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0年3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2月26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23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6
十五、禁止行为 ........................................................................................................................... 2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7
十七、违约责任 ........................................................................................................................... 2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2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29
二十、其他事项 ........................................................................................................................... 2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29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岁盈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
为明确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
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约
定的内容为准。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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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证券选
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
进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和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
购或增发新股。因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
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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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
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
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本基金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但在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
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
(2)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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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2)在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
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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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2)、(10)、(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
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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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
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
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
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
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
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
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
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
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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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
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
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
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
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
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
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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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
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
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
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
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
应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
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
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
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
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
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
银华岁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
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银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银行存款投资时有重大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
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运作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
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
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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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
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