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2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8年1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166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4月10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预期风险和较低预期收益
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
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
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
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有
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
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8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3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83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3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2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
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裕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19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
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
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
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参与认购的资金。
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不低于三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自每一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
同生效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2、开放期:指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
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
放期前公告说明。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53、元:指人民币元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总数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
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
期A-13栋三层306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9层
法定代表人:吴显玲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联系人:施颖楠
联系电话:021-3855 5555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51%股权,邓普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吴显玲女士,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管理处主任科员,广西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
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
司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麦敬恩(Gregory E. McGowan)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
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之前,麦敬恩先生是美国证券
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麦敬恩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
担任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
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卢森堡),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香
港),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
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
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何春梅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第五秘书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广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
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
众公司部副主任(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
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
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燕文波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
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
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
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吴凌翔先生,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
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
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
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
(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
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现任国海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梁葆玲(Linda Liang)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
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
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梁
葆玲女士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总
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
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邓普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
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张伟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悉尼)企业银行主
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英
国)联席董事,德意志信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邓
普顿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
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徐同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
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
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
司总经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刘戎戎女士,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
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
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
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万辉
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施宇澄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
管理合伙人。施先生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
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
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
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孙伟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杜克大学、华东政法
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
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
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林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
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
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
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
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
理层董事。
(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