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7年7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
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 1208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8月10
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
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
规性风险等等。
4、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属于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5、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面临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风险,基金每日的收益将根
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由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殊要求,为满足投
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
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6、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
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被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9、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0、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修订及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进行更新。本招
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8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7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8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5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5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现金通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
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偏离度:指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等于
(NAVs-NAVa)/NAVa。其中,NAVs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NAVa为摊余成本
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D类基
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升级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降级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120号3层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A2号中化大厦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7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010-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理事长,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汉
青经济研究院及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兼职教授。曾任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华夏基金(香
港)管理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执行官。曾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
长、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美中宜和医疗管理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
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
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李刚先生:董事,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
授,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
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王雪松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博士,现任中关村大河并购重组研究院院
长,兼任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曾任
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副主任及市场部副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朱国庆先生:副总经理兼股票首席投资官,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富敦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中国股票投资
总监、上海六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中国股票董事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总监。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司
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莹莹女士:现金管理部现金策略副总监。英国埃克斯特大学硕士。曾任北京粮食集团
财务部资金专员、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组合经理。现任鹏扬淳优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起任职),鹏扬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起任职),鹏扬利沣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13
日起任职),鹏扬淳开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18日起任职),鹏扬景沃
六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16日起任职),鹏扬景科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14日起任职)、鹏扬淳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1年1月25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陈钟闻先生,管理期间为2017年8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
CFA、FRM,曾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总经理,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
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