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且募
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三年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顺祥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0、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
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23、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封闭期:指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
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
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
开放期时间
38、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该日历月度中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顺祥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固有资金、以及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
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交替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3个月后的月度对
日,第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第三
个开放期的首日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9个月后的月度对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均为封闭期。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
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开
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2018年6月1
日(如2018年6月1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一个
封闭期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假设第一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7日的5个工作日;第
二个开放期的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即2018年
9月3日(因2018年9月1日为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则本基金第
二个封闭期为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9月2日。以此类推。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投资人
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
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的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
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在遵守相关法规最高额限制的规定的前提下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四、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金额
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
及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
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
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
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本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期内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