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为了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南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对南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换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
自2023年7月1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届时转换完成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审议。
二、基于上述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南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个别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完成时间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的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届时将在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上披露。对于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阅读《南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南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可访问本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3日
附件:《南方人工智能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涉及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的修订内容(具体请以届时披露的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内容为准)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第五部分 基
金财产的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
择的证券经营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经营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
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
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
用于证券交易结算的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
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或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第七部分 交
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使用其交易单元作
为基金的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
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
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
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并将上述情况
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
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
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
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
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
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
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
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
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
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
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在基
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或拒绝执行。
2、港股通证券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 )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 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 )因无法交付证券对
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 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
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香港结算发生破产
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由
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 中国结算和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港股通交易各项业务的收付款时点按如下约
定:
(1)交易资金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付的,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日14:00前托管账户有足够
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如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 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的有
关规定办理。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清算结果为净应付
的,基金托管人于T+1日14:00之前扣收应付资金。
对于T日港股通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净应收的,基
金托管人于T+3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收资金。
(2)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券组合
费对于T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证
券组合费,如为净应付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T+1
日上午10:00前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托管人于
T+1日上午10:00扣收委托人的净应付资金。
对于T日清算的风控资金、红利/公司收购资金,
如为净应收的,托管人于T+1日上午12:00前返还应
收资金。
基金托管人负责差额缴款、 按金等风控资金的
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按
时缴纳风控资金。
对于遇恶劣天气等原因导致延迟交收时, 若托
管资产为净应付的, 则仍按前述约定的时间进行扣
收;若托管资产为净应收的,则交收时间视中国结算
向基金托管人的支付情况确定。
基金管理人应做好头寸管理, 避免因延迟交收
而导致的透支。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
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
责任。
由于基金管理人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基金
托管人对中国结算违约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基金
管理人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
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理,由
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
金管理人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认可, 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
成本的原因, 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
规则, 将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
担保品。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
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
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
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
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
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
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
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
则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署的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
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证券经营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
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
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由于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
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在
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直接经济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
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
算。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
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
间。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O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O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3O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
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
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
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O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O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
月支付, 由托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3O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
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
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O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
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或双方约定方式, 在月初3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托管人与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
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或双方约定方式, 在月初3个工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
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
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
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托
管人根据与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
初 3O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
拨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五)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
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和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托
管人与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
指令或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扣划后,管理人应进行
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