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2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8年8月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262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
年11月20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境内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
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
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
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
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
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
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
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
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
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具体请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风险揭
示”章节。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
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以及与
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
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
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
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期
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
复核。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6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33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3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7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87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89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1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
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3、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
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管理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①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②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
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上一开
放日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
10%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
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
美元份额
52、等值基金份额:指美元份额按基金份额净值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
金额与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乘以美元份额数折算为等值人民币份额
数
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
间价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
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
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人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
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
美元份额的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
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内/外证券市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变化。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分为如下三类: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
险、境外投资风险和本基金特有风险。
(一)一般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金融资产不能迅速变现,而可能遭受折价损失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
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
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
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
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
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
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固
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
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标的资产大部分为股票资产,一般情况下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
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并通过组合管
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①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②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
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前一开放
日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美元份额按当
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前一开放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
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基金估值、
摆动定价、收取短期赎回费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
辅助措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
进行日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
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2、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
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
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
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风险是指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托管基金资产
的过程中,由于自身或外在因素,可能在资金调拨、证券交割和报表编制等环
节出现差错,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4、证券经纪商风险
证券经纪商风险是指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水平不断变化,当它们
由于证券经纪商自身或外在的不利因素而出现薄弱环节时,会影响到本基金的
投资管理与交易活动,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到损失。
5、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或工作疏忽形
成的风险,如经常性的串户,帐务记重,透支、过失付款,资金汇划系统款项
错划,日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