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0年3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2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7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5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6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1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
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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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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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
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充和有权解释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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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
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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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定期开放:指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
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4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
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
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对应日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
工作日
41、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
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
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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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
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
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情形
5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及其他资产
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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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
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6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该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
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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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
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包括该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三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其中,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或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
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
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开始的2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把握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变化,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人获取稳健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和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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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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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按基金管理人、其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发售价格
本基金按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有,计入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怠于查询而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
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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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
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
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
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已受理的
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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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同时,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如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有效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则本基金将于次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
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