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全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转型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失效,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为《鑫元全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
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约定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
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
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
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
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鑫元全利一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鑫元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
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下一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
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鑫元全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自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即
2018年10月25日起,下同)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
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秉承价值投资理念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追求资
金的安全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
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
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4月1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8】682号文准予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2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鑫元全利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521号
文准予变更注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21
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21年4月21日起,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失效,《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
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
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本基金
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
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
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
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
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
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内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