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8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9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 4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4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7
十五、禁止行为 ............................................................................................................................. 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3
十七、违约责任 ............................................................................................................................. 5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5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58
二十、其他事项 ............................................................................................................................. 5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60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和能力;
鉴于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加颐信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
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内容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65号317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35号
邮政编码:100050
法定代表人:夏英
成立日期:2013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4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电话:057188267931
传真:057188268688
联系人:项星星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6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79.6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3】15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
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
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分离交易
可转债所分离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同业存单、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
定期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或权证。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
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纯债部分。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
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
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但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十)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基金管理人的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
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
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
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充分履行监督和复核义
务后,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
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如有)等
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
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
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复,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若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怠于履行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约
定的监督与核查义务,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直接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其自身实际控制的基金财产。未经基
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信息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集资金。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
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
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
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同时,基
金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保证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
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等银行间交易场所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同时,基金管理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相关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
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
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
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
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
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
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
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
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
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
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
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
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
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
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
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
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
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
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
的时间,一般为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
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因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
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
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
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
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
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
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
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
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
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
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
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履行立即通知的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
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
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
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已通知基金托管人取消指令,
并得到基金托管人确认,但仍然执行的情形除外。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核对确认后应予以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或未及时执行指令,应在发现
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
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
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
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
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并
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变更通知书即生效,原授权变更文件
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或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授权变更通知生效之后,
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
务,如果授权变更通知正本与传真件内容不同,以传真件或双方认可
的方式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
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
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
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
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
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
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
清算代理银行办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
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
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
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
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
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
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
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
人发现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
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
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
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
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
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
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
给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
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
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
确保资金清算。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
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
保有足额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
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
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
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
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
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
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
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
金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
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
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
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
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
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
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
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
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
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
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
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
账相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
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
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进行申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
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
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
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
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
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
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
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
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
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
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
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
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并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
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
理。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
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
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
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其它资
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
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
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含同业存单),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
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
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
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
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托
管人承担次要的复核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
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
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
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
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编制完毕
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
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基金份额进
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
益分配方式;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4、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
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
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
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
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
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
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项,应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
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
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一、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因基金投资产生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第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年费率为0.1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
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执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
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
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
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
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
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至少15年以上。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
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
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
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事
项时,除应遵守本部分的约定外,还应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的约定。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
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
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
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
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
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且该等取消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
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
《基金法》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
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
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
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
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
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
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
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
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加颐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签字盖章
页。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