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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7月1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未达到50%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的规定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未达到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条件。
根据《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本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第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及所需相关文件将送达至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邮政编码:200122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邮箱:service@gtsfund.com.cn
传真:(021)6036600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与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相同。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详见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6月11日(第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即在2021年6月11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sfund.com.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14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交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根据《基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晓波
联系电话:(021)60366818、400-607-0088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19楼
网址:www.gtsfund.com.cn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s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60366000、400-607-00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尊敬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1、修改“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的定义;2、修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3、根据前述变更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变更修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能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
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
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带
来的风险、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等。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释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
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释义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
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
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
部分基金
的基本情
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第四
部分基金
份额的发
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
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第五
部分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
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
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
部分基金
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
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
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
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
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六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
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无效或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
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
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
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
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顺
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
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
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
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
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
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
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
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基金管理人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
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
回费率。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
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
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
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
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
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
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
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新增: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
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处理。
第六
部分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义务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第七
部分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
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第七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七
部分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八
部分基金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份额持有
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新增: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八
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
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
权他人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
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八
部分基金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九
部分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1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第九
部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
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九
部分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
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
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
一部分基
金份额的
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
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十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
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投
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
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其中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指能为居民生活消费提
供优质的服务,能够使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
面感受到愉悦和满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面需求等上市公司发
行的股票。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基
金管理人将持续相关行业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优享生活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指能为居民生活消费提供优质的
服务,能够使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面感受到愉悦和满
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面需求等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术的进步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
将持续关注相关行业最新技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优享生活主题相互行业
的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主题相互行业的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
政策、货币政策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
势,评估比较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
风险特征,在基准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投资
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
币政策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评估比较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在基准配置比例
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作为经济的晴雨表,股票市场波动的核心在于经济周期的变化,是典
型的经济领先指标,因此本基金对于股票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依
据对宏观经济、市场流动性、通货膨胀等因素的综合预期。本基金的股票
类资产投资比例主要依据预期流动性增速与名义GDP增速的关系,并考虑
CPI和企业预期盈利水平来进行调整。
股票类资产占比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 0-45%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且CPI
非食品项上行引发通胀压力较大
35%-80%
预期流动性增速>预期名义GDP增速,且预期
企业盈利增速上行
50%-95%
如果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调整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达到对应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三)股票投资策略 (三)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
场,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
基金对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选策略相结
合的方法,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地优良的港股通标
的股票。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质相对较弱,且
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等问题,因而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属于高
风险高收益品种,未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
债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成长性,以及
企业经营、现金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
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债进行投资。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
分散行业、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组
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七)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
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
性等特性,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
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
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
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
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
析,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优享
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
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
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
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
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
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9)、(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除上述(2)、 (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
执行。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上证
国债指数收益率×3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
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新增: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干只成份股(即蓝筹
股)市值计算出来,代表了香港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70%的市值,是反映香
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选样科学客观,行业代表性
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
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
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第十
二部分基
金的投资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十
三部分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
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
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
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新增: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
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
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
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
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
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
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
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增: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增: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
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增: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
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
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
值。
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
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
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
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
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
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新增: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的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
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
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新增: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产所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
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
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
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
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
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
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
值。
第十
四部分基
金资产估
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或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
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
五部分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金费用与
税收
费和仲裁费; 费、仲裁费、保全费等;
新增: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第十
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第十
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
税收
新增: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五部分基
金费用与
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
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第十
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新增: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
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六部分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
七部分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
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第十
七部分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
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49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
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
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
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新增: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
人变更实际控制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仲
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新增: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
实际控制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
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
回的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事项。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新增: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
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
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
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
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新增: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54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
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
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
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
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
容为准。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55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
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
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
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
九部分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第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十部分违
约责任
《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
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圆信永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官网(www.gtsfund.com.cn)及2021年11月10日在规
定媒介公布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
召开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
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
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
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 章 ):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代理人(签字/盖 章 ):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
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
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
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
更新。
5.“委托人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
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则其授权无效。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
见。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
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
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
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
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
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
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
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