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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高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2年8月2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证券交易、结算将通过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和结算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需对《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的修订相应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重要提示
(一)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已就本次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并修改法律文件事宜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在《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anganfunds.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三)本公告仅对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咨询或查询有关详情。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688。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为明确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
为明确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
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
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
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
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
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
等行为;承诺为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
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
者控制权结构、提供基金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基金受益所
有人发生变化时, 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
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
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
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
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 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
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
一、基金托 管
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
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
政编码:200120)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
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
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
监督。
本基金在转换为证券公司交易、结算模式之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证券公司三方一同就证券交易、清算、估值、相关交易的资金
交收等事宜另行签署《长安裕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保障本基金财产的安全。
五、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
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
资金账户。
五、基金财 产
的保管
(三)基金的银
行 存 款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
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财 产
的保管
(四)基金证券
账户、证券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
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
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证券资金
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 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
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
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
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
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
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五) 债券托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
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
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
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无
(六)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
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 期货
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
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 基金管
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
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 (须包括托管人印
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
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
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定期存款协议中应
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五、基金财产的
保管
(九) 基金财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证券、银行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
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 不负责对
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
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确认和执行
无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
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划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一) 选择代理
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期货经
纪 机 构 的 标 准
和程序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 期货买卖的证
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
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
容。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纪机构, 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法定信息披露
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
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
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
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
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二) 基金投资
证 券 后 的 清 算
交收安排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 场外交易的清算交
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
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00 前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
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
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
算款,按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
算模式。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
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
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
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
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
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
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
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
务。 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
整, 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
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若由于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 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 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
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 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
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 通过银证转账方式
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如因基金
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
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
交收安排
(三) 基金投资
期 货 后 的 清 算
交收安排
无
(三)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 并承担由期货
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
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期货交易、
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
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
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
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本产品估
值计算错误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
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八、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二) 净值差错
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
券、期货经纪机构、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