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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22年3月1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0日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2年4月11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3月28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2022年3月29日至2022年4月10日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1层(100045);
联系人:刘金;
联系电话:010-88066494。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二)《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同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一:
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将本基金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二: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
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
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 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
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2年4月10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基金名称、转型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管理人已据此对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对基金合同进行了其他必要修订和补充,同时相应修订了本基金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具体修订以及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详见附件。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以发起式资金申购基金1000万元,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生效,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正式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个工作日在官网(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说明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前
言
一、 订立本
基金合同的
目的、 依据
和原则 第2
点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段
三、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 由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转型而来,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
金(QDII)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
金(QDII)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
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规定的免
责条款、第二十一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第二部分释
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全球聚享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三个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左侧释义。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
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夏海外聚享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原《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无右侧释义。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
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 基金的
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
六 、 基
金份额面值
和认购费用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折算
为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
行。
删除左侧内容。
无右侧内容。
五、发起式资金
本基金的发起式资金是指公司股东资
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
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购买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
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
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
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
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 在相应份额类别内,根据认购、
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销售
和美元销售。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
收取前后端申购费, 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在相应份额类
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
人民币销售和美元销售。 A类、C类基金份额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第四部分
基金份
额的发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
理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募集规
模进行限制, 具体规模限制可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
上述限制,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境外证券
投资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
购。
5、发售价格
本基金人民币发售价格为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1.00元。
美元发售价格为1.00元人民币按基金募
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
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具体
计算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
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
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
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
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
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
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
请,以确保其认购基金份额比例低于50%。
删除左侧内容,新增如下内容: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DII) 由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转型而来。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经
中国证监会2018年9月3日证监许可[2018]
1411号文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于2019年2月12日正式生
效。
202*年*月*日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
金(QDII)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全球聚享证券
投资基金(QDII)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有关事项的
议案》, 内容包括将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
基金(QDII)变更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变更基金名称、
转型为发起式基金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 发起式资金申购
基金1000万元,发起式资金申购份额确认日
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失效,《华夏海外聚
享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
合同》 生效, 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 正式转型为华夏海外聚享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第五部分基
金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为人民
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
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
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 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足基金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
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
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
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
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删除左侧内容,新增如下内容: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
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
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则基金合同自动
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
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 如该年
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当月最后一日。如年
度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
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
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
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定。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
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 拒绝或
暂停申购的
情 第2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八、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的情形 第2
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前一估值日基
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
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特定资产占前
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九、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
处理方式
2、巨额
赎回的处理
方式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
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
理赎回申请。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可以支付全部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上述
“(1)接受全额赎回” 的约定正常办理赎回
申请。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单个投资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有
困难, 但有能力支付其它投资人的全部或部
分赎回申请时, 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
利益, 基金管理人有权选择优先处理其他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 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
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公告。
……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
额赎回申请情形下,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具体分为
以下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为了保护其他赎回
投资人的利益, 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按正常程序进行。 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
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确认的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 则所有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一并办理。
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上述延期办理赎回
申请的具体措施,并及时公告。
无右侧内容。
十七、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
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删除左侧(24),序号依次调整。
二、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
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
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一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
构。
四、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
席会议的方
式 2、通讯开
会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
2、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公
告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
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会议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无右侧内容。
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
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
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
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
分别由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
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表决事项未涉及侧
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
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相关约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 投资范
围
……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产品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50%,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
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
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
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产品
(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50%, 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四、 投资限
制
(一)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
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其中:
A.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B.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
金。
……
4、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过
基金资产的10%。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5、8、9
条以外,其余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一)组合限制
1、 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制: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含
本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
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
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8)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其他基金中基金;
b.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
金。
……
删除左侧4。
……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4、7、8
条以外,其余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无右侧内容。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
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本部分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三、 估值方
法3、衍生品
估值方法
…….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
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
息取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
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
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
得, 参照最近一个交易日可取得的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第
3点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无右侧内容。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
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
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右侧内容。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
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
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无右侧内容。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
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金发的信
息披露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
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
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
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
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
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复
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删除左侧内容,序号依次调整。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无右侧内容。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第2点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并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
同》 的终止
事由
无右侧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3、《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
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 基金财
产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20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
分 争议 的
处理和适用
的法律
第二段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十二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效力
第1点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1、本《基金合同》由《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
基金(QDII)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本《基金
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且经
202*年*月*日华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
(QDII)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自
202*年*月*日起,本《基金合同》生效,原《华
夏全球聚享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注:上述基金合同修订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日期及正式转型日期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召开及决议情况填列。
附件2:招募说明书补充修订说明:
除与基金合同一致的修订内容外,基金管理人还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如下主要补充修订:
一、在“重要提示”章节新增实施侧袋机制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能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在“风险揭示”章节新增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并补充声明如下:
(一)新增实施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
“3、流动性风险
……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办理,可能与投资者的预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和资金安排。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二)补充声明
“(二)声明
……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作出的概括性描述。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者应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随时关注本基金风险等级的相关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三、新增“侧袋机制”章节如下: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各类别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2、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等相关业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4、申购赎回的具体事项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款的,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且不得收取管理费。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