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和《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上述修改自【2019】年【10】月【25】日起生效。
重要提示: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此次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51690111
本公司网站:www.maxwealthfund.com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原《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对照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内容: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内容: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
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
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
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
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
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
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
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
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
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
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
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
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 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
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
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
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
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
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
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
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
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
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
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
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
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
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期报告中披露
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
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
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
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
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
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
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供公众查阅、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
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
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
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
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增加或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
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
监会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
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
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
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
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
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
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
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
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
的内容为准。
附件: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按照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改拟定,修改后的《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与原
《永赢嘉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对照说明如下: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
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
后每6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
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
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
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
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
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
公告,基金管理人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年度报告应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
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
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或以
电子方式确认。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
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清算报
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
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后,方可披露。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
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3.信息文本的存放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
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
一致。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投资者
可以免费查阅上述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
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