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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2年8月8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按规定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并在规定媒介披露。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2)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
投资者也可前往本基金有关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8月8日
附件
《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版本 修订后版本
内容 内容
/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
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鑫元欣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
鉴于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欣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鑫元欣
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
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等反洗
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
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向基
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
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
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
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
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
人要求完成更新; 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
责, 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
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
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
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
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
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
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五、基
金财产
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
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
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
户、 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
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
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
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 场内证券交易的结
算,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
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
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
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
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
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
(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变更为其他账
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
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
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
的活动。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将依据相
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
户。
(六)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
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
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
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
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
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
保管, 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
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
安全保管责任。
无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
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
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
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
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
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真、 邮件、电
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六、指
令的发
送、确
认和执
行
(六)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
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 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
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
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交
易及清
算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
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
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
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
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 并与其签订期
货经纪合同。
(一)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
经纪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
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
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
买卖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
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
关证券买卖、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
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
划拨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场外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
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
方签订的 《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
RTGS交收的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在t+0
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
收, 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功。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
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
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
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
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 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
金银行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3、证券交易所资金结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
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
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
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
算交收。 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
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
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
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
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
义务。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
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
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
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
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
求,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
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
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
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
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
管人、 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无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
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
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
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期货交易、交易费用、
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
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
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
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值计
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
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
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
3、基金管理人应在T+2日前将申购
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 如
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
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
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日 (包含赎
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指
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五)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
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
人的责任界定
……
3、 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
的到账日期前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
划至托管账户。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
任方承担。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
依据划款指令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
日期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
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十九、
基金托
管协议
的效力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
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 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
文本为正式文本。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
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应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 托管协
议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