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1年6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基金
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及其变更为
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
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
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
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的,可能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
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
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
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等。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具体风险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十六、风险揭
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
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弘丰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由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22、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原《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
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
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
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
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五、发起式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
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发起资金
申购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3年。申购基金份额的高级管理人
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在上述期限内发生职务调整或离职的,其持有期限的承诺
不受影响。
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相互转换。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7年6月22日中国证监
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7]1004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7年12月25日至2018
年3月23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2018年3月27日生效。
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海
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事项的议
案》,同意前海开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前海开源弘丰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类型、基金费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估值及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事宜均发生
变更;基于上述变更,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4月21
日起,《前海开源弘丰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前海开
源润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
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孰晚日起三
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
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
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孰晚日起三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
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
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