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9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8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8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投资人以美元或人民币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存续
期间,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汇率变动风险。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
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
托凭证而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
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
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
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
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人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指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海富兰克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
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①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②美元份额按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
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上一开
放日当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
10%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
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
额
52、等值基金份额:指美元份额按基金份额净值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
额与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乘以美元份额数折算为等值人民币份额数
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
价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估值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人民
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人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估值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美元份
额的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富兰克林国海全球科技互联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审慎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下,力争总回报最大化,以谋求长期保
值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以人民币和美元发售,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其
中美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
额的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六、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约定。若本基金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美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
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
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
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设新的币种份
额、调整现有币种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币种份额的销售,该等事项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变更相关的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
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
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人民币、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约定。募集期内有效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
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等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分
别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照单笔认购
金额分别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美元份额按募集期最后一
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达到或者
超过基金总份额(美元份额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等值基金份额
后同人民币份额合并计算,下同)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投资人的全部
或部分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
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或等值货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以确定
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相应币
种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
申购、赎回;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他币种的申
购、赎回。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
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境外主要投资市场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如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市场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或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