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0年10月23日(含)起对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事项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原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增设C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0292),单独公布基金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首日基金份额净值同A类基金份额的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相关费用说明
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相同,但在投资人申购C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 日 1.50%
7 日≤L<30 日 0.50%
L≥30 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注:一个月=30日)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3、登记机构
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官网(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投资者可登录前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
(2)代销机构
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www.lufunds.com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大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6)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盘古大厦A座3205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9)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kenterui.jd.com
实际操作中,相关业务具体办理时间及流程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5、有关业务规则
(1)C类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C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本公司将开通本基金C类份额与本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详见本基金后续相关公告。
(3)本公司暂不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登载于《信披办法》规定网站,并在根据《信披办法》规定更新的《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7、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进行披露。如有疑问,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dfham.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808)进行咨询。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全文于2020年10月12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本基金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第二部分 释
义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
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其他适用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1、《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
金结算业务指南》、《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
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新增的 C 类基金份
额适用《上海东方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第二部分 释
义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
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明确转托管限于同
一登记系统内。
第二部分 释
义
58、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对新增 C 类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进行解
释。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基 本情
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
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及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
取申购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C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
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的,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
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分
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
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 日该类基金份
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
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
面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
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明确本基金将区分
为 A 类和 C 类份额
并分别计算基金净
值。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具体的销售
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
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
考虑到不同份额的
销售机构可能不同
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
有或承担。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
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披
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份额销
售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
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
日, 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基金
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
承担。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
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
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
请进行确认,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
额不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
申请确认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 开放期内,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
时,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
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
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
其进行延期办理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
根据“(1)全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的赎回申请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开
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 基金发生巨额赎
回情形, 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的,开
放期相应延长, 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
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
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办理延期赎
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
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
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确认当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
(3)开放期内,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
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根据“(1)全
额赎回”或“(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一并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2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情形,且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
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
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
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而被办理延
期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业务,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同
份额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
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
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
在同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
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
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明确转托管限于同
一登记系统内。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托
管人信息。
第 七 部 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同
份额完善表述。
第八部分 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2、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明确调高销售服务费
率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明确调低销售服务费
率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
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
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外公布。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同
份额完善表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同
份额完善表述。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费用类别补充销售服
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
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3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
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补充销售服务费的费
率和计提方法。
第 十 五 部 分
基金费用与税
收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需于调整实
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
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需于调整实施前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增加对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的操作说明。
第十六 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3、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
种方式;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
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
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第十八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
闭期间,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期前最后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
闭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
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 披露开放期
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基金开放期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
售网站或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第十八 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
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增加需临时报告与
公告的情形。
第二十 四 部
分
合同摘要
按照基金合同上述调整相应修改
东方红核心优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调整后条款 修改说明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 中国证监
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 证监基金字
[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基金托管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93.52 亿元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根据实际情况更新
托管人信息。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
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三、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
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
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
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
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七、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
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
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
总数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享有或承担。
每个估值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
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
监会[2017]13 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
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
种的估值处理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
额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
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
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估
值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
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每个估值日,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
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监会
[2017]13 号公告《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
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
2015 年 1 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
标准》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
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八、 基金收益
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
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
方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仅现金分红一种方
式;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根据本基金区分不
同份额完善表述。
十、基金费用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
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
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
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
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
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补充销售服务费的
费率和计提方法。
十、基金费用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需于调整实
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
销售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
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增加对销售服务费
率调整的操作说明。
十、基金费用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
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
费、基金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进行复核。
新增 C 类份额销售
服务费的相关复核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