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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持续运作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并由参加大会且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上述会议议案进行表决。
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23年12月9起,至2024年1月8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1月9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44,643.71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2月8日)基金总份额的99.92%,满足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对《关于持续运作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该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944,643.71份,占出席大会基金总份额的100%,“反对”的基金份额为0份,“弃权”的基金份额为0份。
据此,同意上述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5,000元,由基金管理人公司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1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持续运作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即基金管理人持续运作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备查文件
1、《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前海联合泓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