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2021年4月26日进行计票,会议审议了《关于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23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1年3月24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5,498,615.52份;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4,466,138.5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1061%,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4,338,986.86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99.8028%;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5.52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000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27,146.18份,占参与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1972%。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基金份额为64,466,138.56份(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的份额占参加大会份额的99.8028%,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1年4月26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并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3,000元,合计33,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4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为实施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收益分配条款方案,需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内容进行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对《基金合同》的修订
将《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如下条款删除,并相应调整序号: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当基金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不低于1.20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基金合同摘要中相关内容一并删除。
(二)对《托管协议》的修订
将《托管协议》“九、基金收益分配”中“(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的如下条款删除,并相应调整序号: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当基金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不低于1.20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三)对《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将《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中“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如下条款删除,并相应调整序号: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当基金份额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不低于1.20时,本基金至少进行收益分配1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四)修改后的执行
自2021年4月28日起,本基金将按修改后的《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执行。
四、备查文件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公告》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厚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公告》
4、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