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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9月3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事宜。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事宜。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4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0年11月5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10月23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4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4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二)《关于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事宜。《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次审议事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九日
附件二: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二: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并修
订基金合同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0年11月4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结束之日止。 若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 ,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
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等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衍
生品投资并修订基金合同事宜。 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合同中“释义”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等相关章节进行了修订,并相应修订了本基金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 现将基金合同主要修订情况公告如下(具体修订详见附表):
一、在“释义”中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释义如下: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
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
二、在“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中新增有关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权利约定如下: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
三、对“基金的投资”的修订
(一)将“(二)投资范围”修订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
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包括但不限于
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二)在“(四)投资策略”中增加股票、债券、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如下:
“1、目标ETF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ETF的份额。根据投资者申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等因素分析,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
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之间的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在目标ETF上市之前,本基
金可以股票和现金特殊申购目标ETF基金份额。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目标ETF。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基金管理
人也可适度投资其他非成份股以增强基金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
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基金还可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
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有权投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以提高投
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以及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之间的
投资操作,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
批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充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
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
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购赎回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
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还将投资于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
的指数。 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
(三)删除“(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中第4项,具体删除内容如下: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在“(七)投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中删除“权证” 投资限制,新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等
投资限制如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2)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
上述限制。
除第(2)、(3)、(4)、(9)项另有约定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目标ETF未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9)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 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
四、对“基金资产估值 ”的修订
(一)新增“(二)估值原则”如下: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
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
(二)在“估值对象”中删除“权证” 。
(三)在“(五)估值方法”中删除“权证”估值方法,新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转融通证券出借的估值方法,并按照现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调整有关证券的估值方法,具体如下: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
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
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
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
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
值。
(2)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1、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
五、在“基金的信息披露(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新增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投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约定如下:
“12、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
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1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
六、除与基金合同修订内容一致部分外,基金管理人还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十八、风险揭示” 中新增了有关衍生品投资、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揭示如下:
“3、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投资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
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1)流动性风险:即证券的流动性下降从而给证券持有人带来损失(如证券不能卖出或贬值出售等)的可能性。
(2)证券提前赎回风险:若某些交易赋予SPV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后一定期限内以一定价格向投资者收购部分或全部证券的权利,
则在市场条件许可的情况下,SPV有可能行使这一权利从而使投资者受到不利影响。
(3)再投资风险:指证券因某种原因被提前清偿,投资者不得不将证券提前偿付资金再做其他投资时面临的再投资收益率低于证券
收益率导致投资者不能实现其参与证券化交易所预计的投资收益目标的可能性。
(4)SPV违约风险:在以债务工具(债券、票据等)作为证券化交易载体,也即交易所发行的证券系债权凭证的情况下,SPV系投资者
的债务人,其可能发生违约从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无法及时收回出借证券、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 ”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公告上述修订事项的生效日期,即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衍生品投资的起始日期,请投资者关注。 基金管理人将于修订生效当
日发布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表: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全文
一、前言和释义
二、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四、基金备案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
九、基金的托管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十九、业务规则
二十、违约责任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二十三、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五、 基金
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拒绝
或暂停申
购的情形
及处理方
式
(十)
暂停赎回
或者延 缓
支付赎回
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方式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十三、基
金资产估
值
(七)暂停
估值的情
形
(八)
特殊情形
的处理
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
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证券/期货交易所
一、 前言
和释义
释义
……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
无右侧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释义。
……
规定媒介: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
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基金以一定的费
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
借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四、 基金
备案
(三)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2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
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六、 基金
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
管理人 1、
基金管理
人简况
1、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
1、基金管理人简况
……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
(一)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
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等;
……
(二)基金
托管人1、
基金托管
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
……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
七、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大会
第一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第1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
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 会
议的方式
第2点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八、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
序
(一)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
破产;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
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
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十一、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
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权证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的(如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产品),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
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基金持有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份额、 标的指
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含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
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
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含同
业存单、债券回购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还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的(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权等金融
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
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
策略
……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还
将投资于期权、 期货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
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 投资目标是更
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
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
1、目标ETF投资策略
……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
份股来跟踪标的指数, 也可以通过买入标的指
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方式申购目标ETF。对
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等情况, 导致基金无法
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
投资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基金管理人
也可适度投资其他非成份股以增强基金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
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通过严谨
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
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基
金还可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债券回购等投资。
4、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有权投
资于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等衍生工具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以提高投资
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投资目
标。 基金还可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
和申购、赎回以及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之间的投
资操作,以增强基金收益。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
事项,以防范股票期权投资的风险。
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充
分考虑其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适度参与国
债期货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
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
还率、 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
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
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 模拟资产支持证
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 辅助
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在加强风险防
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根据投
资管理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
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
史申购赎回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
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还
将投资于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
关的金融产品, 投资目标是更紧密地跟踪标的
指数。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需将有关
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公告。
……
(七)投资
限制 1、禁
止行为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
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相应调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七)投资
限制 2、投
资组合限
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
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 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
他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不受上
述限制。
除第(3)、(4)、(5)项另有约定外,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目标ETF未上市
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
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标准。 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2)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
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的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7)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
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
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
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
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
的现金等价物; 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9)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应纳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
的50%;
③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
于2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
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
其他投资限制。
(12)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股指期权
等金融衍生产品), 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不受上
述限制。
除第(2)、(3)、(4)、(9)项另有约定外,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 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 目标
ETF未上市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9)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证券出借业务。但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十三、基
金资产估
值
无右侧估值原则内容。
(二)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
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
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
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
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
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
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
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
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
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
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
值。
(三)估值
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
等资产和负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和负债。
(五)估值
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
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
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按照估值日目
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上述价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
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
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
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
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
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
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
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
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
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
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
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估
值。
(2)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
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11、 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
规定进行估值。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
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和
估值错 误
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 有权向过错人追
偿。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
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
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八)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十四、基
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
(五)基金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
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
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六、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
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
十七、基
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息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无右侧关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投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内容。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
告。
12、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
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4、投资期权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参与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
揭示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等。
1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情况, 包括投
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 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
明。
十八、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
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
算
(一)《基
金 合 同 》
的变更 第
2点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