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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8月30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E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E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自2023年8月30日,本基金在原有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加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9289),并于当日起开通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为对应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A类005972,C类005973),两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三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基金份额净值与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一致。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E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E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3、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7日以内
7日以上(含)
E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1.5%
0
注: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二、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站及手机APP,下同)。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
2、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暂不通过非直销机构销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E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万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万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1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最低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E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托管人部分基本信息。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协商一致,《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1、附件2。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为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所作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3年8月30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本次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将在本公司网站发布,供投资者查阅。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1:《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修订前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裕如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
1日起执行)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
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修订后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裕如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46、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
购费用、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
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
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
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与E类基金份额设
置不同的赎回费收取标准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
时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申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A类基金份
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该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
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
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率、销
售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
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
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E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与E类基金份额设置不同的赎回费收取标
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
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
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
独公告。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A类
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
不支付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并从
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包括
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份额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或 E 类基金
份额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当日超过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9、本基金从 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收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益与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露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 C 类基金份
额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
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降低 C 类基金份
额或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分别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
额和E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附件2:《交银施罗德裕如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九
、基金收
益分配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十一、基金
费用
十一、基金
费用
修订前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59,696,778元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基金
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
配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
计提方法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修订后
(二)基金托管人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西路
7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
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
有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三)C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E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E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和
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
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