/
(36)名称:招商银行招赢通平台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7)名称:宁波银行同业易管家平台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
行调整并公告。
分类标准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0.01份 500万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
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
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最
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七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2017年6月2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7】1016号
文准予注册,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7年8月8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金额为人民币592,682,508.04元,
B类基金份额有效认购资金金额为人民币4,206,171,253.25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各
计592,682,508.04份和4,206,171,253.25份;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218,407.52元,其中归属于A类基金份额为
53,194.97元,归属于B类基金份额为165,212.55元,折算成基金份额各计
53,194.97份和165,212.55份。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实收基金合计为人民币
4,799,072,168.81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4,799,072,168.81份,已全部记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户数为1,265户。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备案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
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2017年8月11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
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
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
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
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赎回款项。正
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者。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2、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申购本基
金B类基金份额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
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2、申购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
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则其可获得100,000.00份申购份
额。
4、赎回费率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
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
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不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
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的分配原则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10,000份,赎
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0+1.20=10,001.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01.20元。
(2)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3:若基金总份额为400,000,000份,某投资人赎回5,000,000份基金份额,
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1.0%,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5,000,000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元赎回金额。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申购达到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数额限制。
8、某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单笔申购上限。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者。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当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并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
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本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具体可参照巨额赎回中关于部分延期赎
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规则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
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
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
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
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根据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
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和收益曲线的变化趋势,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积极管
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货币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情况进
行深入研究,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各类投资品种的配
置比例及期限组合,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利率预期策略
本金通过跟踪和分析各类宏观经济指标、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变
化趋势进行评估并形成合理预期,动态配置货币资产。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上升,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如预期市场利率水平下降,适度延长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
3、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
和流动性,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市场资金流动状况等影响货
币市场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以满足基金资
产的日常流动性需求。
5、套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货币市场变动趋势、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异的充分研
究和论证,适当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套利操作,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具体策略包
括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等。
6、利率品种投资策略
在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研究的基础上,对利率期限结构和债券市场变化趋势
进行深入分析和预测,基于利率品种的收益风险特征调整债券组合久期,确定组合
平均久期后,通过选择合理的期限结构进行配置。
7、信用品种投资策略
参考外部信用评级结果,在公司内部的信用评级体系基础上,对市场公开发行
的所有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信用品种进行认真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
品种基础池。结合本基金的配置需求,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性等综
合分析,挑选适合的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
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
收益。
9、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
业票据以及各种衍生产品,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
件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一)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
下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投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7)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
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7)①项与第(10)、(13)、
(15)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三)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五、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债券正回购、买
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及剩余存续期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
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
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七天通知
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布,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低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4年1月18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12月31日,摘自人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
4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75,321,019.46 39.97
其中:债券 275,321,019.46 39.9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1,077,180.88 24.8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2,379,623.80 35.19
4 其他资产 - -
5 合计 688,777,824.1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0.7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
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5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7.0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7.2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1.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6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82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240天。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6,155,429.01 8.1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6,155,429.01 8.1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0,015,446.70 2.91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199,150,143.75 28.92
8 其他 - -
9 合计 275,321,019.46 39.98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303258 23农业银行CD258 500,000 49,934,378.23 7.25
2 112303250 23农业银行CD250 500,000 49,762,638.42 7.23
3 112305144 23建设银行CD144 500,000 49,758,387.61 7.23
4 112308221 23中信银行CD221 500,000 49,694,739.49 7.22
5 210402 21农发02 300,000 30,828,809.87 4.48
6 220312 22进出12 200,000 20,285,413.71 2.95
7 012384482 23陕延油SCP005 200,000 20,015,446.70 2.91
8 230411 23农发11 50,000 5,041,205.43 0.73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5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0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104%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票面利率或
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
9.2 23农业银行CD258(代码:112303258.IB)和23农业银行CD250(代码:
112303250.IB)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3年8月15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农业银行处以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罚款合计4420.184584万元。2023年11月16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合计2710.9738万元。2023年11月17日,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发布的行政
处罚信息显示,对中国农业银行没收违法所得1418524.70元人民币,并处553万元
人民币罚款。
23建设银行CD144(代码:112305144.IB)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3年2
月16日,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贷款资金被挪用、统计数据不真实、重大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
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
款合计19891.5626万元。其中,总行7341.5626万元,分支机构12550万元。2023年
5月11日,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监管措施信息显示,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因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涉嫌违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
其依法接受调查。2023年11月22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
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违规经营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其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791.879382万元。其中,总行2041.879382万元,
分支机构1750万元。
23中信银行CD221(代码:112308221.IB)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3年11
月16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因违规经营等问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中信银行总行罚款15242.59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462.59万元,对分支机构罚款6770万元;罚没合计22475.18万元。
22进出12(代码:220312.IB)为本基金前十大持仓证券。2023年5月9日,据中
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监管措施信息显示,中国进出口银行因金融债券发
行涉嫌违规行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其依法接受调查。
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证券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9.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据截
至2023年12月31日):
人保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1.4269% 0.0022% 0.5289% 0.0000% 0.8980% 0.002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4846% 0.0028% 1.3429% 0.0000% 2.1417% 0.002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259% 0.0014% 1.3251% 0.0000% 1.2008% 0.0014%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569% 0.0017% 1.3078% 0.0000% 0.5491% 0.001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9807% 0.0017% 1.2909% 0.0000% 0.6898% 0.001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6916% 0.0016% 1.2744% 0.0000% 0.4172% 0.001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587% 0.0011% 1.2584% 0.0000% 0.5003% 0.001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5.6719% 0.0026% 8.6289% 0.0001% 7.0430% 0.0025%
人保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17年12月31日 1.5226% 0.0022% 0.5289% 0.0000% 0.9937% 0.0022%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7349% 0.0029% 1.3429% 0.0000% 2.3920% 0.0029%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734% 0.0014% 1.3251% 0.0000% 1.4483% 0.0014%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015% 0.0017% 1.3078% 0.0000% 0.7937% 0.0017%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262% 0.0017% 1.2909% 0.0000% 0.9353% 0.001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9360% 0.0016% 1.2744% 0.0000% 0.6616% 0.001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032% 0.0011% 1.2584% 0.0000% 0.7448% 0.0011%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7.4638% 0.0026% 8.6289% 0.0001% 8.8349% 0.0025%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1日生效。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建仓期为
6个月。建仓期结束,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
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
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
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
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及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若
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日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
弥补其当日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
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
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章节。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登
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各类基金份额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刊登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
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
的情形;
22、调整本基金的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和再投资风险等。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
出台,引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
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
的盈利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
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在利率走低时,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再投资的风险
加大。当利率上升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公司经营风险
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基金所投资债券对应的公司经营不善,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公司无法偿还债券利息的风险。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
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这种风
险主要表现在公司债券中,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受较大的亏损。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还包括
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
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
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
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
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
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债券和货
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
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净
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
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
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1、申购赎回风险
特定条件下,如基金收益为负、交易所假期休市等情况,基金可能暂停申购,
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人提交了赎回申请后,基金管理人无法及时变现基金资产,
导致赎回款交收资金不足的风险;或者为应付赎回款,变现冲击成本较高,给基金
资产造成较大的损失的风险。大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企业债、
资产证券化、回购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
或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会影响到流动性和投资收益。
3、机会成本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效率,使本基金对流动性要求更高,本基金必须保持一
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过多而带来
的机会成本风险,本基金长期收益可能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4、系统故障风险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月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
假日顺延),可能出现系统故障导致基金无法正常估值或办理相关业务的风险。
5、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
益。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
损的可能。
6、被征收强制赎回费的风险
出现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的情形
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形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7、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投资者可能面临采用“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8、资产支持证券风险
(1)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有信用风险、现金流预测风险和原始权益人的风
险。
1)信用风险是指被购买的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将全部从原始权益人处最终转
移至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如果借款人的履约意愿下降或履约能力恶化,将可能给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带来投资损失。
2)现金流预测风险是指,对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
的偏差,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现金流预测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风险。
3)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如果原始权益人转让的标的资产项下的债权存在权利
瑕疵或转让资产行为不真实,将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产生损失。
(2)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有市场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评级风险、
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
1)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会影响优先级收
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收益水平就会降低。
2)流动性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
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3)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不是购买、出售或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建
议,而仅是对资产支持证券预期收益和/或本金偿付的可能性作出的判断,不能保
证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将一直保持在该等级,评级机构可能会根据未来具体情况撤
销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或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评级机构撤销或降低资产支持
证券的评级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价值带来负面影响。
4)提前偿付及延期偿付风险指,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可能在各档资产支持证
券预期到期日之前或之后获得本金及收益偿付,导致实际投资期限短于或长于资产
支持证券预期期限。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3、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规则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
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下,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
通知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
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
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
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
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
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
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
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
成的余额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
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及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
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若
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
赎回基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
金份额足以弥补其当日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以
弥补其当日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
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本基金按
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
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
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
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240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
下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投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7)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
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
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除上述第(1)、(7)①项与第(10)、(13)、
(15)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
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各类基金份额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
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决议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0层、21层、22层、25层
03、04单元、26层01、02、07、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北川
设立日期:2003年7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
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
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
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
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
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
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各投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
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
以下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
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对1)、2)所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
①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应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4)本基金投资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
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管理人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
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上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
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
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
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
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
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
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除上述第1)、6)①项与第9)、12)、14)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述限制。基金管
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
反上述第(一)、(二)款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
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
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
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
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
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
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
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
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印件,
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
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
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
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
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
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
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
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
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
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
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
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
的财产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
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方式的所有持有
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每季
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方式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
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
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
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
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
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
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
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规定
媒介上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09-16
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09-19
3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09-19
4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09-19
5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秋、国庆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09-26
6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14
7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25
8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10-25
9 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11-16
10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元旦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3-12-27
11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2023年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19
12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19
13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4-01-24
14 关于旗下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4-02-01
15 人保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春节假期前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报刊及网站 2024-02-0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
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