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 称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裕 6 个 月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简 称 国富恒 裕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
基金主 代码 005822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定期 开放 式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2018年 4 月 10 日
基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名 称 国海富 兰克 林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公告依 据
《富兰克 林国 海恒 裕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合 同》(以 下简 称“《基 金合 同》”)、《富 兰 克 林 国 海 恒
裕 6 个 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 说 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募 说明 书》”)以 及相 关公 告等
申购起 始日 2020年 11 月 13 日
赎回起 始日 2020年 11 月 13 日
注: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如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要求。
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为自第四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月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即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11月12日,因此,本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起(含该日)开放20个工作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即开放期间为2020年11月13日起(含该日)至2020年12月10日(含该日)。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15: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业务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将作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人在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的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直销柜台基金投资人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2申购费率
3.2.1前端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备注
M〈100 万 0.60% -
100万〈=M〈500 万 0.30% -
500万〈=M 1000元/笔 -
注:1、申购金额(M)单位:人民币,元。申购金额包含申购费。
2、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2.2后端收费
本基金未设置后端收费模式。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申购金额限制、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7 日 1.50%
7日〈=N〈30 日 0.10%
30日〈=N 0.0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赎回份额限制、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上公告。
2、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赎回费应全额归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蓉婕
电话:021-38555678
传真:021-68870708
客服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
网址:www.ftsfund.com
5.1.2场外非直销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通过指定网站,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资料。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4518、95105680或021-38789555)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