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20年2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4年 11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236号文批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
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
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
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
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
断市场,对认购(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国家或地区投资限制的风险、投资标的风险;二是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税务风险、初级产品风险、衍生
品投资风险、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等;三是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包括流动性
风险、管理风险、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证券经纪商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风
险、操作风险、证券借贷/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大宗交易风险、技术系统运行、金融
模型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
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风险揭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摘要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3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变化。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本基金特有风险、境外投资产品风险和一般证券投资基金
的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大中华市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分享大中华区域经济发展增长的成果。由于大中华地区企
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成长能力可能会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同时这类企业也会较容
易受到经济周期、产业政策调整、业务模式、盈利模式和增长模式、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的
影响,可能会有较大的市场波动性。
2、国家或地区投资限制的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
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从而对投资收益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例如台湾市场,目前对于
内地QDII资金进入台湾市场投资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托管结算、税务政
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
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
响。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各主要投资目的地的政治、经济、产业政策和投资限制的变化,适时
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此类风险的变化。
3、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0%-95%,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60%。因此本基金的投资可能面临以下债券投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
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到
期支付的风险。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
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4、科创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
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可能采用摇号抽签方式对于参与网下申购中签的账户进行获配股份的一定时间
内的锁定机制,锁定期间获配的股份无法进行交易,存在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
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
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5 个交易日
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5)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
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6)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同于直接
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7)系统性风险。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
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8)政策风险。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
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二)境外投资产品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
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
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美国、英国等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
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都可能会
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导致投资风险的增加。
2、新兴市场投资风险
新兴市场投资风险是指相比较成熟市场而言,新兴市场往往具有市场规模较小、发展不
完善、制度不健全、市场流动性较差、市场波动性较高等特点,投资于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
可能高于成熟市场,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更大的波动性和潜在风险。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于人民币以外的金融工具,人民币与外币之间汇率的波动可能影响本基金
投资收益的水平。人民币与投资目的地货币之间汇率的不利变动,可导致以人民币计价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会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4、政府管制风险
所谓政府管制,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规章、设定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裁
决等行政处理行为,对社会经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地所在国
家或地区政府部门可能针对本基金实施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资金汇出入等方面的限制,
或者采取资产冻结或扣押等行政措施,从而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
5、政治风险
国家或地区的政治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也会产生风险,称之为政治风险。例如,国内政治
斗争变革风险、外汇资金流动和汇兑限制的外汇管制风险;新政府或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
的债务。
6、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
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
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
的额外税项。
7、初级产品风险
本基金不直接投资于钢材、石油、煤炭、有色金属等初级产品,但上述初级产品价格的
不利变化可能对相关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对本基金参与相关证券投资的收
益带来间接的影响。
8、衍生品投资风险
如果投资衍生交易品种,将因为衍生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了基金组合的投资风险。
9、小市值/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
对于小市值股票而言,由于上市公司发展模式、管理能力尚未成熟,相对于大型蓝筹股
而言,其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性更大,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小市值公司股票存在流动性风险,高科技公司股票也可能存在技术风险和产品风险。
(三)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将主
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
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1)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
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国内外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
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
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
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
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的过程中,
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
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由于证券经纪
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成的风险,如
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错划,日终轧帐假平,会计
备份数据丢失,利息计算错误等。
6、法律风险
指由于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在法律上引起争议和诉讼,或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税制、估
值等制度的改变,给基金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7、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那些由于不合理的内部程序或人为操作造成的风险。以下事件有可能引发
操作风险:
(1)内部程序出错造成的资产计量错误;
(2)员工的操作造成的错误;
(3)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害,如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
8、证券借贷/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回购风险是指基金为实现有效资产管理而进行证券借贷、正回购或逆回购时
发生的风险因素,如交易对手风险、借贷或回购利率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杠杆效应等,
可能导致偏离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杜绝投机操作,在严格控制交易对手风险、利率风险和资产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谨慎进行证券借贷和回购交易。
9、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当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时, 基
金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0、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
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11、技术系统运行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12、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来辅助做出投资决
策,但因为模型错误、模型参数的估计错误、数据录入错误等原因,产生了错误的结论,从
而给投资造成损失。
13、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境外代理机构破产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
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类型
QDII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海外证券市场
发行的大中华企业,以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
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股票、
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香港、台湾
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等。“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
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
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
大中华地区,且主要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0%-95%,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
产的5%-6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
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六、基金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宏观大势进行资产配置调整,通过对全球宏观经济状况、区域经济发展情
况、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法规影响、市场情绪等综合分析,调整基金在股票、债券等资产类
别上的投资比例,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收益。
2、区域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本基金通过对国家或区域的经济发展趋势、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就业状况及市场估值水平变化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投
资区域的权重。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通过对企业基本面的分析和研究,挖掘基本面
良好、具有较强竞争力和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方向。主要评估因素包括:
(1)公司竞争优势评估——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
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2)盈利能力评估——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公司背景,从财务结构、
资产质量、业务增长、利润水平、现金流特征等方面考察公司的盈利能力,专注于具有行业
领先优势、资产质量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盈利增长具有可持续性的上市公司。
(3)成长能力评估——选择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增长历史,且预期盈利能力将保持
稳定增长的公司。
(4)公司治理结构评估——清晰、合理的公司治理是公司不断良性发展的基础。从股
权结构的合理性、信息披露的质量、激励机制的有效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公司的管理层
和股东的利益是否协调和平衡、公司是否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方面,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
综合评估。
(5)估值评估——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的
安全性。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通过评估公司相对市场和行业的
相对投资价值,选择目前估值水平明显较低或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
4、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首次发行股票(IPO)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研究、估值分析,
判断新股的投资价值、参与新股申购的预期收益和风险,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资金流动性等影响市场利率的主要因素
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新券发行情况,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
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构建债券组合。
6、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与基金投资目标相一致的前提下,可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适
度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如期权、期货、权证、远期合约、掉期等。
本基金投资于衍生工具主要是为了避险和增值、管理汇率风险,以便能够更好地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敞口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本基金金融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不进行外汇汇率的投机交易,但在必要时,可以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或互
换等金融衍生工具来管理汇率风险,以规避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
本基金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
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风险等。
(2)有效管理
利用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流动性好等特点,有效帮助投资组合及时调整仓位,提高
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
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7、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
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基金经理根据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市
公司的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组合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
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对基金经理或其他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提交的基金投资计划、投资策
略重大调整、投资范围和权限等重大投资决策事项进行深入分析、讨论并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以及对境外投资市场和上市公司的
深入基本面分析,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境外证券的投资需要通过海外经纪商完成交易执行。基金经理通过系统下达投资指
令给中央交易室,交易室通过交易系统对海外经纪商下达指令,由海外经纪商执行交易,并
在每个交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通过交易报表对基金经理进行交易结果反馈。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
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
内。
根据全球证券市场投资环境变化以及投资操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投资管理流
程做出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8、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
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资产;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11)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限制。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