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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简称 银华惠添益货币
基金主代码 00110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1-06-22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银华惠添益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2年3月24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3月24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年3月24日
下属各类基金的基金简称 银华惠添益货币A 银华惠添益货币C
下属各类基金的交易代码 001101 004964
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一 是
注:自2022年3月24日(含2022年3月24日)起,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4964。投资人在2022年3月24日前(含2022年3月24日)已经持有的原有基金份额,将全部转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可以自行选择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由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能相互转换。
2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在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每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在同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3.2.2 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阶段性地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并进行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通过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10元),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最低不少于人民币0.01元(含0.01元),具体业务规则请以各参加活动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5.2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电话:010-58162950
传真:010-58162951
联系人:展璐
网址: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网站: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5186558, 4006783333
6.1.2 场外代销机构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6.1.3 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各类基金份额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本基金暂不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公司网站上刊登的《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yhfund.com.cn)查询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3333)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前(含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的确认日后(含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将按照相关计算方法计算,并自确认日的次日起在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风险提示:
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