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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的更新等对基金合同及《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的更新等而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修改后的《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自2024年6月14日起正式生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安排
1、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份额代码为021649。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2、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N)
N<7日
7日≤N<30日
N≥30日
赎回费率
1.50%
0.50%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C类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吕铭泽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符合要求的基金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上述基金C类基金份额,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包括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法律法规更新等对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将据此相应修改,并将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相应更新。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
1、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 四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修改前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
可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基金份额
类别,各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单
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如有),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
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
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
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
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
修改后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
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
类份额”
53、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
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
份额”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
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臻选成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
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且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0%的
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
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
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
银行)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银监复【2004】14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
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
内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
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示。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
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
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
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
销售服务费率;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
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
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
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
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
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和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
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
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