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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能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网址:www.gtsfund.com.cn
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能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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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基金合同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并正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
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不代表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本说明后附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自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的下一工作日起,上述修改的内容正式执行,且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于该日起生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基本情况
本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7年8月30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规模为1,276,188,248.02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重新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基金合同》的方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能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并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607-0088或(021)6036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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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说明。
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0日
附: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前后文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合同》条款 《修订合同》条款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前言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三、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前言 六、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增:
六、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
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
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
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
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
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港股通额
度限制带来的风险、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
风险等。
七、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义
9、《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
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
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
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
布实施的《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释义
13、《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释义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
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释义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发布的公告为准)
释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
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
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释义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新增: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人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
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香港联合
交易所进行申报,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
第 三 部
分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
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具体费率按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第 四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
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四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第 四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发售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
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
撤销。
第 五 部
分基 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第 五 部
分基 金
备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
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
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
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新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款项,申购申请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申购
无效或不成立,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
售机构将投资人已交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确
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
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
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
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
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
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新增: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
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
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
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
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
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人
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
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
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
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
申请。 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因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
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依法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 并必须在调
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
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
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
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
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
产,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基
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
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 具体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
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
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8、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7、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情形时。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5、8、9、10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 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
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
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港股通
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
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
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
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部分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
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
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
放的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
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新增: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 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
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
业务规定处理。
第 六 部
分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其他基金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
的业务规则并提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新增: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根据市
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
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
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第 七 部
分基 金
合 同 第
七 部 分
当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
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
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
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 七 部
分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第 七 部
分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证券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第 七 部
分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 七 部
分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第 七 部
分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 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第 八 部
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调整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第 八 部
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等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新增:
(6)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第 八 部
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第 八 部
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 八 部
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
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第 八 部
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新增: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
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
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
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
权。
第 九 部
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
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
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三、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
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
务,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登记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
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
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
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
创业板、中小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0%-95%。 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中小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债券(包括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等)、资产
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
-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50%; 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指能
为居民生活消费提供优质的服务,能够使居民在生
活健康以及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面感受到愉悦
和满足,以提升居民生活品质方面需求等上市公司
发行的股票。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术的
进步不断变化,基金管理人将持续相关行业最新技
术及商业模式的发展,对优享生活主题相互行业的
定义进行动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
在动态跟踪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基础上,判断宏
观经济运行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评估比较股票
市场、债券市场、债券品种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
险特征,在基准配置比例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大
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控制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三、投资策略
(二)优享生活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证券是指能为居民
生活消费提供优质的服务, 能够使居民在生活健康以及
物质精神生活质量等方面感受到愉悦和满足, 以提升居
民生活品质方面需求等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优享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范畴会随着技术的进步不
断变化, 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关注相关行业最新技术及商
业模式的发展, 对优享生活主题相互行业的定义进行动
态更新。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 在动
态跟踪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基础上,判断宏观经济运行
所处的经济周期及趋势,评估比较股票市场、债券市场、
债券品种及现金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特征, 在基准配置比
例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控制投资
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作为经济的晴雨表, 股票市场波动的核心在于经济
周期的变化,是典型的经济领先指标,因此本基金对于股
票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主要依据对宏观经济、市场流
动性、通货膨胀等因素的综合预期。 本基金的股票类资产
投资比例主要依据预期流动性增速与名义GDP增速的关
系,并考虑CPI和企业预期盈利水平来进行调整。
如果股票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使基金的股票投资比
例达到对应的资产配置比例要求。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三)股票投资策略
(三)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
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香港股票投资方面,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
资于香港股票市场, 不使 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对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投资, 也将通过上述个股及行业优选策略相
结合的方法,积极优选相对于A股具有明显估值优势且质
地优良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四)债券投资策略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该券种的发行主体资
质相对较弱,且存在信息透明度较低等问题,因而
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属于高风险高收益品种,未
来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本基金将从发行主体所处行业的稳定性、未来
成长性,以及企业经营、现金流状况、抵质押及担保
增信措施等方面优选信用资质相对较强的高收益
债进行投资。 严格执行分散化投资策略,分散行业、
发行人和区域集中度,以避免行业或区域性事件对
组合造成的集体冲击。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七)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 在进行权证投
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
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
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
通过限量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
略进行权证投资。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
收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七)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
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
特性。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
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 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
定量分析, 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 国债期货的流动
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
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 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 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9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后,需遵守下列比例
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
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
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
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除上述第(2)、(12)、(19)、(21)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
-95%, 投资于优享生活主题相关的证券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
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9股合计计算),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9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3)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后,需遵守
下列比例限制: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
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
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
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
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
性或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
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收益
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5%+上证国债指数收
益率×35%。
新增:
恒生指数是香港股市价格的重要指标,指数由若
干只成份股(即蓝筹股)市值计算出来,代表了香港
交易所所有上市公司70%的市值,是反映香港股市价
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选样科学客观,行
业代表性好,流动性高,抗操纵性强,是目前市场上较
有影响力的港股投资业绩比较基准,适合作为本基金
港股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
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
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
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
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第十二部
分基金的
投资
新增: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
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
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
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
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
分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
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
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自有的财
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等基金服务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
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
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
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
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新增: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
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
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
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
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
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
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
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
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
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
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
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
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
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
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
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
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使用
估值技术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在交易所市场
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使用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
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
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 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
据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
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新增: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
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 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
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
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
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
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
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或国债期货合约,一
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
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新增:
9、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
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港币对人民
币的中间价为准。
10、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
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
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
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
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
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新增: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
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
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
定的,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处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没有规
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协商一致后参照行业惯例
处理。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
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
分基金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公证费、会
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
新增:
9、 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
用;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
入或摊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新增: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
分基金费
用与税收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
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新增: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六部
分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确
认。
一、基金会计政策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约定的方式确认。
第十七部
分基金的
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
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
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登
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
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
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资料。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新增: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新增: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变更实际控制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
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
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的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
站上。
新增: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
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新增: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
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
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新增:
(十二)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
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投资
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
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
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
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
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
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
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
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
自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
分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
定的内容为准。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
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
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
分基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部
分违约责
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
的损失等;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
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
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
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等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了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gtsfund.com.cn)及
2021年11月10日在规定媒介公布的《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第二次
召开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所述
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人(或本机构) 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
合同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 本人(或本机构)同意代理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
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代理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
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
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
理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
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进行授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
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6.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圆信永丰优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月日
说明: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3、表
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4、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
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次大会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