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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5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2018年4月3日募集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在基金合同、《鹏扬景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同时为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优化基金运作,对托管协议中流动性受限资产相关条款进行完善。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将自公告之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1、在前言中增加侧袋机制的有关风险揭示。
2、在释义中增加侧袋机制的有关重要解释。
3、在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增加侧袋机制期间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4、在基金份额持有大会中增加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大会的特殊约定。
5、在基金的投资中增加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6、在基金资产估值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7、在基金费用与税收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8、在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9、在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1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涉及上述内容的一并修订。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1、托管协议涉及侧袋机制有关条款参照基金合同相应修订。
2、对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章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部分进行修订,调整流动性受限资产相关条款,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
三、因上述修订导致的序号变化顺序调整已一并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涉及到上述相关内容的进行对应修订。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登录鹏扬基金网站(www.pyamc.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要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鹏扬基金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附件一:基金合同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
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
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
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 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 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 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
票。
5、 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
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
息。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
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附件二: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1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
限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 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
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9)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
18)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
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
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
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
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
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
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
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执行。
八、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
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 基金
费用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