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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3号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4年10月
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152号《关于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2014年11
月2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890号《关于中金现金管
家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备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8日生效,2016年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新实施
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
理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税负增加风险和其他
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
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日为2022年11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26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8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8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89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0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第一部分 绪言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及《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金现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1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协议,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0、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51、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三
类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6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2、C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4%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63、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64、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
足B类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成立时间: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0%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胡长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1998年12月至2005年12月就职于中国
证监会,历任政策研究室综合处副处长、规划发展委员会委员(正处级)、机构监
管部调研员、深圳专员办处长;2005年12月至2011年11月就职于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资本市场部副主任、主任,非银行部资深业务主管及资本市场
处主任;2011年11月至2020年11月就职于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原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董事长、总裁、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执行委员会
主任。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
黄劲峰先生,董事,机械工程专业学士。历任英国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英国
及香港)审计、核算见习生、副经理、经理等职务;香港汇丰银行资本市场财务经
理、货币及外汇市场财务经理职务;高盛(亚洲),高盛集团(日本东京)固定收
益外汇及大宗商品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权益类产品财务控制负责人、日本产品财
务控制负责人、香港财务控制负责人、执行董事等职务;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中后台协调、风险管理岗位;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亚太区首席
营运官、亚太(除日本)首席营运官、产品研发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务。现任中国
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
公司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董事、CIC of OMO;中国国际金融
(新加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MIC of
OMO;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董事;CICC Capital (Cayman) Limited董事;
Krane Funds Advisors,LLC董事;Gobe Wealth Management, LLC董事;中国国际金
融日本株式会社取缔役、代表取缔役。
徐翌成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收购兼并和财务顾问组负责人;总裁助理、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综合
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人。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资产管理
板块负责人;中国国际金融(国际)有限公司董事;CICC Investment Management
(USA), Inc.董事、President;Krane Funds Advisors,LLC董事;Gobe Wealth
Management, LLC董事。
孙菁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副
总经理、公司管理部副总经理、运营支持部执行总经理及负责人等职务。现任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汤琰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邱延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央外汇业务中心战略
研究处研究员,投资一处投资经理,投资二处副处长、处长(期间外派中国华安投
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投资部总监);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和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
理。
冒大卫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历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团委书记、党
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北京大学医学部副主任、财务部部长,北京大学副总会计师
等职务。现任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鼎富智能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长;北京神州泰岳智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新媒传信科技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北京泰岳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壳木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安徽臻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启天同信科技有限公
司董事;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三亚迈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东莞市
星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杨毓莹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
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现任北京和旭
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北京和颐居民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
人;合富(中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庞铁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分
校教师;国家经济委员会经济法规局科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生产司、国务
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产业司处长;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
白娜女士,执行监事,管理学硕士。历任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审计主
管;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会计;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
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孙菁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璧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上
海磐信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裁;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董
事、创新投资管理部负责人、督察长。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汤琰女士,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邱延冰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耀光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部经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经理和副总裁、全球资本
市场部副总裁和执行董事,渤海汇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经理、金
融市场部总经理(兼)、不动产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席晓峰先生,工学硕士。历任华夏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师,上投摩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风险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人、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督察长、副总经理,中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夏静女士,理学硕士。历任普华永道(深圳)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风险管
理及内部控制服务部经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高级经理。现任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职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分析师、固定收益研究员;中国国
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管理的公募基金包括:2016年7月16日
至今担任中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20年7月3日至今担任中金新盛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1年10月20日至今担任中金安益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5月11日至今担任中金中证同业存单AAA指数7天
持有期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1月15日至今担任中金安盈90天
持有期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3月29日至2019年2月18
日担任中金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2日
至2018年11月13日担任中金丰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7月7日至2018年11月15日担任中金丰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金丰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18
日担任中金金泽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8日
至2020年4月15日担任中金金元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18
日至2021年1月25日担任中金鑫裕1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12月13日至2021年11月25日担任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8年6月21日至2021年11月25日担任中金浙金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5日至2021年11月25日担任中金
新元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2年
3月23日担任中金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离任基金经理情况:石云峰先生,管理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至2016年
7月15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邱延冰先生,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石玉女士,管理学硕士。简历同上。
董珊珊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耿帅军先生,理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金融工程分析
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裁、金融工程分析师,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部执行总经理、金融工程分析师。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指数
部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理学硕士。历任贝迪研发中心(北京)工程师;方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
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守以下原则
(1)首要性原则:公司将内部控制工作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首要任务,以保障
公司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2)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工作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
行独立运作,严格分离,分别核算;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
资运作符合行业最佳操守;
(8)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
规定;
(9)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10)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
发点;
(11)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的体系
(1)组织架构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建立以客户服务为核心的业务组织架
构,依据战略规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对各部门进行创设与调整,强调各部门之间合
理分工、互相衔接、互相监督。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
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产品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基金投资、风险管理、产品相关的重大
决策。
公司根据独立性与相互制约、相互衔接原则,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满足公司经
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各部门必须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
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
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
程序化,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
(2)内控流程
内部控制流程分为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与事后完善三个步骤。
1)事前防范主要是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责任部门与责任人依照内部控制的原
则,针对本部门和岗位可能发生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
2)事中监控主要指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能部门依照适用的制度和防范措施进行
全面的监督与检查,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事中监控的重点在于实施例行和突击
检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以及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等;
3)事后完善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总结,使相关部门和岗位对自身的业
务流程进行完善。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公司对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一定的控制措
施,充分控制相应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2)市场推广及销售业务控制;
(3)信息披露控制;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5)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等。
5、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过程、效果以及适时性等进行持续的监督。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价,出具
监察稽核报告,报告报公司督察长、总经理。
必要时,公司股东、董事会、执行监事、总经理和督察长均可要求公司聘请外
部专家就公司内控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出具专题报告。外部专家可以是
律师、注册会计师或相关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士。
在出现新的市场情况、新的金融工具、新技术、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有可能
影响到公司基金投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时,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的内
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查,审查其合法、合规和有效性。如果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
则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 7102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
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
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规监督
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
分中心,共有员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
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
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
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
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1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
管1203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截至目前,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
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2017、2019、2020、2021年分
别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
施奖”、“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以及“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奖
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
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
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
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
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
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
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
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
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
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68-1166
网站:www.ciccfund.com
(2)网上直销
交易系统:中金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商名称 销售机构网址 销售机构电话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cb.com/ 95533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bankcomm.com/ 95559
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citicbank.com/ 95558
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ib.com.cn/ 95561
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s://bank.pingan.com/ 95511-3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nbcb.com.cn/ 95574
7 北京和讯在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http://www.hexun.com/ 010-85650688
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huilinbd.com/ 025-66046166
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acaijijin.com/ 021-50810673
10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luxxfund.com/ 021-53398816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fund.eastmoney.com/ 95021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howbuy.com/ 400-700-9665
1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fund123.cn/ 95188-8
1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http://www.erichfund.com/ 400-820-2899
1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5ifund.com/ 952555
1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myfund.com/ 400-818-8000
1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leadfund.com.cn/ 400-032-5885
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snjijin.com/ 95177
19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tonghuafund.com/ 400-101-9301
20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zzfund.com/ 400-8180-888
2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hcjijin.com/ 400-619-9059
22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jianfortune.com/ 400-673-7010
2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520fund.com.cn/ 400-821-0203
2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66zichan.com/ 400-118-1188
2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taixincf.com/ 400-004-8821
26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www.jigoutong.com/ 021-6537-0077
27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400-618-0707
28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lupro.lufunds.com/ 400-821-9031
29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www.yingmi.cn/ 020-89629066
3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kenterui.jd.com/ 95118
3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https://danjuanfunds.com/ 010-57319532
32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http://www.wanjiawealth.com/ 010-59013895
33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hongtaiwealth.com/ 400-818-9598
3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http://www.citicsf.com/ 400-990-8826
3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sc108.com/ 400-888-8108
3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guosen.com.cn/ 95536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mschina.com/ 95565
3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s.ecitic.com/newsite/ 95548
3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hinastock.com.cn/ 95551
4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htsec.com/ 95553
4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essence.com.cn/ 95517
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htsc.com.cn/ 95597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http://sd.citics.com/ 95548
44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gws.com/ 95514
4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ebscn.com/ 95525
4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gzs.com.cn/ 95548
4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nesc.cn/ 95360
4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shzq.com/ 400-891-8918
4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stock.pingan.com/ 95511转8
5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longone.com.cn/ 95531
5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bocichina.com/ 400-620-8888
5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cnht.com.cn/ 956088
5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zts.com.cn/ 95538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https://www.avicsec.com/ 95335
5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tebon.com.cn/ 400-8888-128
5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west95582.com/ 95582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cicc.com/ 400-910-1166
58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http://www.cfsc.com.cn/ 95323
5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http://www.ciccwm.com/ 95532
60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xzsec.com/ 95357
6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gjzq.com.cn/ 95310
62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cnhbstock.com/ 400-820-9898
6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tfzq.com/ 95391
64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http://www.cnpsec.com.cn/ 400-888-8005
6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tpyzq.com/ 95397
66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huajinsc.cn 956011
67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sinosig.com/ 95510
6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mbchina.com/ 95555
6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www.cebbank.com/ 95595
70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https://www.txfund.com/ 95017
7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https://www.webank.com/#/home 95384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电话:010-63211122
传真:010-66159121
联系人:白娜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梁丽金 林菡
联系人:梁丽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办公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章注册会计师:张君一,丁时杰
联系人:程海良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类、B类和C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
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当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B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已自2022年11月1日起取消A类基金份额与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
务。
C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
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如表1。
表1:基金份额分类的金额限制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0.01元 0.01元 0.01元
单一账户内保留的最低份额 0.01份 0.01份 0.01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0.24%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与A类、B类基金份额的不同,各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渠道见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4年10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152号《关于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并于2014年11月
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1725号《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14年11月25日止,共募集中金现金管家A
类份额3,244,944.73份,中金现金管家B类份额399,016,650.00份,合计
402,261,594.73份,有效认购户数265户。
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
定期。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4年11月2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
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内容及其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
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自2014年12月15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2018年10月2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
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3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
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A类、B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0.01元。
2、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A类、B
类、C类基金份额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0.0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
份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
导致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A类、B类、C类基金份额余额少于0.01份时,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5、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
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
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投资2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A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20,000/1.00=20,000.00份
即:投资人投资2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可得20,000份A类基金份
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赎回金额
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1)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3: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200元,T日该
投资者赎回3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2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元。
例4: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200元,T日
该投资人赎回3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30,000×1.00=30,0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3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3万元,
投资人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2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200元。
2)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
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
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
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其中,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1,000元,T日
该投资者赎回49,200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后
剩余800份,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计
收益-1,000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49,200/50,000)=-984.00元
赎回金额=49,200×1.00-984=48,216.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49,200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48,216元,投资者账户内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800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6元。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
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该份额对应的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6:假定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累计收益为200元,T日该
投资者全部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1.00+200=50,20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5万份时,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50,20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6、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
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
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25%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超过的部分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
于此类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此类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个交易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有关
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
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
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届时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
并提前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管理,力争实现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
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
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策略。
2、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基金资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对市场资金供求、基金申赎情况进行
动态分析,确定本基金流动性目标,相应调整基金资产在高流动性资产和相对流动
性较低资产之间的配比。结合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
素来确定并动态调整基金资产中央行票据、国债、债券回购等各类属品种的配置比
例。
3、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利率上升
时,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
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4、跨市场和品种套利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投资群体、交易方式
等市场要素的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
价偏离。在充分论证上述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
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对期限相近的品种,由于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
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
增加超额收益。
5、流动性管理策略
作为现金管理工具,本基金必须保持较高的流动性。在遵循流动性优先的原则
下,本基金将建立流动性预警指标,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
之间的配置比例。同时,密切关注申购、赎回、季节性资金流动等情况,在保持基
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等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四十;
(8)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9)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
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2)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3)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
过2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
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1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7)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 名份
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8)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品种;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10)、(14)、(15)、(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
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从其规定。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
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
收益。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根据基金的投资标
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
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
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和交易机制: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
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议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
大类资产配置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
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交易部依
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
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研究部提供宏观经济分析报告、利率走势分析报
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债券市场运行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经济走势,结合研究部
的相关研究结果,以及外部研究机构的资料,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制定工作,根据
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投资组合的大类资产配置比
例、债券配置期限结构及类属品种的配置比例,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
报告。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开始执行。
3、组合构建: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债券投资品种的备选库。基金
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从研究部建立的债券备选库中甄选进行投资的债
券品种。对于超出基金经理投资权限的,需由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的项
目,提交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操作和执行: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
易,并保证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
况,交易部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交易部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
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监控,对组合的风
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
行风险评估。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绩效分析,帮助投资决策委员
会和基金经理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
策略获得。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
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流程。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
(一)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天):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天):
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等。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二)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
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
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
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
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
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中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
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3,662,956,818.50 46.17
其中:债券 23,443,807,489.00 45.74
资产支持证券 219,149,329.50 0.43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885,573,573.03 11.4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704,513,176.64 42.35
4 其他资产 1,016,753.76 0.00
5 合计 51,254,060,321.93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184,042,026.63 8.8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
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未发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的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20天。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14.78 8.8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9.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24.0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3.7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36.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08.57 8.89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未超过240 天。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742,010,998.14 3.7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85,251,996.54 3.3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85,251,996.54 3.3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465,900,425.98 0.99
6 中期票据 400,696,505.91 0.85
7 同业存单 19,249,947,562.43 40.92
8 其他 - -
9 合计 23,443,807,489.00 49.84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206003 22交通银行CD003 8,000,000 795,447,088.37 1.69
2 112282240 22上海农商银行CD048 6,500,000 646,935,283.23 1.38
3 112220173 22广发银行CD173 6,500,000 644,725,240.75 1.37
4 229946 22贴现国债46 6,000,000 598,705,789.81 1.27
5 112213025 22浙商银行CD025 6,000,000 598,561,323.76 1.27
6 112217169 22光大银行CD169 6,000,000 588,786,937.18 1.25
7 112209151 22浦发银行CD151 6,000,000 588,786,837.58 1.25
8 112282214 22北京农商银行CD192 5,500,000 547,432,829.17 1.16
9 112282252 22杭州银行CD181 5,500,000 547,432,829.17 1.16
10 229950 22贴现国债50 5,500,000 545,760,148.68 1.16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47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42%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8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过0.25%。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正偏离度的绝对值未达到过0.5%。
8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3189 铁建031A 2,000,000 201,709,589.04 0.43
2 183327 22惠5A1 470,000 8,228,659.93 0.02
3 183279 21交租A1 480,000 4,417,200.18 0.01
4 193706 安和3A 800,000 2,712,948.09 0.01
5 183290 22新1A1 340,000 2,080,932.26 0.00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收
益。
本基金本报告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
交通银行CD00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广发银行CD173)、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22浙商银行CD02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光大银行CD16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2浦发银行CD15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杭州银行CD181)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
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022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
决字〔2022〕15号),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贸易
融资业务EAST数据存在偏差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22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
决字〔2022〕23号),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
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22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
决字〔2022〕27号),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漏报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
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2021年10月29日,中
国人民银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罚字〔2021〕27号),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22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
决字〔2022〕25号),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漏报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
额EAST数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22年6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
字(2022)31号),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存在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
点出现反弹、托管机构未及时发现理财产品集中度超标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22年3月2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
〔2022〕18号),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
在偏差、漏报贷款核销业务EAST数据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2022年8月5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银保监罚决字(2022)81号),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贷前调查不尽职、
未穿透审核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2022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杭
州市中心支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银处罚字〔2022〕30号),对杭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等违法违规事实进行处罚。
本管理人认为上述处罚对交通银行、广发银行、浙商银行、浦发银行、光大银
行、杭州银行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短期来看公司盈利体量较大,处罚金额对
其净利润基本没有影响,对公司各项涉及业务的正常开展基本没有影响。
9.1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016,753.7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016,753.76
9.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4年11月28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2年9月30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中金现金管家A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0.3884% 0.0048% 0.1258% 0.0000% 0.2626% 0.0048%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1071% 0.0073% 1.3500% 0.0000% 1.7571% 0.007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3429% 0.0055% 1.3537% 0.0000% 0.9892% 0.005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8978% 0.0045% 1.3500% 0.0000% 2.5478% 0.0045%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4719% 0.0022% 1.3500% 0.0000% 2.1219% 0.0022%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4393% 0.0021% 1.3500% 0.0000% 1.0893% 0.002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188% 0.0015% 1.3537% 0.0000% 0.4651% 0.001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711% 0.0006% 1.3500% 0.0000% 0.7211% 0.0006%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9月30日 22.8271% 0.0044% 10.5929% 0.0000% 12.2342% 0.0044%
中金现金管家B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1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4年12月31日 0.4094% 0.0048% 0.1258% 0.0000% 0.2836% 0.0048%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3546% 0.0073% 1.3500% 0.0000% 2.0046% 0.0073%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5884% 0.0055% 1.3537% 0.0000% 1.2347% 0.005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4.1474% 0.0045% 1.3500% 0.0000% 2.7974% 0.0045%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7208% 0.0022% 1.3500% 0.0000% 2.3708% 0.0022%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6859% 0.0021% 1.3500% 0.0000% 1.3359% 0.002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0637% 0.0015% 1.3537% 0.0000% 0.7100% 0.001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3162% 0.0006% 1.3500% 0.0000% 0.9662% 0.0006%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9月30日 25.1591% 0.0044% 10.5929% 0.0000% 14.5662% 0.0044%
中金现金管家C
阶段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8年12月31日 0.4670% 0.0008% 0.2367% 0.0000% 0.2303% 0.000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4534% 0.0021% 1.3500% 0.0000% 1.1034% 0.002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8298% 0.0015% 1.3537% 0.0000% 0.4761% 0.0015%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814% 0.0006% 1.3500% 0.0000% 0.7314% 0.0006%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2年9月30日 8.4037% 0.0016% 5.3001% 0.0000% 3.1036% 0.0016%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
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
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
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
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
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个自然日的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
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
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
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该收益将会计确认为实收基金,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本
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
支付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不论何种支付方
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际获得的投资收
益。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
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人在定期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累计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对于可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构,本基金的收益支付
方式经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按日支付。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9%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9%÷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0.01%,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4%。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
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
??
7??R7????i
?1??1?100%?????i?7日年化收益率= ??1
10000??????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2、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本基金投资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
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
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
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的
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4)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不同信用水平的货
币市场投资品种具有不同的收益率曲线结构,若收益率曲线没有如预期变化,可能
导致基金投资决策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
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
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
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发行人因经营情况恶化等因素发生违约,或债券发行人拒
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或债券本身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波
动等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由于市场或个券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的转变为现金,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没有足够的
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将加强对申购、赎回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
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与大额赎回申请。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
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
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
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暂停接受赎回申请、部分延期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
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
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
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
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因
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
5、操作及技术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
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
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的相关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对证券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风险控制,因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的,
交易所、中国结算可能采取调整额度、暂停实施资金前端控制、限制交易单元交易
权限等处置措施。当资金前端控制出现异常情况或交易所、中国结算采取相应措
施,或在管理人、托管人向交易所、中国结算申报资金前端控制有关信息时信息传
递不及时、申报信息不准确、申报流程不规范等原因均可能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6、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以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而给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风险
(1)投资货币市场工具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波动的影
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为应
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而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
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
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
每日分配的收益将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
可能。
(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品种包含资产支持证券品种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
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3)流动性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流动性受限证券,可能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及时予以变现。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
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
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4)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单位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申购而导致基金管理人在短期内被迫持有大量现
金,或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所持有的证券以应付
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5)延期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
赎回等风险。
(6)申购暂停或被拒绝的风险
当本基金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申购申请被拒绝的风
险。
(7)收取强制赎回费用的风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
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存在部分份额持有人退出可能会被收取强制赎回
费的风险:
(i)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
(ii)当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
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基金总
份额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8)估值的风险
本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发生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本基金可能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本
基金的估值过程中,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
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由此,本基金面临基金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或者本基金合同终止的风
险。
8、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
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
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
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9、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丧失业务资格、停业、解散、撤销、破产,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5)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
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销售机构销
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销售机构担保收
益,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对账单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日后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
单,或在T+2日后通过客服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发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定制对账单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年度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销系统(https://trade.ciccfund.com/etrade)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等各类业务。
2、查询服务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
额、交易记录等信息。
3、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
的法律文件、基金定期报告、基金临时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相关资料。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
查询等服务。
五、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
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
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www.cicc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s@ciccfund.com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12-03
2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12-10
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1-12-10
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1-24
5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1-24
6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包括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1-26
7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包括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2-10
8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3-31
9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3-31
10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公募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4-22
11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4-22
12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包括转换转入、定期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4-28
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3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6-21
1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7-21
15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7-21
16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8-31
17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8-31
18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包括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09-29
19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0-26
20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0-26
21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及降低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起点和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0-28
22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01
23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年第1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01
24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04
25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独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18
立董事变更的公告
26 关于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修订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21
27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21
28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第2号)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21
29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21
30 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2-1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icc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注册文件
(二)《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中金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复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9日
附件1: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
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或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附件2: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6层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邮政编码:100004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成立日期:2014年2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
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
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
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
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
十;
7.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8.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
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但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由其托管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基金;
9.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1.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
净资产的10%;
16.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
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
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20%;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品种。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和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9、13、14、18、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或上述各项另有约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本基金增
加投资品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
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各类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
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于证券账户开立次月第七个工作日由基金
托管人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若因基金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导致证券账
户开户费无法扣收,基金托管人顺延至次月第七个工作日进行扣收;证券账户开立
后连续六个月内,因本基金银行存款余额持续不足导致证券账户开户费无法扣收
的,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基金托管人垫付的开户费用。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
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
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
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
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
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365
??
7??R7????i
?1??1?100%?????i?7日年化收益率= ??1
10000??????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合同约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
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
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
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
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资产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
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
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
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
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
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
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
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0.发生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
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
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
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其他事项参照基金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