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3月29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已经中国证监会2018年6月12日证监许可【2018】950号文予以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
年11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
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此外,本基金作
为ETF联接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联接基金风险、跟踪偏离风险、与目标ETF业绩差异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ETF)的联接基
金,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主要联系体现在:(1)两只基金跟踪同一个标的指数即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2)两
只基金的投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即中证央企结构调整指数的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3)两只基金具有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4)目标ETF是本基金的主
要投资对象。
主要区别体现在:(1)基金的投资管理方式不同:目标ETF通过直接买卖标的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直接跟踪复制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则是通过买卖目标ETF(包
括在该ETF的一级市场进行证券篮子组合的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该ETF的二级市场以现
金直接买卖ETF份额),间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2)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不同:目标
ETF的投资人依据申购赎回清单,按以组合证券为主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进行申购赎回,
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报;而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采用现金方式,金额申购、份额赎回;(3)
基金是否挂牌交易不同:目标ETF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而本基金则不上市交易;(4)
价格揭示机制不同:目标ETF有实时市场交易价格和每日净值;而本基金只揭示每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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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5)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的程序不同:目标ETF通过指定场内券商办理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的业绩表现可能会出现差异,差异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以
下几个方面:(1)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2)投资管
理方式的不同,如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不同的管理方式会导致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3)基金规模、投资成本,
各种费用与税收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差异。由于两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
围不同,投资管理方式不同,基金规模也可能不同,所以,本基金的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
税收可能不同于目标ETF;(4)现金比例及现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会导致两只基金的业绩有
差异,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而目标ETF
则没有这项规定。
本基金属于股票ETF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来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中证央企结
构调整指数收益率及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表现密切相
关,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投资品种。根
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
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
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
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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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1年3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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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5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九、基金的投资 ............................................................................................................................. 83
十、基金的业绩 ............................................................................................................................. 9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9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9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十七、风险揭示 ........................................................................................................................... 10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6
附件一: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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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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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
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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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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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目标ETF:指另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ETF”),该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选择华夏中证央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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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为目标ETF。
5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3.9%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13.9%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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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委员会委员,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
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信信托董事,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裁等。
Barry Sean McInerney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万信投资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董事长、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在多家北美领先的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职位。
翟海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合伙人,兼任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
司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曾任高盛(亚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高盛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政部
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等。
杨冰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资产管理业务行
政负责人。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交易员、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资产管
理业务投资主管等。
李勇进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财富
管理委员会主任,兼任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金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申银万国
证券大连营业部部门经理,中信证券大连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信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部高级副总裁、总监,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浙江
分公司总经理,中信证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华夏基金(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
理,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张宏久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中信信托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顾问,全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及民
事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员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副秘书长、中国会计
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
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经济研究编辑部主任,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
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
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CCBC)的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
(HGI)的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史本良先生: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行政负
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人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
险主管。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公室主任、副总编辑,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
人。曾任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处
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