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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 份额并修订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3年3月3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划归为对应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基金新增加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8023)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C 类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日≤ T < 30 日 0.5%
T ≥ 30 日 0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即按前一日对应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次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涉及以上修改之处也进行了相应修改。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了相应修订。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机构:
(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3)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14层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8032
网址:www.5irich.com
(13)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5)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客服电话:400-080-5828
网址:https://mobile.licai.com/licai/public/channel
(1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1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9)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1号楼3层304B室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20)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2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1层11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22)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2009弄88号806室-2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4)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软件园二期C5幢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2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2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2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2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3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3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3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3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35)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3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37)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2008号新洲同创汇3层D30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服电话:400-666-7388
网址:https://www.ppwfund.com/
(3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40)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6498989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4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42)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二单元2127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8号升龙广场3号楼二单元2127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网址:http://www.hexinsec.com
(4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44)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www.gw.com.cn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官网公示为准。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3月3日起生效。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sfund.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8880,010-58573300)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日
附件: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附件:华商上游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 节 原《基金合同》 新《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53、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 资者申 购时收 取前 端申
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4、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 服务费 、不收 取申购 费用,在 赎回 时根据 持 有 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等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 金份额 ,称为 A 类 基金 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设置代
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将 分别 计算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 单 独 公
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有
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一 致,增 加新的 基金份 额类 别 ,或 取 消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并公告 ,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期 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价格为 下一开 放日 基金份 额
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 …
基金管 理人不 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 格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 、赎回价 格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在 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 额的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的申购 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
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 此产 生的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 额的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 的赎回 费率由 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 份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 果均按 四舍 五入方 法, 保留 到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分为 A 类 和 C 类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第 5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 式: 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该类 基金份 额净 值,有效 份额单 位为 份 ,上 述 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 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额 乘以当 日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费 用由申 购 A 类 基金份 额的投 资人 承担 ,
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赎 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 选择 延期赎 回
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 赎回为 止;选 择取消 赎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
期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 选择, 投 资人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 理。 部 分延期 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 额 20%以 上的赎 回申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当办
理延期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对于其 超过 基金总 份
额 20%以上部分的赎 回申请 ,自动 实施延 期办理 。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 期办理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的赎 回申请 量占非 自
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 , 确定 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延期的赎回 申请 与下一 开放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 类推,直 到
全部赎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 销。 如 投资人 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投资 人未能 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而进 行的财 产变 现可能 会对基 金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 于未能 赎回 部 分 ,投 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可 以选 择延期 赎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 放日的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为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4)当基金 发生巨 额赎 回,在单 个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总 份 额 20%以 上 的 赎 回 申 请
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当办
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于其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部 分的赎 回申 请,自动 实施延 期办 理。 对
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 非自动 延期 办理的 赎回申 请量 占 非 自 动 延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 基础计 算赎 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
回为止。 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 金法》、《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 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
除法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或本 基金合 同另 有 约 定 外 ,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成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另 有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 ,调整
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组 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除法律 法规、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
高销售服务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的 前 提 下 ,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
服务费率, 调整收费方式、 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
别 ;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特
殊约定
…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事
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 别由主 袋账
户、侧袋 账户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表 决 ,同 一
主侧袋 账户 内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 的,侧袋 账户 份额
无表决权。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
殊约定
… …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
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 应分别由主 袋账
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
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 四舍五 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 理人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
人,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份 额净值 (含各 类基金 份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下同 )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 后,相 应 类 别 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
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 第 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 差达到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 产净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 复核。 基 金管理 人
应 于每个 开放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
、 基金费用的种类
…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 …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3-9 项 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 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二
、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 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60%。 本 基金 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份额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0.60%年费 率计提 。 销 售 服
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 动
在次月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 径
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
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
上述“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中 第 4-10 项费 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
付。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面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 份额
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类别基 金份
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 付
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
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或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 每周在 规定网 站
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 回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规 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 点披 露开放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 后,在 开始办 理基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
披 露 一 次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 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百分
之零点五;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申 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 该类 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 规、中 国证监 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人编 制
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 公开披 露的 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对 基金管 理 人 编 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基 金定 期报告 、更新的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 算
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各类基金份额 持
有人持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章 节
原《托管协议》 新《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三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相关 信息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基 金
合同 》的 约 定 ,对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定、基金 收益分 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 传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业 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查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
券账户等 投资所 需账 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 收、相 关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情 况
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 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
财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的 各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净 值、根 据基金 管理人 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七 、交 易 及 清
算交收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2.交易记 录、资金 和 证 券 账 目 核 对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
外披露 净值之 前,必 须保证 当天所 有实 际交易
记录与 基金 会计账 簿上的 交易 记录完 全一致 。
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 与会 计账簿 记录不 一致 ,造
成基金会计 核算 不完整 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 金会计 账簿 上的交 易记录 完全 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 记录与 会计账 簿记 录不一 致,造成 基
金会计核算不完 整或 不真实 ,由此导 致的 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八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 值的 计算、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5 位 四
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 值的 计算、复 核与完 成的 时间及 程
序 基1.
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 负债后 的金
额。 基金份额净 值(含各 类基 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
值,下同)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市 后,相 应类别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5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 理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 将 各类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 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 为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值出 现错 误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止损失进 一步扩 大;错 误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
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份额净 值已 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 确认后 公告,而 且基 金托管 人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明,基 金份额 净值 出错且 造成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损失 的,应 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 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 实际 向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
的赔偿金额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结果 , 虽然多 次重新 计算 和核对 ,尚
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 布基金 份
额净值的 情形,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公布,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生 差错 时,视为 该类基 金份 额净值 错 误 ;基 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 错 情 形 ,有 权 向 其 他 当 事 人 追
偿。
(2) 若基金管理人 计算 的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已由 基
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 告,而 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 计
算过程提出疑义 或要求 基金管 理人 书面说 明,基金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 成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损失 的,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 基金支 付赔偿 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 或基 金支付 的赔偿 金额 ,基金管 理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对各 类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尚 不 能
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 不能按 时公布 各类 基金份 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
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九 、基 金 收 益
分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
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最 多为 12 次 , 若 《基 金 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 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 人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 面
值,即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的 , 从 其 规
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按 规定在 规定 媒介公 告。 基
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 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 ) 的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
作日。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
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 令,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 一定金 额,不 足于支 付银行 转账 或其他
手续费 用时 ,基金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按 规 定 将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按
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 有关基 金分 红条件 的前提 下,本 基金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收益分 配方 式分两 种:现金 分红 与红利 再
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利 自动 转
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 益分配 后任 一类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低 于
面值,即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 的任一 类基金 份额 净
值减 去 该 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销 售服 务费,而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销 售服务 费,各 类别基 金份额 对
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 配方 案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并由 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 规定在 规定 媒介公 告。 基金 红利 发
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 日(即可 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
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公 告后(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划款指 令,基 金
托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 金
的划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足于 支付 银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 一 、基 金 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整 基
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整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规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六)基金 管理费 和基 金托管 费的复 核程 序、支
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等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 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 管费每 日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数 据, 自动 在次月 月初 5 个工作 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 进行 资金支 付,基金 管理 人
无需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 销售服 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为 0.60%。 基 金销售 服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 本基金 的销 售服务 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 份 额
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的
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调 整 基 金 管
理费、基金托管 费和基 金销 售服务 费。 此项 调整 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规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的
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基金
托 管 费 和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 管费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每 日计
提,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与 基金管 理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次 月 月 初 5 个 工 作 日
内、按 照 指 定 的 账 户 路 径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无需再出具 资金 划拨指 令。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
人应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基 金 托
管人协商解决。
十 六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
交纳所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按基 金份 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 清算 的分配 方案,将 基金 财产清 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 后,按各 类基 金份额 持有人 持
有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