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年5月12日
【重要提示】
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11月7日证监许可【2017】2013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
于2018年2月8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收益及市场前景等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
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本基金可
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投资对象或对手方违约引发的信用风险,投资对象流动性不足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
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
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
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
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除了投资于A股市场优质企业外,还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投资港股通标的股
票(包括沪港通股票及深港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
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
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
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
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
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
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
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采用证券经纪商交易结算模式,即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证券经纪商进行
场内交易和结算,该种交易结算模式可能存在操作风险、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的风险、交易结算
风险、投资信息安全保密风险、无法完成当日估值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投资者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1.00元
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者按1.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
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的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本
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0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 79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6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32
第一部分绪言?
《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东方阿尔
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中代理买卖证券,从事证券业务
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阿尔法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东方阿尔法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
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东方阿尔法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阿尔法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
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5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
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
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沪港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允许两地投资者通过当地
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沪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的简称
61、深港通: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建立技术连接,
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的简称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各类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23BC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
23BC
4、法定代表人:刘明
5、设立时间:2017年7月4日
6、电话:0755-21872900
7、传真:0755-21872902
8、联系人:曾健
9、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10、股权结构: 刘明、珠海共同成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肖冰、雷振
锋、曾健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39.96%、39.56%、13.98%、4.5%和2%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肖冰:董事长,男,工商管理硕士主修金融,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主管、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综合管理部总监、
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副组长。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明:董事,男,经济学硕士。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鹭江营业部总经理、厦门产权交易中
心副总经理、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投资部总监、首席投资官、公司助理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
理,并兼任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长。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周瑞堂:独立董事,男,博士。历任广东宝利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南山
区粤海办事处处长(正处级),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企业党委书记,区国资办
主任,深圳市凯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中国太阳石油公司总经理助理。
杜婷:独立董事,女,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现任深圳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
黄亚平:独立董事,女,学士。现任北京市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历
任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广东金融房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2、监事成员
陈海玲:监事,女,管理学学士。1992年5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深圳分行,曾任营业部会计主管、会计部财务经理;2008年5月至2017年6月任
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财务高级经理。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刘明: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鹭江营业部总经理、厦门产权交易
中心副总经理、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部
副总监、投资部总监、首席投资官、公司助理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
经理,并兼任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筹备组组长。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曾健:督察长,女,经济学硕士,历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秘书,
市场部广东销售团队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东方阿尔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副总经理。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香桂:副总经理,女,金融学研究生,曾任职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历任部门主管、部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市场部副总经理、营销策划及产品开发部总监、市场营销管理部总监及电
子商务部总监,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曹渊:首席信息官,男,工学学士。2002年9月至2007年6月,任恒生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华南区维护主管;2007年6月至2016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
工程师;2016年6月加入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公司筹备组成员、运作保
障部总监。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刘明:经济学硕士。曾任厦门证券公司鹭江营业部总经理、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副总经理、
香港时富金融服务集团投资经理、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监、投资部
总监、首席投资官、公司助理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社保
组合基金经理。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
现任东方阿尔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刘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投资总监;
赵兵,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助理总经理;
唐雷,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募投资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