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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ftfund.com)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方式召开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276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的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
17: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 吴晨莺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2
联系电话: 021-3865082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11 月 18 日,即在该日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
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
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ftfund.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
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
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
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
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投票。
①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3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
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③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
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
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五)。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
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1 年 11 月 19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21 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
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4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2021 年 12 月 21 日 17:00 以后送达收件人的
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
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
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
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5
一);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事项自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召开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
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层
客服电话:40088-40099
联系人:吴晨莺
联系电话:021-38650821
网址:http://www.hftfund.com
2、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地址:上海市凤阳路 598 号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6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
决票。
2、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转
换转入申请,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变更注册事项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
本基金变更注册生效。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
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
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
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ftfund.com)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 http://eid.csrc.gov.cn/fund ) 查 阅 ,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 , 可致电
40088-40099 咨询。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会计师费、
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特此公告。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6 日
7
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
的说明
附件三:《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
文对照表
附件四: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票
附件五:授权委托书(样本)
8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
案
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在本基金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并对《基金合同》涉及投
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基金费用、基金信息
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并据此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基金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
2、基金投资策略中新增调仓标准、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3、基金投资限制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相关限制条款;
4、调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
率(按估值汇率折算)×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5、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调整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6、基金资产估值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方法;
7、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新增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9
8、基金的信息披露中新增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
9、基金投资范围中删除中小板、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
关表述;
10、删除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条款;
11、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应修订本基金所涉及
的相关条款内容。
为实施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事项,提议授权
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变更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
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式。
《基金合同》修改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
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说明》及附件三:《海富通
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
10
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声明
1、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投资环境变化,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海富通量化多因
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拟对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在基金投资范围中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并据此
对《基金合同》涉及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同时,
删除中小板、权证、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内容并调整相关表述,删除基金合同自
动终止条款,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应修订本基金
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需经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而召集失败或议案无法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后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11
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1、变更投资范围及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的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
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变更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0%至 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例的 0-50%,在
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须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2、变更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策略变更为: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决策时,将依据量化择时模型,对宏观经济、政策预
期、市场情绪、投资者行为等指标进行监控,精确把握市场方向、灵活调整组合
仓位。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将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进行
调整。具体而言,本基金将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市场代表指数,根据该指数的
估值(PE)自发布以来所处的历史水平位置来调整股票资产比例配置:
(1)当沪深 300 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后 10%分位,本基金
12
将提高股票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本阶段,市
场大部分股票将处于未被充分定价的低估状态,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
置比例,力争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2)当沪深 300 指数的整体估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前 10%分位,本基金
将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通过维持较
低的股票资产配置比例,重点防范市场因估值水平过高、盈利能力下滑而造成的
系统性风险。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85%,
本阶段本基金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寻找估值合理、盈利
趋势向好的公司。
2、股票投资策略
(1)多因子模型是一套通用的定量分析框架。在这一框架下,股票收益可
分解为一系列因子收益及权重的组合。多因子模型致力于寻找持续稳健的超额收
益因子,并进而根据因子收益的预测,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模型的逻
辑在于因子动量的可持续性,即股票的当期因子和下期收益率之间存在序列相关
性,该相关性显著且持续稳定;通过一系列数量化的方法挑选出这些因子,并赋
予相应权重,计算股票在这些因子上的综合得分,精选得分高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
本基金通过量化多因子选股模型进行个股精选,充分考虑价值、成长、流动
性、动量等十一个因子,并对其进行动态跟踪形成股票超额收益的预测结果。基
于多因子模型对股票收益预期的结果,结合组合风险水平、交易成本、流动性等
因素进行投资组合优化,构建风险调整后的最优组合。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港股通投资标的的筛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 A 股市场估值
合理的股票进行长期投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
化分析,以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另外,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
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3
1)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
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
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策
略、类属配置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另外,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适当运用
杠杆策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资金,然后买入收益率更高的债券以获得收益。
(1)久期调整策略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利率水平预期等因素,确定组
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险。
(2)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在确定组合久期以后,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
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
种的配置比例。
(3)类属配置包括现金、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之间的配置。在确定组合
久期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等确
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债券、存款、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例。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金,
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回购利
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从而确定
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用风险及流
动性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和质量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制风险的
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本基
14
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资
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3、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
率(按估值汇率折算)×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
4、变更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变更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及预期收
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
的投资品种。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
5、将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修改为:“《基金合
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其他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修改内容将同步修改基金合同涉及其他条款,并根据市
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更新估值方法。此外,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对《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
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7、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附件三《<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变更后《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生效。
15
附件三:《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拟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
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
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
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
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16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
年后开始执行。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
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
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
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
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
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
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
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
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
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
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
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
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
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
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
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17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
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
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
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18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
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
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
19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
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
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
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
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
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20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
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
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
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交易机制,或
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
整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
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是否
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
时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21
36、《业务规则》:指《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还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38、《业务规则》:指《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
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
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22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
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
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
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
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
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
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
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
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
23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
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5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
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数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
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
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
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
程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
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24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5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
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
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
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
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25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
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
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对基金
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调整不
26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一、基金份
额的发售时
间、发售方
式、发售对
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五 部 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
续期内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并终
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
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
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有权
27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具体以届时公告为准),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
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
理时间
……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2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三、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
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四、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
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
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五、申购和
赎回的数量
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9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
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
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六、申购和
赎回的价
格、费用及
其用途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30
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
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
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31
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
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
管理人应当将赎回费按法律法规规
定的比例纳入基金财产,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计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收取
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
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32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
规定。
……
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七、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
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
10、11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33
八、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以申请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或者港股通临时暂停,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
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
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
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九、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
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赎回申请(简称“大额赎回
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
34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确
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
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
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对未
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优先
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简称“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若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
以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仍可
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
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
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
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
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35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十、暂停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
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
新增条款
-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3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
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
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
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
37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
……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
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
由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
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其他情形。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通
知时间、通
知内容、通
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38
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
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
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
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
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
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9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
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低于上
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
相符。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五、议事内
容与程序
2、议事程序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2、议事程序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
40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议。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六、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
41
有人大会
七、计票
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
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
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九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
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
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
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42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
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43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
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
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凡与将来颁布的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
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更
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44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
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
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个月内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45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三、基金登
记机构的权
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
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
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中期
票据、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
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46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
证、股指期货等)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至 95%,权证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至 3%,在每
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须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
围。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
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
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及存托凭证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为 0%至 95%,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投资比
例的 0-50%,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须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
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决策
时,将依据量化择时模型,对宏观
经济、政策预期、市场情绪、投资
者行为等指标进行监控,精确把握
市场方向、灵活调整组合仓位。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资产配置决策
时,将依据量化择时模型,对宏观
经济、政策预期、市场情绪、投资
者行为等指标进行监控,精确把握
市场方向、灵活调整组合仓位。
47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将
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
风险进行调整。具体而言,本基金
将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市场代表
指数,根据该指数的估值(PE)自
发布以来所处的历史水平位置来调
整股票资产比例配置:
(1)当沪深 300 指数的整体估
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后 10%分位,
本基金将提高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50%-95%。本阶段,市场大部分股票
将处于未被充分定价的低估状态,
本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资产配置
比例,力争获取更多的投资收益。
(2)当沪深 300 指数的整体估
值水平处于过去十年的前 10%分位,
本基金将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
股 票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45%。通过维持较低的股票资产
配置比例,重点防范市场因估值水
平过高、盈利能力下滑而造成的系
统性风险。
(3)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本
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40%-85%,本阶段本基金股票资产配
置的重点是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
寻找估值合理、盈利趋势向好的公
司。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
略
2、股票投资策略
……
……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与传统的信用债相比,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
和转让,普 遍具有高风险和高收益
的显著特点。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投资将着力分析个券的实
2、股票投资策略
……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港股通投资标的的筛
选上,注重对基本面良好、相对 A
股市场估值合理的股票进行长期投
资。股票筛选的方法上,将以基本
面研究为基础,辅以量化分析,以
更深入、更全面的挖掘优质标的。
另外,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
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市场投资策略
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与大陆股票市
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
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
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
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
等方面。
2)港股通每日额度应用情况。
3)人民币与港币间的汇兑比率
变化。
……
49
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
偿,增加基金收益。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个券信用资质进行详尽的分
析,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发行人的企
业性质、所处行业、资产负债状况、
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
关键因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
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在流动性
风险控制,本基金会将重点放在一
级市场,并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整体的流动性情况来调整持仓规
模,严格防范流动性风险。
8、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
具,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
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适当
参与。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
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0%~95%;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1)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
及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 0%~9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比例占股票
投资比例的 0-50%;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
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
5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
制: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
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
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
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
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
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
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
制:
……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51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
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
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
52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
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
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
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53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
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19)、(20)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
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
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
执行;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1)、(15)、(16)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上证国债指
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
益率(按估值汇率折算)×20%+上
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上海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
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
54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
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可以综合反
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
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
有很高的债券市场代表性。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样本编制而成,该指数样本对
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可以综合反
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良
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市场影响力。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
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公司股票为成份股样本,
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
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
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
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
有很高的债券市场代表性。基于本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
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
风险及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
种。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基金管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
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
55
理人代表基
金行使股东
权利和债权
人权利的处
理原则及方
法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
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
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条款八
-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
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
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
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
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
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
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56
处分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
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
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
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
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
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
股指期货合约、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条款
“三、估值
原则”
-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
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
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
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
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
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
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
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
57
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
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
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
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
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
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
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
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
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58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方
法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
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
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
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
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
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59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
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
行。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
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
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
行。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程
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
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
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如下:
……
60
六、估值错
误的处理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暂停估
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
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
临时停市时;
……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61
基金资产估
值
九、特殊情
况的处理
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新增条款
“十、实施
侧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资
产估值”
-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
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
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基金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
用的种类
……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
产生的各项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
用计提方
法、计提标
准和支付方
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
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
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62
新增条款
“四、实施
侧袋机制期
间的基金费
用”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
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五、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
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
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
缴。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
定、公告与
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新增条款
“七、实施
侧袋机制期
间的收益分
配”
-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
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
63
与审计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
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规定》、《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
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
64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
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5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
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
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66
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
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7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信息披露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
定网站上。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
……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
68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
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投资权证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权证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权证
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等。
(十五)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
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三)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
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
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
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
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69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
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
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
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70
同》的变更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
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
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
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
71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公
告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期限保存。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
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36 层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吴晨莺
联系电话:021-38650821
73
附件四:
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
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
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
认、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
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
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
无效表决票。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
74
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卡号,其他
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
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表决票应附个人
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
75
附件五:
授 权 委 托 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
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海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
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海
富通量化多因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
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号/证券账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76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
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
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受托人证件号码”指受托人的身
份证件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
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
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
金所有份额。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
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