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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提高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竞争力,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2年3月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 规的指 令办
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 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二)基金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本 基金 的托管 资金专 门账 户,并根 据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 活动,包 括但不 限于 投资、支 付赎回 金额 、支付基 金收
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
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 许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投 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 户的开 设、使 用的,按
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
4、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处开立证券资金账 户,用于
本基金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现金资产的记录。 本基金参与交易所证券交易的交易结算资金 应
由第三方存管银行存管, 本基金在证券经纪商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在 第三方
存管银行开立的三方存管结算账户应当对应。 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与证券经纪商和第三方存管银行 签
署第三方存管协议及相关协议。 银证转账密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 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
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 订立日 之后 允许基 金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 交易及清算 交收 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委 托协
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
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 营机构 买卖 证券的 成交量 、回购 成交量 和支付 的佣 金等予 以披
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 基金基 本信 息以及 变更情 况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
(1)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2)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通过深证通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发送以保证 金监 控中心 格式
显示本产品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报告及参照 保证金 监控中 心格 式制作 的显示 本产 品期货 保证金 账户 权益状
况的交易结算报告。 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可采用电子邮件的传送方式作为应急备份方式传输当日 交易结 算数
据。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
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 确认数 据接
收状况。 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 期货 公
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
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 发送方 追偿,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财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 券经纪 商
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可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 体事
项另行签订协议。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 金汇划 由基 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人 的交易 成交 结果具 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资 产的 损失,应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赔偿基 金的 损失;如 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 易单元 ,致使基 金托 管人接 收数据 不完 整,造成 清算差 错的 责任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 通知 需要单 独结算 的交 易,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的由 基金管 理
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 和
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 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 12:00 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 户上有
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本基金 其他交 易
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 条
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 担由证 券
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 无法
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 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合睿金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haoamc.com;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0603299(免长途话费)、021-60161900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