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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8年2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36号文注册,基金合
同于2018年3月19日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产品名称及证监会要求的相关事项进行更
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6月20日,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3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我公司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原股东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51%股权转让给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变更后的
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49%。本次股权变更后,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保持不变。
我公司已于2023年4月22日发布《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基金管理
人名称由“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
名称变更事项已于2023年4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的募集.......................................................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7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8
十、基金的投资....................................................... 38
十一、基金的业绩.....................................................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4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十八、风险揭示....................................................... 6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8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03
一、绪言
《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
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
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宏利金利3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1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
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
期开放的模式
56、开放期起始日:指本基金开放期的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3个月对日的次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
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
后的对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
日)3个月后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指第二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
日)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
延至下一工作日
57、开放期到期日:指每个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8、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
入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2至10个工作日,期间可以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5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一开放期到期日次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
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
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
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联系人:张强
联系电话:010-66577762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51%;宏利投资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49%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
年6月。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金、宏利行业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效
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市
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沪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宏利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宏利逆向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宏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复兴伟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宏利汇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睿智稳
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全
能优选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交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绩优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泽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泰和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印度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行业量化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泰和稳健
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价值长青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中证申万绩优策略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高研发创新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波
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消费服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新能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宏利悠然养老目标日期2025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新兴景气
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领航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景气智选18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昇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宏利悠享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宏利添盈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在内的六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金旭女士,董事长,北京大学及美国纽约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
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5
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2022年1月先
后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或副董事长。2022年1月至2022年10月任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巡视员。2022年11月加入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现任中国区财富及资产管理主席及宏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兼
法定代表人。2022年12月23日起任公司董事长。
高贵鑫先生,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分获学士、硕士学
位。2000年10月加入华夏基金任高级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历任
副总监、总监等职;2012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
职;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任公司执委会委员、总经理助理等职;2020年1月
加入渤海银行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2021年11月加入方正证券,任资
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2022年12月加入公司,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
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学士学
位,现为宏利投资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投资管理(新加坡)私人
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掌管亚洲(包括日本)的资产管
理业务,负责推动宏利在亚洲区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的不断发展与壮大。出任现职
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港除外)的资产管理业务。2001年至2004年,
杜先生驻于波士顿,负责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宏
利,之前任职于一家国际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杜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资本市场及资产管理经验。
张凯女士,董事,拥有美国曼荷莲学院经济学学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学位。现任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出任现职前,张凯
女士曾担任花旗中国副行长、零售金融业务总裁。加入花旗前,张凯女士曾担任麦
肯锡管理咨询公司顾问以及华信惠悦咨询公司的精算分析师。张凯女士在北美和亚
洲金融业拥有20多年的经验。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学
士、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曾担
任欧洲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究有限公司(东
京)高级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究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研究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远
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樸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
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任联
邦储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究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士顿)董
事,Commerz 国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董事,德国商
业银行(英国)资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实践教
授。
陆敏,独立董事。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和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
士学位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87年6月任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
系助教,1987年7月至1990年6月任海上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旅游部经
理,1994年9月至2000年9月任怡富证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10月至
2002年7月任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副总裁,2002年8月至2006年4月任荷兰银
行资产管理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06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光辉国际上海合
伙人,2007年6月至2016年2月任荷宝基金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2016年2月至
2017年7月任荷宝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21年6月任瀚
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顾问/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同济校友基金投
资合伙人,同时在其投资的上海百年恺歌广告有限合伙企业担任投资合伙人委派代
表。
2、监事成员基本情况
邓嘉明先生,监事。拥有香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资讯系统管理学硕士;
香港城市大学,仲裁及争议解决学法学硕士学位。1986年-1990年在罗兵咸会会计
师事务所担任审计主管,负责审计工作;1990年-1996年在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
员会担任中介团体监察科高级经理,负责监察工作;1996年-1999年在大和证券
(香港)担任监察及内部核算部主管,负责监察及内部核算工作;1999年-2002年
在汇富集团(Kingsway Group)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负责监察/业务
拓展工作;2002年-2003年在Alpha Alliance Group担任营运总监,负责营运管
理工作;2004年-2007年在景顺集团(INVESCO)担任监察科董事/业务拓展部董事,
负责监察/业务拓展工作;2007年-2008年在荷银投资管理(亚洲)担任大中华区
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负责监察、法律及风险管理工作;2008年-2013
年在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监察部主管,负责监察工作;2013年至今在宏
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担任亚洲区财富及资产管理规管部主管,负责监察工
作。
薛涛先生,职工监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曾就职于北
京燕金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7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政主管、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高贵鑫先生,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负责人,简历同
上。
汪兰英女士,常务副总经理;毕业于浙江大学与北京大学,分别获得工学学士
和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2年2月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
投资部;2002年2月至2013年11月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2013年12
月至2016年7月曾任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等部门,担任部
门负责人;2016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职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
司首席大类资产配置官(副总经理级);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曾任职于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兼国新新格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总经理;2022年9月
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起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并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刘晓玲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河北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02年9月至
2011年7月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零售业务部渠道总监;2011年7月
至2013年9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负责人;2013年9月至2015年
4月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总监;2015年4月加入融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8年8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起任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徐娇女士,督察长,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2011年7月至2013
年4月就职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项目经理;2013年4月至2016年4月就职
于中国证券业协会任高级主办;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就职于第一创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任部门负责人;2019年6月至2021年2月就职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督察长;2021年2月加入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2月起任公司督察
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宁霄先生: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工程硕士;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任职于兴业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担任基金清算;2007年8月至2011年3月,任职
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担任基金会计;2013年7月至今任职于宏利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担任债券交易员、交易部交易主管、交易部总经理助
理、基金经理助理,2020年4月起担任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兼基
金经理。2020年4月30日至今担任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
月30日至今担任宏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4日至今担任
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11月4日至今担任宏利宏达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1日至今担任宏利乐盈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8月9日至今担任宏利波控回报12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13日至今担任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4月27日至今担任宏利闽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9月1日至今担任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具备15年证券从业经验,10年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靖先生(2018年03月至2019年03月);
庞宝臣先生(2019年01月至2020年01月);
李祥源先生(2020年01月至2021年12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高贵鑫、常务副总经理汪兰英、总经理助理
兼投资总监(权益)刘欣、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王鹏、研究部总监张勋、资深基金经
理吴华、宏观策略投资部副总经理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兼基金经理庄腾飞、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经理宁霄、基金经理李宇璐、基金经理高春梅、固收研究部总
经理陈星屹。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为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固定收益类事项由高贵鑫、汪兰英(主任委员)、宁霄、李宇璐、陈星屹、
高春梅表决。
(2)权益类事项由汪兰英(主任委员)、刘欣、王鹏、张勋、吴华、庄腾飞表
决。
(3)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承销证券;
(4)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
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
责任;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或董
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
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
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关的
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
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
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成立时间:1996年0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776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
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
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2、发展概况:
北京银行成立于1996年,抢抓时代机遇,相继实现引资、上市、跨区域等发
展突破,在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石
家庄、乌鲁木齐等十余个中心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荷兰拥有近640家分支机
构,探索了中小银行创新发展的经典模式。新时期,北京银行紧密围绕“服务实体
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强化党建引领,依法合规经营,
加快数字化转型升级,加强全方位风险管控,扎实推动全行各项业务高质量发展。
截至2023年3月末,北京银行资产总额达到3.50万亿元,2023年一季度实现
净利润74.93亿元。成本收入比27.44%,不良贷款率1.36%,拨备覆盖率为
217.01%,资本充足率13.94%,各项经营指标均达到国际银行业先进水平。品牌价
值达769亿元,一级资本排名全球千家大银行50位,连续九年跻身全球银行业百
强。
北京银行凭借优秀的经营业绩和优质的金融服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
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亚洲十大最佳上市银行”、“中国最佳城市商业零
售银行”、“最佳区域性银行”、“最佳支持中小企业贡献奖”、“最佳便民服务
银行”、“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中国社会责任优秀企业”、“最具持续投
资价值上市公司”、“中国最受尊敬企业”、“最受尊敬银行”、“最值得百姓信
赖的银行机构”及“中国优秀企业公民”、“最佳互联网金融银行奖”等称号。
3、资产管理与托管部主要人员情况
史学通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年加入北京银行,曾在支
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零售银行总部工作;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任总
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2017年7月至2020年5月,任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
理;2020年5月至今,任总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副总经理。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银行的高起点优势,搭建了
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团队,内设估值核算岗、资金清算岗、投资监督岗、系统
管理岗、内控稽核岗等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分别具有相应的会计核算、资产估值、
资金清算、投资监督、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经验。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秉持“严谨、专业、高效”的经营理念,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
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北京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理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银
行理财、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产品体系,北京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
露,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北京银行总行设立内控与操作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行重要内部控制制
度、流程,开展总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总行法律合规与内控部
作为内部控制管理职能部门,牵头本行内部控制体系的统筹规划、组织落实和检查
评估,总行审计部履行对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
效性进行审计。资产管理与托管部设有专职内控稽核岗。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覆盖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
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
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尤其是设立
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4)相匹配原则。内部控制应与本行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
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北京银行资产管理与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立了业务
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
行;业务人员均具备从业资格;业务操作严格实行经办、复核、审批制度,授权工
作实行集中控制,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
料严格保管,未经授权不得查看;业务操作区实行独立封闭管理,配备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业务人员负责复核、信息披露,防止泄密;业务实现系统自动化操
作,有效预防人为操作风险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联系人:刘恋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
传真:010-66577760/61
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兴业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联系人:李博
网站:www.cib.com.cn
2)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6)名称: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388号凯德龙之梦虹口广场B栋11层
法定代表人:何达徳(Michael Edward Huddart)
客服电话:95383
公司网址:https://funds.manulife-sinochem.com/
7)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3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9)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1)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楼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2)名称: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福田区富德生命人寿大厦1106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客服电话:0755-81994266
公司网址:www.jhjzfund.com
13)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服电话:400 699 7719
公司网址:www.xiquefund.com
14)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址:corp.5irich.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魏益佳、楼茜蓉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2月12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336号文件注册
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
认购户数为2户(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1,009,999,000.00元,折合基金份额1,009,999,000.00份,合计募集份额
1,009,999,000.00份。上述资金已于2018年3月16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北京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托管专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
19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
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方式延续。若届时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第
一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日)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
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次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10个工作日,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3个
月对日的次日,除第一个开放期起始日外,本基金的其他开放期起始日均为前一开
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例如本基金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第三个开放期起始日
指第二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以此类推。如该日为
非工作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
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示例:假设《基金合同》于2017年5月10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起
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3个月对日的次日,即为2017年8月11日,
第一个封闭期即为2017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10日。假设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时间
为5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为2017年8月17日,第二个开放期起
始日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含该日)3个月后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或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17年11月20日。第二个封闭
期为第一个开放期到期日次日(含该日)起至第二个开放期起始日的前一日(含该
日)的期间即为2017年8月18日至2017年11月19日,以此类推。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具体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的每个开放日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
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业务办理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
无效申请。
本基金已于2018年6月20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具体实施办法
详见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
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
人递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含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含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
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0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人民币10万
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2、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
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
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
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
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6、职业年金计划;7、养
老目标基金;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
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
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20%
100万元≤M<250万元 0.15%
250万元≤M<500万元 0.1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其他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非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0%
100万元≤M<250万元 0.60%
250万元≤M<500万元 0.4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详见下表:
基金份额赎回费 连续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Y<7天 1.5% 100%
7≤Y<30天 0.75% 25%
Y≥30天 0%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1)基金份额申购
a)若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2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60%)=1,988,071.57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88,071.57=11,928.43元
申购份额=2,000,000/(1+0.60%)/1.2000=1,656,726.31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2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1. 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1,656,726.31份。
b)若适用固定费用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固
定费率1,000元/笔,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元
申购份额=(6,000,000-1,000)/1.2000=4,999,166.67份
即: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4,999,166.67份。
2、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
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时间为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1万份,持有期限为100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1.12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200.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
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相应顺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如发生暂停赎回,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相应顺延。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且不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比例时,
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
日基金总份额的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延期办理: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一持有人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
基金总份额40%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
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40%以内(含4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参
照前述第(1)、(2)项规定处理。对于上述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
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开放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
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2021年3月1日起开放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
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
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
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政府债券、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
确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从而选择既能匹配目标久
期、同时又能获得较高持有期收益的类属债券配置比例。
② 目标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等)和
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变化趋势的综合分析,形成对
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目标久期,以提高投资组合收益并
减少风险。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降低时,本基金将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
期,从而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收益;当预期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则适
当缩短组合目标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带来的资本损失的风险,并获得较高的
再投资收益。
③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走势来调整投资
组合的头寸。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
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 子弹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将采用子弹策略;
· 哑铃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
· 梯形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④ 信用利差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
的头寸,即通过研究影响信用利差曲线的经济周期、市场供求关系和流动性变化等
因素,确定信用债券的行业配置和各信用级别信用债券配置。
⑤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
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债券市场宏观分析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
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
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减小
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不承担责任和由此造成的损失。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
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包括市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符合指数编制标
准的债券,从总体债券指数中进行抽样选择债券编制而成,或给以流动性调整所编
制的债券指数均可称为可复制指数,能客观反映一国或地区或某一市场的债券总体
情况。故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
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3月27日
前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22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71,765,444.63 96.65
其中:债券 3,071,765,444.63 96.6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5,999,742.36 3.3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7,791.69 0.01
8 其他资产 14,143.42 0.00
9 合计 3,178,087,122.1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境内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61,429,547.78 5.5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11,327,951.24 96.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91,050,008.23 27.1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99,007,945.61 3.40
9 其他 - -
10 合计 3,071,765,444.63 105.4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80211 18国开11 2,200,000 225,350,821.92 7.73
2 092280108 22中行二级资本债02A 2,200,000 214,595,666.85 7.37
3 2222006 22中银金融债01 2,000,000 199,005,150.68 6.83
4 2020005 20宁波银行小微债01 1,500,000 153,774,600.00 5.28
5 185279 22信投C2 1,500,000 152,653,150.68 5.2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在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投资于国债期货。该策略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国家开发银行于2022年3月21日曾
受到银保监会公开处罚;中国银行于2022年3月21日、2022年5月26日曾受到
银保监会公开处罚;宁波银行于2022年4月11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5
月27日、2022年9月8日受到宁波银保监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要求。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143.4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8 合计 14,143.42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8年3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宏利金利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8年3月19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87% 0.04% 5.54% 0.12% -0.67% -0.08%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4.13% 0.04% 1.10% 0.09% 3.03% -0.05%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3% 0.07% -0.16% 0.15% 2.59% -0.08%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76% 0.03% 2.28% 0.08% 1.48% -0.05%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40% 0.04% 0.19% 0.09% 2.21% -0.05%
2018年3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8.85% 0.05% 9.16% 0.11% 9.69% -0.06%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是全样本债券指数,包括市场上所有具有可比性的符合指数编制标
准的债券,从总体债券指数中进行抽样选择债券编制而成,或给以流动性调整所编
制的债券指数均可称为可复制指数,能客观反映一国或地区或某一市场的债券总体
情况。故本基金选取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
的比较
宏利金利3个月定开债券发起式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8年3月19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注: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截止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规定
的比例要求。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权收取的
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
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
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按成本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
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
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
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
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
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
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
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本基金进行基金分红,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及账户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前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
近一个工作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 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前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一个工作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并参照行业
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但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
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
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
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
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
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
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
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放期安排;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
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
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
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若出现上述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上述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
将下降,若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基金资产面临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投
资决策出现偏差。
(6)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
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所持
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7)估值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
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8)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的收入现金
流的不稳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越大;反之,
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2、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
定的其他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
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期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但在极端、特殊的市场情况
下,可能无法满足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9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a.本基金拟投资市场根据投资范围,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
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91%,属于大宗交易
(批发市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
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CFETS 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
要统一在 CFETS 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银行间市场2016年的全年债
券成交量达到123.99万亿,托管量达到51.86万亿,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
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
千万元以上。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
场,典型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
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竞价方式包括在每日
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时间采用连续竞价方式;第二种是大宗交易
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000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手,或交
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采用协
议交易或盘后定价,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交易所市场2016年的全年债券成交量达到1.24万亿,托
管量达到4.45万亿。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
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
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
b.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
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
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这三类债券的
流动性最好,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54.7%。其中,
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1年、3
年、5年、7年和10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
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26.1%,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
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
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
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交易所发行的
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交易
所市场成交金额的11.74%;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
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2016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交易所市场成
交金额的48.71%。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
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AAA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
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
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
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活跃,
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
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
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AAA存单的流
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
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
般也较短。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可能导
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
性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a.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b.暂停接受部分投资者超过一定比例的赎回申请;
c.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d.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为前提,按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
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
使用前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
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6、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除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个工作日期间外,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
本基金需要承担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因个别债券违约所形成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进行运作,封闭期长度为3个月,封闭期间不接受基
金的申购、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在某个封闭期结束和下一封闭期开始之间设置开
放期,受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申请,开放期的时长为2至10个工作日。因此,
在封闭期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
束。
8、发起式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合同
成立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
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
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
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9、基金合同自动终止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
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10、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达到或超过50%的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因是,
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份额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估值方法下出
现的特殊事件。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
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
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巨额赎回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引发
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除了面临债券所需要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有风险:提前赎回或延期支付风险,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12、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
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
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能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
付,或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自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13、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
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
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
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
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4、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5、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
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
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或者有权机关或者基金托管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
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业务规则》、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除管理费、托管费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
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个月以后、六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三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
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
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的变更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
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应当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基金合同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针织路23号楼中国人寿金融中心6层02-07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贵鑫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 盖君
官方客服电话:95526
成立时间:1996年1月29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4298.4272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12月28日《关于北京城市合作
银行开业的批复》(银复[1995]470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8]77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
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
币兑换;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和代客外汇买卖;证券结算业务;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债券结算代理业
务;短期融资券主承销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
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封闭期不受此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每个开放期的前
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期间不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2)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项、第(9)项、第(12)项、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投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
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等上述事项和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
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交易对手书面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进行监
督。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
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
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有权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有权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不因提供监督服务而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
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若由于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的直接经济损失,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
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
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
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资金账户(资产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
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
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资金账户进行。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及时核查资
产托管专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
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交易的
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
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
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
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
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保管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
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
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
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
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过
客服电话4006988888/010-66555662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manulifefund.com.cn,查询基金净值、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
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人工答疑服务。
三、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 /010-66555662或客
服信箱:irm@manulifefund.com.cn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四、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
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
的公告》。
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办理时间的
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
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3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
下部分基金新增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
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
公告》。
1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易管家平台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
资)优惠活动的公告》。
1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4月30日发布《关于终止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1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
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公
告》。
2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申购补差费优惠活动的
公告》。
2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
加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3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1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参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投资)优惠活动的
公告》。
3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终止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3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3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3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3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28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3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武汉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3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含定期定
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2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4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15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4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暂停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4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4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4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与金融市场统一门户为销售机构的公
告》。
4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4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
4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6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及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4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5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2年12月24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董事变更的公告》。
5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5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54、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5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4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56、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57、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
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58、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59、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月1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60、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61、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6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0日发布《泰达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6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3月11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
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
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manulife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宏利金利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
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